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赋予科研人员何种权利,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优势依然显著,其激励作用也是其他措施无法替代的。
字面意思十分清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两个权利也很容易理解。但深究其背后异同点,确实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在这里,笔者整理了六大区别供各位参考。
所有权,在《民法典》中的解释通常指的是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占有权。
因为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及可复制性它们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占有、使用和收益,甚至可以被多个主体分别实施。因此,一般来说,当国有企业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时,建议是部分所有权。
从理想状态来看,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是可行的,但是基于科技成果的性质和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目的的考量,赋予部分所有权关系更为合理。
这就导致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三者之间既有并列关系、又有交叉关系。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是两项关键权利,其权利结构决定了科技成果“由谁实施、由谁分配、由谁获益”的问题。获得了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人员就可以被称为“科技成果所有权人”,而不仅仅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
而对于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十九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由此可以变相的理解为,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包括单位和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共同拥有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然而,由于科技成果最终需要转化,更准确地说,这赋予了科研人员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即科技人员可以与所属单位共同实施该科技成果的转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确权是赋权的第一步。那么,确权究竟确的是什么呢?简单来说,确权就是确定效力、资格和产权。
确效力:在赋予任何权利之前,都需要先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状态,依据法律规定确认科技成果权利的存在及其有效性。这既包括对权利的审查和授予,也包括授予后对权利效力的再次确认。
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大量法律上推定有效实际上却存在瑕疵的商标权、专利权,权利的确定性受到质疑。
例如,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提到科技成果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我们在确效力过程中,就需要确认以上成果类型是否仍受法律保护。
对于专利权,需要确认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年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意味着放弃专利权,不再受专利法保护。
确资格:确认是否所有科技成果完成人,都有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当然,目前较为传统的理解仍是只有在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了重要贡献,才有可能获得了赋权资格。比较突出的人员范围就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和关键核心技术人员等。
确产权:原有的政策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现在赋予所有权,就是间接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归单位和个人所有,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上就需要一定的权属变更。
与赋予长期使用权相比,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确认多了一个确定产权的工作流程。总体而言,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确认比长期使用权的确认更为复杂。
这个就要延续上述的话题,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必须先确认产权,然后在知识产权上进行权属变更。那我们认为,这个是有必要的,而且很有必要!只有知识产权的变更,科技人员才能真正享有所有权。
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赋予所有权是否意味着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赋权?
如果是,就需要办理专利申请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人由单位变更为单位和科研人员共同申请人。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单位和科研人员将成为共同的专利权人。
在实际操作中,是由单位和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登记成为专利权人,还是仅签署权属变更合同,这仍有待探索。
上海交通大学的文件规定,在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合同签订后,完成人可以根据情况向学校申请将科技成果变更为学校和完成人共有。
而厦门大学则提出,完成人与学校通过赋权协议来确定申请获得专利后专利权的归属,并在专利权证申请和下达时进行确权。这两所高校在相关要求上有很大的差异。
对于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职务科技成果仍归单位所有,所有权保持不变。双方仅以签订赋权协议为依据,科研人员根据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有偿使用,需向单位支付使用费。
当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被赋予时,一旦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变更,在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内,被赋权的科技人员将一直享有相应的权利。这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就像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你的名字!
在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关于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政策中,提到了长期使用权的期限要求是十年。
然而,128 号文还有补充规定,提出“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以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的长期使用权期限”。
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时仍需按照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期进行,不足十年的按剩余年限计算。
虽然 128 号文并未对赋权类型和转化方式进行一一对应,并做出硬性规定,但根据实际操作经验,常规的五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能否赋权以及赋什么权方面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
对于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情况,由于前期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人是单位,且企业大多是为了更新内部产品技术、开发新业务等目的,所以一般不建议进行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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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转让和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方式,通常会涉及知识产权的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更建议采用赋予所有权的方式。
对于许可实施转化,由于许可方式只是向被许可人授予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被许可人从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的权利。否则,如果擅自实施,就会非法侵犯科技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同理,这种转化方式赋予科技人员长期使用权更为合适。
科研人员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将获得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其按股权或出资比例享有的分红属于股息、红利收入。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然而,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税率均为20%。由此可见,科研人员取得收入的性质取决于其使用方式。
实际上,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具体含义,也未界定其包含的内容,以及是否分别对应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但无论赋予科研人员何种权利,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优势依然显著,其激励作用也是其他措施无法替代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