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除了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一般都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一类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的机构。一是“办事机构”,主要指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的办公厅(办公室)、研究室,还包括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二是“工作机构”,主要指按照专业分工设置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工作室,如教科文卫、农业和农村、选举任免、代表联络等银河galaxy官网工作委员会。上述机构的名称各地可能并不一致,但主要职能都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下,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协助、保障和参谋等服务。
还有一类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一种是人大常委会在地区或开发区(即功能区而非行政区)设立的工作机构,有的叫工作委员会,有的叫联络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和指导辖区县级人大的工作或者开发区的相关工作;联系本地区的人大代表和组织代表活动;办理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另一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一般称人大街道工委,主要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由于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因此地方组织法没有对乡镇人大的办事机构和人员配备作出具体规定。依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基层人大的实践探索,部分省级人大对此出台了一些规定,大致涉及设立办公室、配备秘书或者专职工作人员等,在此不作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