(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机要、督查督办、值班、档案、安全保密、信息、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牵头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政务公开、信访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预算处。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拟订财政收入政策和市级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市级预算调整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编制汇总年度全市预算;组织开展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市级预算、决算公开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参与市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绩效工资管理工作;承担市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与区结算和财政转移支付工作。
(三)国库处。研究拟订预算执行管理和考核有关办法,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研究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帐户,管理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实施总预算会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政策;拟订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策规定;管理和监督政府釆购活动;研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和监管工作;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五)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处)。研究拟订全市非税收入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监管工作;承担公积金管理相关工作。
(六)税政法规处。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分析评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重大财政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建设、城管、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公共交通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资金。
(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支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有关土地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办法;承担国有土地、矿产等市级政府性资源收入管理工作。
(九)工贸发展处。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拟订财政支持产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拟订人才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改革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企业改革发展政策;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金融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办公室)。承担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实施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实施普惠金融政策;拟订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承担市级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地方金融发展、监管、改革等相关政策;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计划和方案;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全市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
(十一)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地方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承担市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教科文处。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拟订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教科文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拟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卫生健康支出,会同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委托投资运营工作。
(十四)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贯彻并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农业、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并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参与有关涉及农补贴政策研究。
(十五)债务管理处(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承担辖市、区债务风险预警管理、市级部门单位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申报、资金分配、还本付息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承担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绩效管理处。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辖市、区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十七)资产管理处。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承担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指导辖市、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会计处。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九)财政监督处。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部、省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牵头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二十)信息处。负责全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经费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财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财政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数据库建设和信息服务;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局门户网站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十一)政策研究室。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牵头对全市财政运行和改革发展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调研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财政系统调研的组织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承担省、市下达的重点课题研究;指导市财政会计学会工作.
(二十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辖市、区财政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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