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官方官网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法治思想、习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着力开展“队伍建设年”活动,为芜湖打造“四个名城”、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长三角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现代化大城市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突破10万件,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突破6000件,均创历史新高,涉及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多项核心指标稳居全省各市第一方阵前列,结案率连续四年位居全省第一位。其中,部分案件十分典型,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教育警示等意义,现予以公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花开华隐瞒自己武汉旅行史等情况,在无为市开城镇羊山行政村干部多次核查情况下才告知自己有武汉旅行史。被告人宇加香在明知其丈夫花开华曾去过武汉,开城镇政府明确要求该户居家隔离的情况下,仍多次前往邻居家中或邀请邻居来自己家中,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被告人花开华、宇加香及其子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行为导致羊山行政村两自然村村民被隔离居家观察,另有11名密切接触者被送至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隔离观察。无为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花开华、宇加香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防疫措施,导致两人感染新冠肺炎、多人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行为取得村委会及村民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该案是全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疫情防控关系公共安全,与社会大众利益休戚相关。在防疫期间,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芜湖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刑事案件认定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被告人张业锋从事电气产品外贸进出口业务多年,在担任迪顿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不是ABB公司(总部位于瑞士)生产印有“ABB”商标的断路器,在报关单和商业发票上伪造生产地和产品品牌,以正品10%左右的价格进行报关出口。在被海关检查时,张业锋确认案涉货物系按照客户要求制造。注册商标权利人ABB公司向经开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开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迪顿公司罚金8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业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一审宣判后,张业锋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审理的首起涉外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芜湖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依法支持商标权利人自诉请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提高创新核心竞争力、树立正确价值导向起到积极意义。该案二审裁判文书获全国第四届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并入选安徽法院第八批参考性案例。
自2005年起,被告人翟大财组织人员在自己或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抽头营利,通过设立公司,不断吸收社会无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不断发展壮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十余年来,该组织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6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2020年9月,市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翟大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七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件。该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触犯罪名多、涉案财产数额巨大,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芜湖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钱斌在担任省供销社党组成员、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监事会主任、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省供销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9万余元,其中收受人民币320万元系未遂。其在担任省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兼省供销总公司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20年7月,市中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钱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钱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未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省涉供销社系统重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供销社主业在农,服务在民,是推进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被告人钱斌身为正厅级干部,背离初心使命,私欲膨胀,擅权妄为,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供销社系统政治生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芜湖法院依法严惩供销社系统贪腐,护航脱贫攻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贝驰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与博锐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购置口罩生产设备。因博锐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贝驰公司遂向无为市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受理后,无为市法院坚持涉疫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原则,第一时间冻结、查封博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和机器设备。因两家企业均为涉疫制造、生产企业,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贝驰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提出撤诉、解除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该案是疫情期间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案涉双方均为防疫物资及设备生产企业,芜湖法院主动作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入选首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25日、26日,郑益鸣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新浪网等16个网络平台上发表其撰写的《被“毒”坚果绊倒的三只松鼠》一文,将“三只松鼠”与毒坚果走私案相联系。三只松鼠公司以该文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弋江区法院认定郑益鸣发表的文章内容失实,具有诽谤性,侵犯三只松鼠公司名誉权,判令郑益鸣向三只松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郑益鸣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依法保护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持续创新。“三只松鼠”作为全国首家纯互联网食品品牌企业,企业品牌价值已成为企业财产重要组成部分。芜湖法院依法保护企业法人名誉权,为互联网新业态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明远公司系国有改制企业,因资不抵债,于2019年4月19日被市中院宣告破产。该公司大部分财产设立了担保,清偿优先债权后,近2亿元普通债权将面临零清偿。此外,职工债权金额达600余万元,涉及人数200余人,信访维稳压力极大。芜湖法院主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第三方资金先行垫付职工社保、部分职工欠薪等,在不影响财产变现前提下,要求买受人在支付拍卖款同时,支付1610万元专款用于清偿税收债权、职工债权。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引入第三方,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芜湖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作用,协调第三方资金参与,最大化保障职工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李某与同伴业余时间相约篮球运动,不慎被同伴碰撞致左眼受伤被评八级伤残,遂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起诉其他六位同伴分担赔偿其70%经济损失。一审按其他同伴不同的自愿补偿数额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不服遂上诉至中院,要求适用侵权责任法公平原则的规定判决其他同伴分担50%的经济损失。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篮球运动是一项群体性对抗体育运动,在近距离攻防运动中难免产生肢体碰撞,原告作为体育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被告的抢球投球行为属于正常的技术动作,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在本身并无证据证明对方故意伤害的情况下,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判决其他同伴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判决符合新实施的《民法典》相关立法精神。芜湖法院考虑到李某实际困境,支持了其他同伴对其受伤表示的帮助和适度的补偿,体现了团结、友爱,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给予李某一定的司法救助。同时,向其原工作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原单位给予安排适岗工作,保障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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