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官方官网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增强高质量科技供给,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主要着力点。近几年,从国家到地方不断深化改革,下放三权、取消强制性评估等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正在逐渐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机制,畅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但是调研中发现还有很多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对相关政策信息掌握的不够全面,为此,本文梳理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颁布以来,关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院所适用的成果转化政策中的重要关键点,以期通过分享、交流,促进科研人员更深入的了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给出了明确定义。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科技成果是通过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成果。二是科技成果应具有实用价值,是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简单说就是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转化法》指出了成果转化的六种形式,其中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转让是指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转让的是所有权。许可是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许可的是使用权。作价投资是将科技成果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关于作价投资的主体,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高校院所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该规定允许高校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
高校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归国家所有,具有国有资产属性,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现已下放给了高校院所。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三权下放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高校院所要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
《成果转化法》建立了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并且规定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但是根据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科技成果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应当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与协议价格的不一致,使得成果转化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隐忧,抑制了高校院所的积极性。
财政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打通了国有资产作价评估这个堵点,规定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