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科技重大专项拟立项公示
栏目:科研动态 发布时间:2024-06-26

  根据《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8号)和《关于发布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鄂科发〔2021〕49号),经过申报和评审答辩等程序,遴选出2022年度市科技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5月23日-5月27日。

  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8号)和《关于发布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鄂科发〔2021〕49号)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现代农牧业、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化工、生物技术、生态保护与节能环保、重大疾病、蒙中医药、药物创制等领域。

  高新领域:现代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业节能等领域。

  农社领域:种业创新、绿色种养、农畜产业链延伸、卫生与健康、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防控、生态环境、文化科技融合等领域。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项目)

  新能源、节能环保、新型化工、绿色低碳、装备制造、现代农牧业及社会发展等领域,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智能制造领域。

  鄂尔多斯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需网上填报,鄂尔多斯市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直接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无需网上填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鄂尔多斯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入“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未注册的企业可参考《未注册用户手册》完成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获得权限后填写项目申报书。

  (二)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按市科技局分配的用户名、密码登录“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对本辖区上报所有项目进行审核,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申报书编写并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真实、申报主体资质符合要求。

  (三)市直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市直园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上报工作。

  1.科技重大专项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在我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2020 年10月1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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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要求凡在我市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2)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项目要求凡在我市注册登记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2.联合申报项目的应明确各自工作责任,须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优先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联合申报项目。合作单位为1家的,主持单位项目财政资金要占到项目财政总资金的50%以上;合作单位为2家(含)以上的,主持单位直接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占到财政总资金的30%以上。

  3.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须如实报送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并附相关投入证明材料。优先支持自身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牵头申报项目。对规模以上实现“三清零”的企业(有研发机构、有研发投入、有发明专利)所申报的项目将重点予以支持。

  4.企业、合作社牵头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经费,申报时须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并提交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成立不满2年的,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不得申报。如实际立项支持金额少于申报金额时,企业应通过自筹资金补足财政资金未获足额批准的缺口。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5.申报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良好,且保证其在项目执行期内在职,有足够时间用于该项目的研发工作。如聘用非本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材料(本人签字协议)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同一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自治区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项目不得超过1项。

  1.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我市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以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均不予支持。

  2.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含参公事业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被纳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单位不得申报。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