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要增強立法針對性,推進立法精細化,不斷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審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時,多位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認為,應明確界定科技成果含義,明確責任主體,增強法律可操作性,從而避免沒有市場應用價值,甚至是虛假科技成果濫竽充數,保証國家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用到刀刃兒上。
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银河集团网址登录等活動。在分組審議中,多位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認為應進一步明確界定科技成果含義。
何曄暉委員說,草案該條定義不夠清晰,建議對科技成果轉化定義作進一步完善。一方面,要明確什麼是科技成果,是由專利部門、應用部門還是專家學者來界定﹔另一方面,國外科研成果是否可以拿到國內來轉化、生產和推廣也應予以明確。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對此表示贊同,他認為草案目前對科技成果的定義過於簡單。科研成果在當今經濟社會發展當中,特別是在市場競爭中,應具有什麼特點,沒有現實的要求標准。很多科研成果不符合市場競爭要求,成本高、風險大,沒有市場競爭力,根本無法轉化,甚至有的還是假成果。
李登海以親身經歷解釋說:“我是搞雜交玉米高產品種科研選育的,我們發現很多農業新品種科研成果由於生產成本太高或推廣風險太大而無法轉化,很多科技成果沒有應用價值。目前一些科研成果不是按市場競爭標准研發的,而是某些部門或單位、機構、個人為自身利益想出來、編造出來的,有些成果隻能用於申請項目經費、晉升職稱,對這種無用科技成果進行促進轉化就是勞民傷財,對國家和社會不負責任。因此應在草案中明確規定什麼是真正的科技成果。”
全國人大代表姚建民認為,要強化科技成果認定機制,減少成果轉化資金游蕩在“虛成果轉化”中。他介紹,科技成果認定第一種是科學新穎性認定,如發明專利等﹔第二種是部門實用性認定,如產品鑒定﹔第三種是市場認定,目前還沒有形成規范﹔最后一種是專家認定,如成果鑒定。目前專家認定比例最大,同時出現虛假成果的問題也最多,國家大筆成果轉化資金集中在這個領域。
“優秀成果面臨的問題是保密和產權保護,其態勢是不推自廣。而那些關系成果、形式成果、實用性不強、效益不明顯的成果,是怎麼推也不會廣的。成果市場認定是本法下次審議前面臨的重大調研課題。”姚建民說。
龔建明委員說,本法共有51條,其中28條開頭都用了“國家”二字,有的用得比較正確,有的則不必泛用。“國家”究竟是指國務院、全國人大、省政府、還是科技部,基層開展工作時對這一點的理解會很模糊。
蘇澤林委員對此表示贊同,他認為目前草案規定過於原則,建議修改得更實,同時還要明確主體責任。這部法律是1996年制定的,諸如國家建立、國家安排資金、國家制定標准等字樣多。國家不能作為責任主體,如果不制定、不安排資金無法追責,所以責任主體要進一步明確。
“目前草案政策性語言過強,不符合強調提高立法質量、立法精細化、要可操作可執行、主體和責任清楚的要求。”信春鷹委員也提出了相同意見。
馮淑萍委員指出,現在草案中很多說法都是支持、鼓勵、聽取意見等,這些都沒有具體內容。如何支持、如何鼓勵、如何聽取意見,沒有下文,這會影響法律實施。
韓曉武委員說,立法與政策性文件、領導講話不同,要有可操作性。總則中有一些宣言性條款情有可原,分則中具體條款如果都是宣言性的,將來怎麼落實、怎麼檢查這部法律落實情況?比如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如果保險機構不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產品,是否違法,開發后有何好處?這些都沒法落實,也沒有辦法檢驗。類似條款有許多,建議接下來修改時要認真斟酌,不能把一些文件中的政策性規定直接搬到法律中。
除了法律可操作性問題,草案與其他法律、政策的協同性問題也引起了委員們熱議。
姒健敏委員提出,要明確在促進成果轉化過程當中本法與其他相關法律協同性問題。他介紹,科技成果轉化整個鏈涉及到6法、7規共13部法,有很多法律條款重復規定。各地方、科研院所、學校規章制度已按照不同法律執行中,對實施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會有較大影響。如果在這個法律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可能就會有很多阻礙。
“我建議對第五條、第四十四條作出修改,明確凡是涉及到科技成果轉化的以此法為基准,其他法都應服從於這部法律,以促進地方、學校、科研院所修訂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好此法。”姒健敏說。
呂薇委員則具體提出了該法與科技進步法的銜接問題: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而科技進步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這個項目承擔者是指單位的概念,還是項目組的概念?兩部法律如何銜接,需要考慮。
除了法律協同性問題,本法與其他現有政策是否矛盾也備受關注。“這部法很多條款跟其他部門具體規定有一定矛盾。”楊震委員舉例說,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利潤計入單位工資總額。而當前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有一個具體政策是限高托底,限高就是總額超過一定工資比例必須向國家上交一定費用,大概是1.5倍。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轉化越多對其越有利,轉化得越多、收入越多、總額越高。但總額越高很可能超過限高,超過限高必須向國家上交超過部分的一定比例,這就出現了矛盾,希望這部法能和其他政策協調得更好一些。(本報記者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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