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能否在社会组织任职

  公务员能否在社会组织任职?不同组织和地区规定不同,需分情况而论,本期法律小讲堂将针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二、法律法规虽未禁止现职公务员在社会团体任职,但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规定了例外。

  现行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虽未禁止现职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任职,但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包括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第一条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未禁止公务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任职,但若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须按照组织程序报批,广州市甚至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现职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任职虽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但从公务员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发展以及利益回避角度来看,禁止现职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任职或将成为趋势。因此,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任职,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是通过组织程序报批更加妥当。

  注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凌霄律师团队提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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