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人民团体、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赞成对国务院组织法进行修订,认为修订草案总体成熟、可行,建议经进一步审议和修改完善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本法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有的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国务院坚持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更好体现国务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的定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三条分为两款,增加国务银河集团网址登录院“坚持依法行政”的内容。
现行国务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有的常委委员和中央有关部门提出,除宪法第八十九条外,宪法其他条款及有关法律也涉及国务院的职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程序。有的常委委员和中央有关部门建议,总结历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实践经验,完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确定或者调整后的公布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本条增加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有的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应考虑目前有关委员会设有委员的实际情况,保留现行法中委员会设委员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在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规定中增加了“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提出,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建议保留现行法中规定的精简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优化协同高效”后一并规定“精简”原则。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社会公众建议,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明确本法的施行日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宪法第八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有的意见提出,宪法第八十六条未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建议对修订草案有关规定内容的合宪性问题进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认为,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历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均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其中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任免的规定,与宪法关于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任免的规定是相同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上述实践事实上已经确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修订草案在总结多年来宪法实践基础上,与有关法律和决定相一致,明确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包括在国务院组成人员范围内,符合实际,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务院组织法是贯彻实施宪法制度、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国务院组织法是必要的、适当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并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