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院系中国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领导的,以民革书画工作者为主体,银河官方官网凝聚民革书画力量为民革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的内设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传承民革优良传统,团结引领全国民革书画工作者,积极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革特色的书画艺术,服务国家文化建设和民革中心工作。

  第五条 本院作为联系和团结民革全国各地书画组织与书画工作者的平台,发挥组织、引导、协调、服务的作用,围绕民革特色和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三)组织协调民革各地书画组织参与民革书画工作、开展交流活动,培养和推介民革优秀书画人才;

  第九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由民革省级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民革中央画院常务理事申请表》,经民革省级组织批准并加盖公章,由本院院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十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举办个人展览等相关艺术活动时,可获得本院指导和支持;优先被本院推荐参加民革中央或其他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常务理事的义务: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团结带领所在民革省级书画院社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革书画工作者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团体理事的产生:由申报单位填写《民革中央画院团体理事申请表》,经民革省级组织批准并加盖公章,由本院院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备案。团体理事数量不限。

  第十四条 团体理事的权利: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开展活动时可获得本院指导和支持;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理事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团体理事的义务:接受所属民革组织领导;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

  (一)从事书画创作并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取得省级美协、省级书协(含)以上等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 个人理事的产生:由民革省级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民革中央画院个人理事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由本院院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十七条 个人理事的权利: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举办个人展览等相关艺术活动时,可获得本院指导和支持;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个人理事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条 本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任免。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院务委员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委员会对民革中央负责。院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革中央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院工作计划,报民革中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院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院务委员会任免。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办公会对院务委员会负责。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其职责是执行落实院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院办公室设在民革会服务部社会处。办公室负责处理本院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院可设艺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是民革中央画院的学术咨询机构,由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书画艺术家组成。成员的年龄不限、政治面貌不限。成员由本院院务委员会推荐,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聘任,聘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院管理作品包括理事及所联系艺术家捐赠作品、笔会作品和其他合法取得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