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理事会应“理事儿”(凭栏处)

  日前,教育部公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高校理事会规程,意味着自大学校长公选、大学总会计师公选、建立高校章程等举措之后,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又向前推进一步,也意味着教育部首次对公办高校“理事会”的身份和功能作出明确规定。

  早在上个世纪末,包括海南大学在内的一些高校已经开始探索大学理事会制度,提出理事会具有“咨询、监督、支持和联络作用”。201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并入清华大学,成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因设立“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而受到业内关注。此后,包括北京电影学院在内的多所高校陆续开始探索大学理事会制度,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争取社会支持。

  应该说,无论是海南大学、北京电影学院,还是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其设立理事会的初衷,都是为推进我国现代大学制度进程和民主决策的努力之举。但大学理事会究竟在高校中承担怎样的功能、理事会如何构成,理事会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本次规程的颁布,将公办高校理事会正式定位为“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首次对公办高校理事会的身份和功能作出明确规定。

  咨询与监督,在过去看来是可有可无的一项职能,甚至可与“不作为”画等号。但如今,它应该也必须作为高校实现决策民主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而存在。通过参与决策咨询,广泛参与到攸关大学发展的关键问题中,并高质量地就大学的运行情况和教育质量开展有效监督评估,大学理事会将大有可为,也当大有作为。而唯如此,大学理事会,才真正做到“理事儿”和“理好事儿”。

  学校发展目标的制定,以及战略规划、年度预算、重大改革举措以及章程修订,都是攸关高校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由21名不同群体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被社会和广大高校师生寄予厚望,只有真正花心思、投入精力在这些关涉高校前途命运的大事上,而不是走过场、挂虚名,才能真正不负众望,助推学校发展建设,也才能避免高校内决策“一言堂”,激发高校发展内部活力,推动民主决策的现代大学制度发展。

  日前曾有媒体报道,在一些高校,如果有人每年给高校捐资便可成为董事会成员,还能获得招生、科研方面的“特殊优惠”,引发民众对学校理事会背后利益链的忧思。如果真有此事,便是大学理事会不理“正事儿”的表现。避免大学理事会不理“正事儿”,需要理事的严格甄选,在社会声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上严格考核,同时,要明确规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借理事会身份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以及借职务便利获得其他不当利益。

  大学成立理事会,是好事儿。把好事办好,需要大学理事会真“理事儿”和“理正事儿”,只有如此,才能不会让大学理事会,只是看起来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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