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助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框架及风险防范
栏目:科研成果 发布时间:2024-08-17

  完成全部审批程序后,科研单位及确定被奖励的科研人员应按照审批方案、签署的合资合作协议、奖励方案、奖励协议等确定的内容开始实施。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是医学进步的关键支撑。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借助资本力量,通过作价入股、股权融资等手段,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激发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创新企业以及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及活力,是产融结合时代的必然。

  因此,本文将重点围绕如何利用股权助力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阐述可能的交易模式及需要防范的关键风险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称《科促法》)第16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那么,是不是只有医疗机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以下合称为科研单位)才是科技成果的所有者呢?参与科技成果研发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是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责权利如何界定?

  《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何为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第6条规定:就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可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进行约定。

  因此,出资主体可分为两种:1)职务发明创造原则上归属于科研单位;如果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有约定,从其约定。双方可约定职务发明创造归一方单独所有,或是共同所有;2)非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发明人/设计人。

  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过程中,一般会涉及三方利益主体:1)科研单位;2)参与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特别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或研发团队;3)合作企业。

  《科促法》第44条和45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研单位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需要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利用转让/许可科技成果形成的净收入、实施投产后的营业利润等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奖励;也可将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一定比例给予科研人员做股权奖励;同时单位还可规定或与科研人员自行约定其他的奖励、报酬方式。

  那么何为“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促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衡量标准,可由科研单位在其制度文件或与科研人员的约定中予以细化。

  除了《科促法》,国家还相继出台了配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针对非职务科技成果,可不受《科促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约束,但科研人员要注意所在单位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因其自身职务、级别等问题,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制约。

  科研单位在与外部资方或是企业寻求合作、转化科研成果时,合作方式很多,但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方式:

  3)以科研成果作为出资资产,科研单位设立全资子公司,然后将全资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企业,或者让外部企业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4)以科研成果的独家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资产,与外部企业采用新设或增资的方式进行合作。

  实践中,第1、2)种合作方式应用最为广泛。第4)种方式在法律上尚存有争议。

  《科促法》明确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1)科研单位以科技成果与外部企业进行股权合作时,应当给予科研人员股权作为奖励方式;

  那么,科研人员或是研发团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股权激励呢?第一种,科研单位将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给科研人员,转让对价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低于评估价格的;第二种,合资公司通过向科研人员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第三种,科研人员以增资方式进入合资公司。增资金额及持有的相应股权比例则由双方协商;第四种,合资公司也可以通过股权期权的方式给予股权奖励。

  除了激励方式及持股比例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持股主体的问题。科研人员可选择直接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持有合资公司股权,也可以由研发团队设立的公司或是持股平台作为持股主体。

  科研单位在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并对科研人员进行股权奖励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程序:

  1)拟转化的科研成果的范围,首先要明确是否属于可转化的科技成果,还要明确权属情况;

  2)对拟合资合作的对象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明确其是否为境外机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背景以及资信情况;

  在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或是起草科研单位内部的(股权)奖励制度时,建议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是其他形式争取职工意见。

  科研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或是自身内部章程的规定,对转化和奖励方案进行决策,作出有效决议。

  科研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转化和奖励方案的审批,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或是备案的监管流程。

  完成全部审批程序后,科研单位及确定被奖励的科研人员应按照审批方案、签署的合资合作协议、奖励方案、奖励协议等确定的内容开始实施。银河galaxy官网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