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新中国法治建设迈出的关键一步
栏目: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4-09-25

  今年是我国1954年宪法(简称“五四宪法”)颁布70周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而得来、由人民自己制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法,确认了国家各项基本制度,构建了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良好开端,其核心精神、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体例结构等为现行宪法所继承并不断发展,是新中国在法治征途上迈出的关键一步,至今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它为起点,70年来,我国宪法为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习指出,“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在其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这些制度都在“五四宪法”中得以建立,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这是“五四宪法”具有开创性的重要原因所在。

  一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制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等。具体来说,“五四宪法”虽未直接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但明确了国家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以及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具体步骤,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五四宪法”序言开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领导下……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为党的领导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五四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内容作出全面规定,从而确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地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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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指的是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发挥重大影响的制度,如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在基本政治制度方面,“五四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明确以中国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等,从而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奠定宪法基础。在基本经济制度方面,“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等内容都为现行宪法所沿袭,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是国家的重要制度。重要制度是从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中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具体的主体性制度,覆盖党的领导、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军队、国家安全、外交、监督等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治国理政各方面的重要制度在“五四宪法”中都有充分体现。

  国家建构是宪法的核心功能之一,而建立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则是国家建构的基本内容。从整体结构看,我国现行国家组织机构体系的基本架构实质上是以“五四宪法”确定的体系结构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从组织原则看,我国国家机构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这在“五四宪法”中得以明确规定。“五四宪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一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同时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另一方面,为了贯彻人民的统一意志,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和集中行使国家权力。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现行宪法延续了这一组织原则,并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民主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基础。

  同时,“五四宪法”第二章用六节的内容规定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而建构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1982年,现行宪法恢复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从而形成现在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构体系。因此,我国当前的国家机构体系尽管与“五四宪法”的规定有所变化,但却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发展而来。

  宪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的内容必须反映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制定宪法的程序必须体现民主性要求。“五四宪法”的重要意义还在于,这部由中国人民自己制定的宪法,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不仅奠定了我国宪法的制度基础,而且奠定了我国宪法的民主基础和观念基础。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而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在内容上,“五四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突出对社会权的保障,规定国家应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享受这些权利和自由。同时,“五四宪法”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完整建立起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现行宪法在全面恢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的规定的基础上,不仅增加了“人格尊严”等内容,还对保障公民权利作出了更加具体、更加详细、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宪法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参与能够保证宪法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五四宪法”制定的整个过程广泛动员全国人民,民主原则贯穿始终,人民群众对于宪法的关注和参与的热情可谓空前,这本身就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宪法教育。1954年6月起的两个多月内,我国各地普遍成立了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培养报告员、宣传员,有组织地进行宪法草案的讨论和宣传工作,有1.5亿多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征集了110多万条意见,修改或补充意见几乎涉及宪法草案每一个条款。这些意见汇集到宪法起草委员会,有的体现在了正式的宪法文本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经全国人民选举产生,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民主性,能够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党的领导和群众智慧相结合,不仅使这部宪法的内容臻于完善,而且使宪法深入人心,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在我国的宪法发展史上,还是在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五四宪法”都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作为“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现行宪法也深刻地蕴含了“五四宪法”的贡献。新征程上,我们应继承和弘扬“五四宪法”确立的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智慧,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宪法自信,以宪法为统帅全面深化法治各环节改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