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迭出,促成高校层面形成了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平台体系,有力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到“向新质生产力转化”转型,是新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必然要求,关乎高校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升和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局。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供需失配、服务失专、协同失调等关键性瓶颈,亟需从加强重大需求前置、推动人才跨界流动、强化优质服务供给、创新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予以突破,最终打通从重大创新成果策源到新质生产力提升的良性循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高校是教育、科技、人才的集中交汇点,也是我国基础研究主力军与技术创新突破主要策源地,应大力推动科技成果从“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向“向新质生产力转化”转型,进而在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扮演重要角色。当前的科技创新,已呈现出系统化颠覆、群体性突破、创新链条融通等特征,高校创新体系与产业创新系统的交织亟待深化。习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事实上,近年来,高校在开发前沿技术、衍生科技型企业、服务产业发展上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要求新情境下,以技术转移为纽带深化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仍需破除一些关键性瓶颈,以高水平、高效率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一系列政策法规相继出台,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跃度显著提升。回顾既往,我国高校通过“三大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涌现形成中国特色成果转化经验。
坚持系统性设计,以体制机制创新激活组织化优势,建立涵盖原始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科技型创业公司孵化全过程的工作体系。
第一,构建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体系。我国高校普遍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例如,清华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上海交通大学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等负责协调内部关系,保障信息共享与组织协同,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二,设置多元化专门服务机构。许多高校吸纳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如美国大学OTL模式、英国大学全资控股公司模式),基于分段式管理理念,设置专门服务机构保障科技成果的培育、引导和产业对接等。清华大学相继搭建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技术转移研究院、海外科技项目部等组织架构,不但承担“四技合同”管理这种传统科技成果转化功能,而且直接介入科技成果熟化及其产业化进程。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承载着个性化转化需求,成为沟通技术供需、耦合科创资源进而实现价值共创的基本依托。
第一,以学科平台为依托的校地科创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校内优势学科等与地方合作建设的学科基地,作为校内平台/学科的延伸,往往专门性程度高、反哺校内作用明显。同时,基于地方政府发展诉求,与地方优势行业领域链接互动较为密切,集前沿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于一体,进而成为产业创新的源头技术供给。
第二,聚焦行业性需求的地方研究院。这类平台依托高校科研资源开展共性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集聚高水平科研人才,推动产业与地方平台资源汇聚,加速技术成果供应与产业底层需求对接。不少高校利用地方研究院汇聚多方面创新资源,打破了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之间的耦合障碍,满足了地方产业迭代升级过程中的技术开发需求。
第三,面向市场的产权交易枢纽型平台。这类平台更多执行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各项商业服务,扩大校地、校企合作,疏通转化链条,推动校内科技成果持续向市场输送。学校打造有组织成果转化基地和全国性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加强一体化转化平台建构,覆盖概念验证、小试及中试等,畅通从创新到创业孵化的转化渠道。
第四,提供广谱式服务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这类平台为需求端提供初创企业孵化、资本投资、科技金融、商业运营、创业辅导等服务功能,着力于创新网络整合与组织化联盟构建。学校建设协同创新生态示范区,孵化基地网点,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扶持行业独角兽企业,有效回应和反馈了地方产业发展需求。
规范、有效、灵活的制度体系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可持续、高质量的重要保障。我国高校在推动高质量专利培育、高价值成果评估、高水平发明市场化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典型运营经验和制度性成果,其中最主要的是流程性制度和激励性制度。
