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尽职免责篇)
栏目: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4-09-12

  当我们谈论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并非仅仅是一个部门设置问题,更是一个涉及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问题。

  所以,我们论述车辆技术管理问题前,不得不先说一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另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JT/T 1180.1- 2018版)这样说:“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应职责明确。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下属分支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该是企业一个独立的工作执行部门,当然,这个“安全管理部门”除了担负执行职责,最重要的还担负着综合安全管理职责,另一角度,从人员配置和任务担当方面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除了按企业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针对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以同时担负其他工作任务,配置一部分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业务人员,例如,很多企业就设立了“安全技术部”、“安全保卫部”等,除了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分别承担企业的车辆技术管理、动态监控管理、档案管理、消防安全、安全保卫等工作任务。

  这样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既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又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话说到这里,就可以看出,一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往往是把“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合并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在部门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来承担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也有专门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的,称作“技改部”“车技处”等。

  大家都知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两大主要因素分别是“驾驶员”和“运输车辆”。一般情况下,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安全管理机构承担。运输车辆的技术安全管理作为影响安全的“半边天”,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单独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而大部分企业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机构一体承担(特别是分公司普遍如此)。

  针对客运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专门规定:“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

  车辆技术管理对于消除车辆安全隐患,保障车辆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最终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运输车辆的本质化安全,是确保安全的最彻底最根本的手段和措施,运行中车辆的安全性能直接决定了行车安全结果。管理部门在许可、事中监管以及事后追责中,无一不把车辆技术状况作为评判的最重要标准之一。

  作为车辆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或是在其他部门的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担,也要高度重视自己的每一件工作任务。你对一辆车的一个零件故障的检查到位、维修整改到位,可能就避免了一次重大事故的发生,挽救了几个或几十个鲜活的生命,保护了许多家庭的完整和幸福。要坚信你做的每一项工作,面对的车辆设备虽然是冷冰冰的,但是获得的成效是热腾腾的,救人一命如造七级浮屠,你做的事情,是积德行善的好事!!

  要治未病,提前预防,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这都是理论的官话、套话。我们每一个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就是要把这些理论的、总结性的要求,细化成每一个工作程序、每一个工作环节。具体到实际工作中,事前预防至关重要,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对于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付出的代价成本最少,获得的效果最好。

  车辆技术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要提前到车辆购置和选配环节,要根据车辆计划承担的运输任务,运输生产经常性的道路环境,例如:是北方干冷气候,还是南方湿热气候,是主要行驶高速公路,还是普通公路或农村道路,是平原道路还是山区道路,等等环境因素;是班线客运、长途直达客运、短途接驳客运、商务定制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何种服务类型;危险品运输车辆更应该结合运输货物种类,严格选配车型和承载货物的罐体、箱体或其他构造体;普货车辆也要根据货物类型、道路状况等等因素,选配安全技术性能最为适合的车辆。从最初的就要降低因为车型和经营环境不适应的安全风险隐患。

  第一首要的是,要建立完备可追溯的车辆技术档案,具体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标准要依法依规,在这里不再赘述。例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明确规定:“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第二,按照交通运输部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对车辆开展定期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按照车辆维护要求的周期和内容进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日常维护。而不是等到车辆出现故障以后才去保养维护或者修理。车辆故障和人生病是一样的,病之初在腠理,不治则益深,在肠胃,火齐之所及也;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所以,对于车辆技术管理最高明的,不是高级修理工,而是车辆维护保养人员,正如扁鹊所言:“长兄最善,长兄于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因此,我们每一个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要明白这个道理,清醒地认识到“治未病”的重要性,抓好每一辆车的每一次维护、检测工作,认真细致而不偷工减料。过去,我们的企业甚至是部分车主,在二级维护制度还是强制要求时期,倒卖二级维护合格证,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相对其他产业和行业而言,在我们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生产设备设施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和不同,从民法典对于动产的物权定义而言,交通工具需要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求,也说明了其独特性。从安全生产的角度来看,交通运输工具相对于其他产业生产工具设备的不可移动性,相反的是恰恰因具备高速移动性,才能获得生产产品(人或物的位移)。因此,对于交通运输行业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也就是对运输工具高速移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为了确保运输工作高速运转的安全性能,就要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就要对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排查车辆本身存在的设备故障和缺陷,这就是事中排查。

  事中排查,一般而言就是我们常说的车辆安全检查。对于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维护工作,无论管理部门还是企业、个人,无论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还是驾驶员,都是份内职责,特别是对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更是本职本份的工作,要发挥牵头和兜底的作用,并且要建立车辆检查台账,每周最少组织一次车辆安全排查。驾驶员要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客运、危运驾驶人还要如实填写行车日志。《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于班车、包车安全例检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坚决执行到位。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已经是企业的法定责任,除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外,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也肩负着隐患排查治理不可替代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行追责,作了专门规定。

  因此说,定期检查、开展排查、发现隐患,十分重要。但是,进行治理,消除隐患,举一反三,整改验收,更是重中之重。如果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更换、维修车辆故障部件,那么前面的一切工作就都白做了,带病车辆上路,车辆运行安全隐患时刻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大大提高。

