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落实了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中获得应得利益的法律保障,这是一种进步。谈五点看法:
一、配合本法的实施,尽快建立对科技成果成熟度的科学评价标准。国家鼓励民间资本接手科技成果转化,符合各方利益和社会需求。我国的科技成果(主要指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大多是具有一定先进指标的样品。既不是产品,更不是商品。如民间资本过早介入,往往会使充满幻想的投资血本无归或骑虎难下,挫伤民间资本积极性,一些科技人员被说成骗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科技成果成熟度评价标准(成果分级制)可以规避双方风险。
二、在成果转化没有完全商品化阶段,政府应建立应急救助和停止机制。当国内科技成果转化到有一定批量的产品时,相对应的国外商品会大幅降价。一般企业很难度过这个阶段。还有一种情况,转化过程远比估计的复杂,时间长、投入大。资方失去耐心,半途而废。政府应该有一套严格、科学、完备的救助、退出(原投资)、接收(新投资)体系及转化停止机制,助力成果走向市场或停止已过时的成果转化。
三、对科技成果持有者和投资方要有相应法律约束。要防止科研人员因某种原因不能或不积极履行转化义务;要防止投资方以不赚钱为借口或掌握技术后甩掉原科研团队。
四、建议尝试以产业研究院为平台,建立集产品培育和人才培养为一体的整建制成果转化模式。即:一个政府搭建的产业研究实体平台、一个有明确成熟度的转化成果、一个技术持有团队、一个由多个入资企业组成的资金池、一个知识产权团队、一个有科学培训计划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有机结合。
五、严格控制科技成果的非法产业化。如“瘦肉精”原本也是一个科研成果,在中国非法和无控制的成果转化所形成的脱离监管的产业链,造成了社会信任危机和对国民健康的潜在威胁。目前国内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有很多与技术转化和使用的不当有关。银河galaxy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