第一,从流程性制度看,围绕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转化形式,持续优化服务流程与管理策略。在“交大模式”中,上海交通大学推动知识产权的作价入股,以“一元作价”形式将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进行转移。浙江大学则尝试从项目发现、评价审批、转化运营、作价增值四个阶段开展全链条成果转化服务,并开展“最多跑一次”“最多找一人”的审批流程,大幅提升了成果转化时效。
第二,从激励性制度看,以赋权、增收、所有权分配等为改革切入点,持续调动科研人员和团队的转化积极性。例如,西南交通大学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分割科技成果专利权或共同申请专利权,将科研人员奖励前置,尝试赋予科研人员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提供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新方案。
尽管政策激励力度大,高校层面的实践探索也足够丰富多样,但面对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对科技创新供给的紧迫要求,在推动庞大的知识存量与技术积累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并进而纾解“卡脖子”难题上仍然面临不少瓶颈问题。
在我国高校科研活动中,研究项目多数依据文献调查作出决策,通过前期市场调查作出研究决策的项目占比较少,在成果转化中更是难以凸显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事实上,科研创新的出发点和过程需调和学术逻辑与商业逻辑,而现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两种逻辑,削弱了成果转化潜力。
一是科技供给未能紧跟产业前沿,造成研发活动同市场需求脱节。由于高校研究人员更为注重自身学术积累,关注纯粹的理论价值而非创新价值、市场价值,难以直接感知并适应产业的底层需求。高校虽累积了大批高质量学术成果,却被束之高阁而得不到市场青睐,拿着技术的“锤子”却找不到市场的“钉子”。部分应用基础研究人员则更热衷于“短平快”项目,开展“跟班式科研”,致使创新转化力量分散,失去市场竞争力。
二是市场化应用导向评价缺乏,造成成果成熟度低、落地困难。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决定其转化潜力、效率和成效。现行针对高校、学科和科研人员的评价,过于青睐学术论文、奖项、专利等指标,面向实际应用的评价常被忽略。青年科研人员受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硬指标”约束,只能全力“拼论文”“凑工分”而无暇他顾,所产出成果往往成熟度更低。加之后续中试、熟化经费和平台支持不足,即使科研人员“有意”也事实上“无法”转化。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研成果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动态市场化过程,而该过程本身需要对资源进行编排与整合,具备极强的时效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实际运作看,一些高校内部成果转移转化部门各行其是、职能模糊,同时欠缺专业化运营团队,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
一是内部成果转化责任主体不明,部门职能边界交叉形成“中空管理”地带。近半数高校虽设立了成果转化专责部门及相关机构,但实际运行中多与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套牌”运作,责任主体模糊、审批程序时效性差、协同服务效率低。同时,成果转化部门仍以回避讨论赋予科研人员权利方式,在保值增值、法律诉讼等方面承担较大制度性压力。此外,由于成果转化时存在资产评估和审批周期长、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重、技术要素配置效率低等问题,高校往往建议选择“转让”方式进行成果转化,而放弃国际通行且有助于产学研用融合的“许可”或“作价入股”方式,以追求“程序上”的合规免责和简便高效,导致存在“事实上”的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和科技成果低效转化。
二是职业经理团队稀缺,“重管理、轻服务”制约转化效率。多数高校尚未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成果管理及运营能力,缺乏兼具知识产权培育能力与一线丰富科研经验的专业服务人才,尤其是全职人员少、专业化程度低,成果转化中介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既没有独立的职称序列,也缺少明确可操作的定量考核指标,且转化工作与转化服务人员个人收益并无直接联系,其内生动力无法得到充分激发,银河官方官网对于主动链接创新链前后端的谋划推动不足。
推动科技成果从“书架”走向“货架”,需对成果研发与产业化间的技术创新阶段“补链”,尤其需关注概念验证与中试熟化环节。国内高校中试研发配套不足,而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并未很好填补这个薄弱环节,造成不少科技成果停留在实验室小试水平,拉低了快速进入产业化通道的潜力。
一是创新平台功能联通效应尚未凸显,产学研互动合力不够。近年来,不断搭建的校地企联合创新平台仅作为连接科研与产业的桥梁纽带,大多难以承担系统性的中试熟化功能,同时较多依赖于高校内部资源的单向输出支持,在具体成果权属界定、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机制仍不明确。在嵌入区域优势产业创新生态的过程中,校属平台难以独立实现对产业链、创新链及人才链的贯通,在协助推动资源共享的创新生态建设上表现不足,不仅在挖掘与验证、遴选转化高价值科技成果中发挥作用有限,在串联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创新链环节中也难符预期,尚未在区域内形成科技创新的集聚效应。
二是专业化知识产权管理不足,创新链前后端一体化的转化通道不畅。一方面,科研人员对自身成果的应用前景与专利产品成熟度往往估计过高,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仅能承担科技成果推介、组织产学研对接和科技成果路演等技术转移服务,缺少对知识产权转移的专业把脉,同时成果及国资管理制度仍处于探索中,这无疑增加了达成转化协议并最终取得转化效果的难度。另一方面,我国近六成以上的高校在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前缺乏明确的评估与知识产权筛查,致使国际PCT专利授权量远低于申请量,而在对接市场方面更是缺少转化风险监测、投资评估等知识产权专业管理,加大了创新链断链风险。
