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昨天,教育部表示,理事会不具有决策职能,但可承担决策咨询作用。同时,严禁理事会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获得不当利益。(8月16日《京华时报》)
对于每个高校而言,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都属于事关高校命运前途的项目。根据规程,上述项目内容的整体部署,可交由理事会提出咨询建议。同时,理事会也可以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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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来看,理事会的权力不可谓不大,由21人组成的理事会包含了不同的群体成员,因此也被外界寄予厚望。但是,形式虽然不错,但在现实中如何发挥出理事会应有的作用,关键还是要以民主为原则,避免出现“一言堂”现象。如果,只是在表面上徒具民主形式,而在意见表决制定时缺乏民主程序,理事会的作用恐怕就会大打折扣。
毋庸置疑,高校理事会的设立,目的就是弱化高校内行政权力的干预,赋予高校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此高校管理思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校管理方式具有相似之处。高校自治,不仅可以赋予高校发展特色的机会和契机,而且可以调动高校师资力量的积极性,赋予高校生存发展更多的活力和动力。从这个方面来说,高校自治,最为关键的就要搞好内部民主管理,广纳意见和建议,弱化行政魅影的滋扰,从而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决策的自治模式。
在现实中,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现状还不尽如人意,民主治校的机制尚不完善,从管理者到教职员工,民主办学理念滞后。即便是高校的教职员工,权力也被表面化、职权被减化,其作用难以全面发挥,高校如何发展、如何生存,往往都是某些领导说了算。然而,如此之下,就会让高校发展思路面临弊端和短板,试想了解高校工作之人没有发言权,而不了解工作却手握大权的领导去可以左右高校的命运。那么,高校的发展效果如何,发展思路是否正确,发展理念能否对头,都会面临重重的疑问。
基于此,如何在高校内实施民主集中制,就成为了摆在高校自治面前的现实问题。在国外,高校摆脱外部行政力量的束缚,校长与各级领导、教授以及其他教职员工商讨有关校务事宜,甚至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进行决策。如今,我国高校理事会的设立,就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大学的经验和做法,走好民主集中制的路子,将高校发展话语权赋予学校的“主人”,让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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