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集团网址登录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涡阳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涡阳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总量控制。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适时对车辆编制结构进行统筹调整和优化完善,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不得配备车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九条 党政机关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必须符合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发车辆。
第十条 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年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购置;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根据车辆分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含SUV车型)。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严格落实中央“六个不得”要求,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务用车严禁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等非公务活动。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除按照标识化管理要求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外或根据车辆性质加装特种技术设备外,不得变更车辆原有配置。不得改变车辆外观,不得在车辆内部加装高档音响、电器、按摩座椅等,可在车辆运行经费许可的范围内对车辆进行简单内部装饰。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编制、配备、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党政机关车辆更新购置后,应在20日内统一到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喷涂全省统一规定的制式车辆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工作落实到位后,公共交通欠发达、社会车辆不能及时保障的偏远地区,紧急公务可以使用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制度,建立车辆档案,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派单制度,用车单位要按照“先申请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建立车辆使用人申请、部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的管理机制。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突发事件、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以及外出调研、跨区域公务等情况。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由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加强和规范公务加油卡管理使用,公务加油卡要实行专人负责,一车一卡,车卡相符,定点加油,严禁挪用,严格执行单车油耗核算管理制度,实行加油量与行驶里程数相挂钩,逐月对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耗油量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公示。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应当回单位或者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健全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省内跨区域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按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使用公务车辆出行的不再发放出差交通补贴。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使用公务车辆,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交通费用。特殊情况下长途(省外且单程超过400公里)使用公务用车,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写跨省际长途使用公务用车申请单。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用车主要通过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方式解决。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务租赁车辆服务政府集中采购,建立完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平台,定点租赁社会车辆统一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定点租赁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党政机关公务出行需要。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应当在一个月内上缴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在三个月内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上报省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政务诚信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八)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三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原则管理,即应当实行编制管理,所有车辆均要核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除有特定用途的业务用车外,车辆标准按照党政机关的配备标准执行;车辆配备更新、采购、使用、处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县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实施办法报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统计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涡阳县委办公室、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涡阳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