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条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栏目:科研成果 发布时间:2024-08-09

  本报综合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二十条,适用于湖南省省属高等院校,中央在湘高等院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可参照执行,提出包括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与探索社会化出资项目激励机制等办法。

  《措施》提到,要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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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要求,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措施》还提到,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在申报立项或承接应用类研发项目时,事先与科研人员及团队约定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等内容,引导研发团队更多开展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的科研创新,更加注重科技成果转化效益。

  在“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除外)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可将单位所有的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也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高等院校应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建立赋权科技成果清单、负面清单制度,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报酬(含奖励)。高等院校应制定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管理制度,明确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含奖励)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措施》强调,完善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成果转化平台功能,建设省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平台,建立适用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保障高等院校合规免责交易。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根据服务绩效,按规定予以后补助支持。持续梳理发布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共性需求、企业技术需求、企业融资需求清单,打造省科技创新成果路演品牌,建立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的常态化“双高”对接机制,组织企业进高等院校、高等院校专家团队进企业和推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转型的校企合作“双进双转”活动,举办科技成果交易会。

  建立省统筹规划、市州(产业园区)为主建设、高等院校企业参与的共建机制,省市联动与省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共建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共建的创新载体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用房和引进人才住房等。围绕“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引导和支持领军企业和专业机构依托高等院校、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建设一批通用性或行业性科技成果中试平台(基地)。

  设立湖南省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高等院校、大学科技园等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分别用于研发团队与初创企业的种子与天使子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初始阶段的支持力度,推动高等院校优质科技成果在湘落地转化。鼓励国有投资平台、金融机构支持高等院校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扩面、提速、放量为目标,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力度。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