  所以,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针对排查出来安全隐患问题的车辆,一定采取果断措施,不施雷霆手段,难显菩萨心肠。车辆没有消除隐患前不得运行,必须停运。要将情况通报到安全管理机构、动态监控部门、包车管理部门和客运站调度部门等,堵住一切漏洞,甚至采取强制封车的措施。其实,这个道理大家都懂,只是办起来就走了样,有的是怕得罪人,话说了就觉得执行了,安排了就觉得落实了,没有跟踪到底;有的是嫌麻烦,认为承包车主都不管,车辆司机都不在乎,自己更犯不上多事,就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管不问;还有的不认真,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没有发挥主管的作用,没有盯着把车辆故障消除,没有把责令停运情况通报到有关部门,从而造成车辆仍然带病上路。

  针对这个问题,解决起来也很好办,就是首先要权责清晰,界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例检例保人员、驾驶员的各自工作任务,该谁干什么,该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都要提前说清。

  其次,要建立排查治理台账,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报告和通报制度,从机制和程序上建立闭环,对于车辆隐患建立销号制度。

  最后,要完善链条管理流程,健全可操作性强、流程简捷的车辆运行监督单证制度,班车客运要落实车站报班制度,包车客运要落实包车牌制度,危运车要落实电子运单制度,普货车辆是运行管理较为灵活自由,那么就要我们的车辆技术管理部门更加关注其车辆技术状况,通过动态监控系统监督其运行状态,督促承包车主和驾驶员做好车辆检测维保,按规定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普货车辆的管理是当前的一大难题,在客运、危货和普货运输事故中,造成客运、危货事故的主要原因更多的在于驾驶员因素及其他原因,因车辆技术原因造成事故的比例远远没有普货车辆多。鉴于普货的车辆技术管理不到位,相反的,普货车辆老旧车辆较多,车况普遍不如客车、危货车,超载超限比例较大,车辆单趟运行周期和距离长,个体车辆占一定比例。大家更要高度重视普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车辆,都要在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情况下,再执行运输任务。作为个体车辆的车主,承担着事故后果的无限责任,承载着整个家庭的使命,更应该慎之又慎、如履薄冰才对,而不是满不在乎,冒险作业。甚至为了节省资金而不及时修理排除车辆故障,真是万万要不得的。

  事后追责的事情,是任何人都不想看到的结果。但是,一旦事故出现,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残破,造成了多少无辜生命的失去,都是痛心疾首的教训,都是带血的哭诉。那么,作为一些以牺牲安全和生命换来经济收益的人,以牺牲公众利益换取个人利益的人,如果不去追责,有责任能体现出来公平正义呢?!

  对于追责,可以分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企业内部追责。对于一部分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职尽责,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由企业按照单位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教育、罚款、解聘等内部处理。第二层级是行政处理追责。对于企业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没有按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企业和车辆技术管理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层级是事故处理追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车辆技术管理不到位原因,造成车辆带病上路,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并追究企业管理责任和责任人的责任。

  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12月18日上午,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F****挂半挂车)行驶到G322国道龙安镇下坡道路时,行车至半坡时车辆出现刹车失灵无法降低车速问题,先后碰撞、剐蹭车辆3辆,刮撞到马路右侧房屋以及群众。造成6人死亡。

  车辆性能检验鉴定结论(1)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挂半挂车中牵引车第一轴左、右制动气室推杆均不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GA/T642-202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相关规定;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挂半挂车中牵引车连接半挂车的黄色螺旋气管严重老化并且破裂或者断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2)刹车制动失效主要原因为牵引车连接半挂车的黄色螺旋气管老化破裂或者断裂,辅助原因为牵引车第一轴左、右制动气室推杆均不工作。

  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有关人员处理建议(部分):(一)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对车辆平时安全监管不到位,无该车辆日常安全状况检查记录。(二)公司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7月 24 日7 时 25 分许,渝 D****/渝 D****挂重型汽车列车,在南川区省道 103 线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名行人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373 号)鉴定意见,事故车辆第四轴轮胎花纹不一致;第四轴左外侧轮胎胎面磨损严重,胎面橡胶磨损脱落,已现帘布层;第四轴左内侧轮胎胎面橡胶存在缺损,已现帘布层;第五轴左内侧轮胎胎面橡胶存在缺损,已现帘布层;继动阀出气口有人为的金属物堵塞,致使第一轴制动性能失效。

  (一)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公司《车辆维护制度》规定。该制度规定,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在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但事故车辆存在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轮胎胎面磨损缺损,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患。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公司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本公司《车辆维护制度》。该制度 5.5.2 规定,货车二级维护的周期应为每 120 天一次,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二级维护日期与上一次的维护日期间隔 了 154 天。

  (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 1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

  综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结合事故案例,无论从各项规定要求来说,还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来说,我们都要重点关注直接影响车辆技术性能安全的关键机件,这些机件也往往是事故追责必查部分,比如:轮胎磨损程度、轮胎花纹深浅,各轮胎花纹是否一致等重要检查指标必检,刹车系统必检,以及转向、灯光和车载动态监控设备,也都是需要重点检查内容。银河galaxy官网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