新质生产力之“新”,体现为科技创新成果不断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提供新动能和新势能。这不但要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要“转得快”“转得好”,而且要解决“有的转”的问题,即要面向新质生产力布局创新体系、开展研发活动,最终盘活新市场、开辟新领域并加快创新要素流通,进而孕育出更为强劲的高竞争力行业。基于此,本文提出加快推动高校科技创新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基本思路,落脚在提升高校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能力。
面向形成新质生产力要求,强化高水平科研成果供给,根本是要体现成果的高水平、精准度和前瞻性。把问题需求前置,突出企业主体地位,旨在围绕有限目标和技术开发主线布局创新要素,最大限度减少创新资源损耗和创新路径漂移。第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塑高校科研体系,减少创新“冗余”。深化以企业为主的“揭榜攻关”机制,设好榜,选好帅,攻好关,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基础上保障优质科技成果增量。第二,面向行业产业真实需求定制研发清单,引导创新资源投放。推动政府与企业联合投放资源,向高校提出定制式研发清单及需求,以企业为主体考察科研团队创新成效,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鼓励高校针对真实市场需求制定应用导向的研发计划。第三,应对未来产业潜在需求,提升创新成果引领力。面向量子技术、人形机器人、人工合成生物等前沿技术领域,以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加速调整高校研发布局和革新创新范式。发挥未来产业“试验场”作用,以服务未来产业能力来检验高校创新质量,塑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未来图景。
真正的有价值成果和潜在的高水平成果,往往附着于高层次人才身上,只有他们的实质性流动才能推动科技成果的及时转化,实现真实创新需求的反馈循环。第一,支持高校引进企业创新一线高水平人才。创新高校用工方式,使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水平和产业创新经验的企业一线人才进入高校科研队伍,深度参与团队研发、平台设施建设和成果转化。其中,大力度破除“五唯”倾向是实现这一举措的根本保障。第二,允许高校科研人员离岗离职创业。明晰人事编制界线,允许高校科研人员以自有成果或持有其人事关系所在高校已有成果,并以全职全时方式创新创业,消除“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倾向。第三,建立人才多向流动“旋转门”。以高校与社会多元主体间共建的研发平台、共同实施的重大研发任务为依托,以跨界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保障,加快形成多元化人才流动机制,并着力培育一批兼具复合型技术积累、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的职业技术经理人。
我国高校系统学科齐全、科研人员规模庞大、研发任务来源多样化,如无优质的、全流程式的服务供给,则很难实现高效率、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第一,加快高校专业化成果转化服务队伍建设。实行“事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队伍管理机制,加大市场化薪酬激励力度,借以提升高校与产业界和市场的“对话”能力,部分程度上也可牵引高校科研成果紧扣后端需求。第二,布局以成果转化中试为重点的概念验证中心与中试基地。协同地方政府、社会组织、龙头企业等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开展成果可行性验证、原型产品开发与高价值科技成果市场化潜力评估,支持科技成果“熟化”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多链融合。第三,加强技术预见与知识产权服务。围绕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分布,结合“揭榜挂帅”与技术挖掘,探索以技术预见引导学科建设与创新布局,打通知识产权申请—导航—转化一站式服务通道。
针对传统国有资产管理“管而无效”“管而不牢”“一管就死”的弊端,必须基于科技成果类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以更大魄力消除管理烦苛和体制瓶颈,以孵化企业的竞争力和支撑行业产业创新能级提升的最终成效作为衡量高校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根本标准。第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平台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深度参与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平台研发设计和国有资产成果转化,并优先享有创新成果承接权利。鼓励创新团队以自身所拥有的转化收益与社会资本对接创业,以市场机制激发持续性的创新成果产出活力。第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合同契约形式来协调政府与高校、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强化自主管理权限和容错免责机制,解除知识产权资产增值保值包袱。通过“基于协议的利益分享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单独管理”等方式绕开国有资产属性体制障碍,让利于科研人员。第三,创新共有产权管理方式。通过市场化的磋商谈判机制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值,尝试在共有产权的科技成果中探索“联合赋权+混合实施+里程碑付费”的转化方式。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研究”(2022&ZD00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