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galaxy官网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是由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租赁、房地产金融和住宅产业化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监督的作用,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和行业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会员之家、行业标杆和政府参谋”的作用,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提高居住水平,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而不懈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积极宣传行业政策,不断加强政策分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论证会和听证会,提出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 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职业资格审核及培训等工作;
(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抓好信用评价工作,制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和企业的意见和诉求,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
(六)组织举办与房地产有关的各类培训,着力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企业素质;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杂志、文献和有关资料,创设网站、微信等媒体传播平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
(八)开展国内外及省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增进与省内各地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合作;
(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和会员由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坚持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四)理事单位应是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行业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强实力或影响力、代表性的企业;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0-100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20-50名,秘书长1名。
(一)坚持中国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主持召开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第四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