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峰:高校理事会真正“理事”任重道远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教育部日前制定、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这是教育部继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后,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要求,颁布的又一重要规章。

  《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清末民国时期,无论公私立大学都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建国后很长时期以来,公立高校多数没有理事会,但改革开放后新成立的民办高校都设有理事会或董事会。不过,许多高等学校都设有类似理事会的校务委员会,只是多数并没有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这次《规程》明言“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从此,一些高校的校务委员会看来基本上要走入历史了。

  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并以规范性的章程加以保证,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规程》明确高校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理事会的作用:一是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二是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三是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也就是说,高校通过理事会制度,希望能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等相关方面更有效地合作,使办学的利益相关方能够以理事会为平台,参与学校的相关决策,借助理事会及其成员,获得有利于高校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因此,理事会的构成,除了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等校内人员外,通常还包括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理事会成员关键是要有公信力、代表性和权威性。

  主要是由于有社会贤达等校外人士的加入,《规程》规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规程》中所指的不当利益,包括通过干预、影响高校公平公正地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而可能获得的各项利益,特别是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获得的不当利益。

  高校成立理事会原本是好事,但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点却是高校理事可能会借助这一身份,在招生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见,处在起步阶段的公立高校理事会要想得到公众的信任和认可,并不容易。高校理事会需要加强自身建设,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可谓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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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一些高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很看重其能否为学校争取资源,甚至成为对捐款人的酬庸之具。高校对理事提出的希望学校关照的某些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通常也尽量给予满足。现在《规程》明确理事不得获取物质和其他方面的不当利益,因此,理事主要是一个荣誉性的职位,主要是在于帮助学校的发展,最多只能增加一些社会资本。

  理事会要“理事”,也就是要参与高校发展大事的咨询与审议。然而,因为与民办高校的理事会不同,公立高校的理事会不是决策机构,只是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没有决策权,所以又很容易变成一个摆设。如何真正发挥理事会的作用,还需借鉴中国历史上和当今国外著名大学理事会的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原标题:《高校理事会真正“理事”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