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2、信函接收: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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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也可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一)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咨询,地址: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3301房间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