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课堂丨科技成果转化定义及转化路径要点
栏目:科研成果 发布时间:2024-05-21

  习说:“当今全球科技革命发展的主要特征是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基本要求是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从科学到技术、从技术到经济的过程,是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要面临技术、产品和市场空间“三大鸿沟”,需要政府、高校和研发机构、企业三方同时发力,唯有如此才能研发出更适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高科技成果,并进一步转化成高附加值的产品。今天的企业微课堂一起来学习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知识。

  职务科技成果: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科技工作的专有名词之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的官方界定中,1994年,国家科委课题组首次将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地概括为“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发、中试、试制、生产、销售 至取得较高的经济回报所经历的过程”。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自行转化是科研院所或院校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科研生产活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一般无需外部企业的参与,由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独立完成,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创办校立企业。

  科技成果的所有人与转化人融为一体,消除了中间环节,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转化的交易成本,单位可获得较多的产值和利润。

  自行实施与单位主业的纵向任务不好界定,申请奖励工资总额奖励较难,审批复杂。

  成果转让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转让给他人(受让方)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最常见的形式是高校院所等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通过成果所有人与受让方之间签署转让协议来实施,交易标的是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

  转让协议一般要将拟转让成果的内容、范围界定清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先进行约定。其中核心条款是转让价格,包括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凭转让合同办理知识产权转移手续。

  交易界面清晰,受让人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利用科技成果所有权比较容易融资。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均是将科技成果转移给他人使用的转化方式。通过将技术科技成果创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科技成果许可是指通过与科技成果被许可企业签署协议,将科技成果许可给被许可企业使用,但是所有权、风险和收益仍保留在科研院所或高校手中。

  成果许可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他人(被许可人)使用的一种转化方式。最常见的形式是企业通过与高校院所等订立合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在不转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前提下,高校院所收取许可使用费。双方交易的标的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权,所体现的是科技成果所有人对其实施权的处分。

  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生产产品的工艺技术;二是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三是用于解决工程技术难题的技术;四是科技成果仍不成熟,需要该成果所有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开发。对于前三种情形,可以采取普通许可方式。如果是用于开发产品或者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科技成果,或者上述第四种情形的,则应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方式,或者在某一地域范围内的独占实施许可方式。

  一是程序简便,交易成本较低;二是被许可人支付的交易对价低,被许可人不需要一次性支付费用,易交易;三是风险较小,当科技成果中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新的技术替代等情形出现时,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也较小。

  合作实施是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所研发的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双方签订合作转化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就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办法达成共识。

  知识产权不转移,程序简单,优势互补,合作企业不必支付成果使用费或转让费。

  技术或市场不太成熟的科技成果,合作实施的双方优势互补,可快速推进项目研发、试验、生产及市场推广。

  作价投资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一种转化方式。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该企业的股权(份),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分享经营收益,分担经营风险。

  无需用现金购买科技成果,利益与经营业绩绑定,适用于合作关系紧密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第6款中规定的“其他”转化方式是在前五种转化方式的约定中仍存在不合法合规或者双方仍为能达成合意时,双方通过协商共同确定的一种转化方式。

  直观理解,科技成果转化更加强调科技成果属性和状态的变化,重在于“化(化学反应),且突出最终目的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进而真正实现技术的应用。而技术转移则主要描述的是主体或空间的变化,重在于“移”(物理反应),比如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从甲方让渡至乙方,或者技术从甲地输出到乙地。

  在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为了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常伴随着技术转移的发生;而实施技术转移,也往往是为了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但二者的相辅相成关系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不一定要实施技术转移,例如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直接对自己研发的技术实施转化,而并不需要实施技术转移;与此同时,实现了技术转移,也未尝能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某项专利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后,如果乙方不积极开展转化活动,那么技术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转移,而并不能真正实现转化应用。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相比,是另一个范畴的概念,其本身含义是指企业(产)、高校(学)、科研院所(研)之间开展合作。同时,产学研合作的内容也可以包括诸如人才培养合作、实验平台合作、金融资本合作等多个领域,而并不局限于科研领域的合作。

  然而,经常出现科研人员用产学研合作表达科技成果转化含义的现象。这是因为一方面,开展产学研合作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长期倡导和鼓励高校院所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总体而言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成为高校科研人员耳熟能详的名词。但实际上,这种用法是不严谨和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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