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调整的公告
栏目: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4-08-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适应公司战略的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董事会同意对内部组织机构进行优化调整。此次调整后,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共23个,分别为:华北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川渝营销中心、生产运营中心、资产运营中心、新能源事业部、再生水事业部、投资发展中心、技术研发部、数字信息中心、工程管理中心、采购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法律风控部、审计部、安全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本次组织机构调整是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所持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或“标的公司”)100%股权。2023年3月17日,资产过户交割手续办理完毕,净化公司成为中原环保全资子公司,自2023年4月1日起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由于公司与净化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公用集团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公司购买净化公司100%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上述报表各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此,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对前期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需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下表: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全体监事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保障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不超过3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票据贴现、押汇、国内保理业务等。最终授信额度和品种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授权经营层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授信相关手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河南晟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100%股权划转至中原环保(海南)有限公司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优化公司组织管理体系,提升经营管理效率,统筹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市场协同,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晟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融公司”)以及晟融公司下属两个全资子公司郑州市融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公司”)、郑州市寰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隆公司”)100%股权,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原环保(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划转完成后,晟融公司、融华公司、寰隆公司成为海南公司全资子公司,即中原环保全资孙公司。本次划转不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本次划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原环保将持有的晟融公司100%股权按照账面净值10500万元划转至海南公司,同时,中原环保以划转的晟融公司100%股权按账面净值10500万元对海南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海南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500万元,同时,中原环保减少对晟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500万元,增加对海南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500万元。划转完成后,晟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不变,仍独立享有和承担自身的债权和债务。

  晟融公司将持有的融华公司、寰隆公司100%股权按照账面净值共计700万元无偿划转至海南公司,晟融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冲减实收资本700万元,海南公司减少对晟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700万元,增加对融华公司、寰隆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700万元。划转完成后,融华公司、寰隆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不变,仍独立享有和承担自身的债权和债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废弃碳纤维复合材料处理装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范围:太阳能、新能源与光伏技术开发;光伏工程安装,太阳能光热综合利用的设计及工程施工(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合同能源管理;批发零售:光伏产品。

  经营范围:光伏技术开发;光伏工程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设计及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合同能源管理。

  经营范围:太阳能、新能源与光伏技术开发;光伏工程安装;太阳能光热综合利用的设计及工程施工;合同能源管理;销售:光伏产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内部股权划转有利于优化公司组织体系,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强化海南公司和晟融公司之间的战略协同,集中优势资源发展环保产业。本次划转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郑州新区污水厂、双桥污水厂光伏电站并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国家战略,推进公司“资源中心、能源中心、碳汇中心”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水厂运营成本,助力打造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原环保(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计划在公司下属郑州新区污水厂、双桥污水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并分别成立项目公司。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向海南公司增资3200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项目内容及总投资: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利用新区污水厂和双桥污水厂建构筑物上方闲置空间安装光伏组件,合计光伏装机容量约25.1MW,储能容量约7.5MW,项目总投资约1.6亿。其中新区污水厂光伏装机容量19.5MW,储能容量5.8MW,总投资约1.24亿;双桥污水厂光伏装机容量5.6MW,储能容量1.7MW,总投资约0.36亿。

  (二)项目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加银行贷款。其中,项目资本金3200万元,银行贷款1.28亿元。

  (三)项目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26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5年。

  2、回报模式: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海南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全资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合同签订、项目备案、工程建设、电力报装等具体投资及后续运营行为。拟设立项目公司情况如下:

  5、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及人选提名: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名,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兼任。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6、经营范围:环境及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新能源与光伏技术开发;光伏工程安装;太阳能光热综合利用的设计及工程施工;电力生产及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碳资产投资、碳项目开发、碳项目咨询与服务、节能减排相关技术转让服务、碳市场投融资综合服务、碳金融产品开发及销售、碳交易相关咨询和培训;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售电服务;销售:光伏产品。

  5、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及人选提名: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名,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兼任。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6、经营范围:环境及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新能源与光伏技术开发;光伏工程安装;太阳能光热综合利用的设计及工程施工;电力生产及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碳资产投资、碳项目开发、碳项目咨询与服务、节能减排相关技术转让服务、碳市场投融资综合服务、碳金融产品开发及销售、碳交易相关咨询和培训;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售电服务;销售:光伏产品。

  海南公司拟新设立上述两家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3200万元。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向海南公司增资32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增资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废弃碳纤维复合材料处理装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本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通过“水务+光伏”的模式,强化业务协同,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加强清洁能源利用,推动污水处理厂节能减排,有利于优化公司环保产业布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促进公司综合实力提升。

  本次投资事项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变化,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影响所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慎研究,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立信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为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为保证审计质量并综合考虑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立信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拟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3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20万元。本次续聘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格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美国PCAOB资格认证;具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评定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IPO荣誉证书。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及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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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信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挂牌公司审计客户4家。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拟定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3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立信的执业质量进行了专业判断,认为立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公司职业经理人考核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0年1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制定职业经理人相关制度的议案》,聘任杜莉莉女士、张可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职业经理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每年年初对职业经理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定目标责任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总经理罗中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罗中玉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罗中玉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其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罗中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及董事会对罗中玉先生在担任董事、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及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谭云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变更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谭云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闫富杰先生、宋向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谭云飞,男,1974年9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先后担任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总工办主任兼任五龙口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处长;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谭云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闫富杰,男,1974年8月出生,党员,研究生学位,正高级工程师。曾先后担任郑州市污泥处置利用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处长;郑州市南三环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处长;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闫富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宋向阳,男,1966年1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曾先后担任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工程师、技术部副主任;郑州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截至目前,宋向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