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章程

  本会是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法治思想、习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积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探讨和回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发挥人大智库作用,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开展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组织、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发展壮大理论研究队伍;

  (六)跟踪、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动态,反映有关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接受国家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应当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和批准。会员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议职权如下: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应当具备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研究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可以聘请特邀顾问。本会重要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可以请特邀顾问出席、参加。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和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会员大会对本章程修改的,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修改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经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银河官方官网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