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作用,提高议事办事效率,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在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省律协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专业规则;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定于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
第五条监事长、银河国际galaxy网站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常务理事会议。会议可以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律师工作的人员,省律协工作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理事会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依据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由会长办公会或监事会提请理事会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会议可采用书面、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表决通过决议。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常务理事会决议应当形成书面文字,并制作会议决议,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常务理事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由秘书处、有关常务理事、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十条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含涉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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