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对我国能源重大问题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能源领域及社会开展软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各级能源管理部门提高能源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提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属于部委级奖励,评审和授奖遵循公正、公平和依法公开原则。国家能源局负责维护其严肃性,对授奖成果严格把关审查。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获奖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成果数量和质量确定。若申报成果未能达到评奖标准,一等奖可为空缺。
第六条每项获奖成果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限额制,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10人。受奖单位和受奖人由推荐单位在申报奖励时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八条申报成果是以我国能源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及相关重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重大应用价值,对促进能源软科学发展和政府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申报成果范围包括:
(二)能源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以及能源立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三)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成果;
(六)能源安全、能源预测预警系统、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研究(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推荐单位应为国家能源局机关各司和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能源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能源企业等。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每年下发开展评奖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申报成果的完成和应用时间、银河集团网址登录申报所需材料和成果申报截止日期等。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申报研究成果,应按评奖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申报成果应是经过专家评审、鉴定或验收的成果。属于应用研究的成果,须出具使用单位的应用效果证明;属于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须提交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原件。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请申报。
第十五条设有密级的申报成果,推荐单位应按保密要求对其成果作必要的处理后再申报。
第十七条根据各单位推荐的专家,建立“软科学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评审专家组下设综合、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专业评审小组,各小组专家5-7人。
第十八条组织评审实行匿名制和专家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及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一)初审。组成初审专家小组对所有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将不属于能源领域、不属于软科学研究和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成果筛除,形成《初审意见书》。
(二)专业小组评审。对每项申报成果,先由该行业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各位专家分别填写《成果评分表》,对申报成果逐项按分值给予量化评价,并形成《专业小组评审意见书》。按各专业小组申报成果数的50%确定入围名单。
(三)全体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全体专家对各专业小组入围成果进行评审和打分,确定一、二、三等奖建议名单,填写《成果评分表》,形成《全体专家组评审意见书》。
(一)一等奖成果应具有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突出,研究难度大,对决策影响重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成果整体研究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明显处于领先水平。
(二)二等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决策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可操作性较强,应用范围较广,成果整体研究较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三等奖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一定的创新性,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应用范围,成果整体研究基本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局领导召开由各司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评审专家组提名的一、二、三等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获奖建议名单,经国家能源局局长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获奖成果如有异议,须正式向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的异议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能源局发文正式批准获奖名单,并召开大会向受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建立优秀研究成果库,编印《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汇编》,组织优秀成果交流和研讨,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决策参考,积极发挥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以及以剽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公开通报,取消单位和个人下一届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参与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