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报载,广州《农村村民理事会设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征求意见,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广州将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选取1-2个行政村开展建立村民理事会试点工作,以调动群众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提高村民民主自治的能力。
其实,在广州之外,建立村民理事会的工作几年前就开始“试水”。从《指引》中不难看出,广州提出设立村民理事会的一般性原则,与其他先行一步的地方相比,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身特点。比如,尊重民意自愿成立理事会原则,这是相同的;广州不提倡理事会成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而有的地方则积极支持鼓励“两委”成员参与村民理事会。“英雄所见略同”固然好,对不同的方面,人们也不必立下判断,指点孰优孰劣,因为建立村民理事会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更何况,《指引》正在征求意见中,有识之士不妨献计献策,使之尽可能趋于完善,以更好地指导即将展开的试点实践。
在传统视域中,农村既然已经有了村民委员会这样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再建一个村民理事会,是不是多此一举,有没有叠床架屋之嫌?如果广大农村仍然是改革开放之前相对封闭的状态,自然没有建立村民理事会的必要,也绝不会有建立村民理事会的诉求与探索。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在建设新农村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中,农村社会日益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复杂性,村民事务也随之变得繁杂且往往具有外部性特征。如果现有的自治组织不能完全容纳村民的自治诉求,那么就必须创造新的形式来承载,否则,这种诉求就会游离于可控的范围,甚至不惜以破坏力的负面形象来自证其存在。在另一方面,由征地拆迁等导致的冲突事件,往往根源于一些村“两委”罔顾村民意愿和利益、滥用自治组织公权力。因此,必须经由民众自愿和民主选举,找到一种矫正当前农村自治权力结构失衡的平衡力量,而村民理事会很可能成为这样一种平衡力量的载体。
这样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叫什么并不重要,现在都叫“理事会”,似已约定俗成,不妨继续沿用。更为关键的是,要看到设立这样一个自治组织的必要性,而其必要性又与其功能定位密切关联。广州市认为村民理事会有两大功能:一是协商本村重大利益事项;二是参与民主监督村“两委”。这是举其荦荦大者,相信能为一般人所接受。如果没有后一项功能设计,那么村民理事会就很可能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有的地方正是如此,要修路、建桥,就成立一个村民理事会,路修好了、桥建好了,村民理事会也就解散了。但民主监督村“两委”的功能规定,则有使村民理事会制度化的内在要求。而在有的地方,已开始以修订法律的形式,确立村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
在实践展开之前或实践之初,村民理事会会与村“两委”发生什么样的摩擦乃至冲突,谁也无法完全预料。也就是说,一个设立村民理事会的指引很可能注定是不完备的,要靠实践来发现问题,也要靠实践找出答案,更要通过实践才能走向成熟。不过,在试点之前,厘清村民理事会与村“两委”的功能界限是必要的,没有一个功能框架加以规范,就很难避免短期的秩序紊乱。同时,与运行多年的村“两委”相比,村民理事会显得稚嫩是正常的,但也须借鉴已有的经验,从实体与程序、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有基本的要求,这样才可能获得一个较高的逻辑起点和行动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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