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栏目: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4-09-21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协调、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落实国家、省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统筹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资金;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安排和年度使用计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生态文明建设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法制培训;承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监督指导环境公益协会;管理局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贯彻实施和指导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有关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五)排污管理处。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有关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或验收指导工作;协调做好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六)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承担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

  (七)水生态环境处(太湖水污染防治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贯彻执行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防控工作。

  (八)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相关工作。

  (十)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局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牵头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十三)组织人事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有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归口出国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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