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1〕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要求
(一)简化预算编制。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9个科目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编制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基本测算说明”模板,明确基本测算范围。项目管理部门同步开展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充分发挥后补助资金激励作用,由被补助单位自主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无需编制预算。(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行调剂。(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探索项目经费包干制。在市级人才团队建设和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中探索试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和支持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包干制试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市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科技项目特点、实施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原则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前一年完成项目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前端流程,确保当年完成项目立项、合同签订、首笔资金拨付事宜。研发经费支出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等后补助计划当年或次年落实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对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不作硬性要求、不纳入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市科技局要加强项目立项与经费拨付的衔接,原则上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下拨科研经费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和补助类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专家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以事后补助和奖励补助支持的资金,由被补助单位自主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结余资金和补助类资金管理,健全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决策科学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和管理费用,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后自行确定。(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探索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在有条件的市属科研院所开展试点,试行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所需资金从市属科研单位事业收入中解决。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探索完善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其中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增试点单位的超绩效工资。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及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高校、科研事业单位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职务科技成果优先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施转化。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7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职务科技成果2年内科技成果完成人未转化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5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按规定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为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为实施项目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实行非现金方式结算,其中,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大宗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允许在偏远山区等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地方发生的支出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验收评价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执业资格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5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经费决算表。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科技局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基础上,允许给予结题。(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购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和支持使用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共享平台资源,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七)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持续加大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特色支行或专营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创新适应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拓宽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支持渠道。(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安顺银保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负责落实)
(十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和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九)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减少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内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过程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录入“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安顺)、“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容错免责。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对所实施项目,市科技局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基础上,允许作结题处理。(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建立项目调整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人,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机构备案。涉及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机构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二十三)明确科研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责任,合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和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市科技局负责科研项目的预算申请、项目执行、经费决算、项目验收、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决算,督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四)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高校、科研院所要及时清理修改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规定和办法,加快完善科研差旅、会议、仪器采购、银河galaxy官网横向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培训。有关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国家、省、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强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相关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各县(区)要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地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