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记协理事任免和履职规定

  为规范本会理事工作,充分发挥理事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会全国理事会的规模设置和人员结构,应当考虑不同单位、地区和不同媒体类型的适当比例,确保广泛性、代表性。

  第四条理事实行会员推举制。由会员按照本会规定名额和要求提出理事推举人选,填报《中国记协理事推举表》, 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五条理事可以更换。理事在任期内如出现调任、退休、逝世等银河国际galaxy网站情况,其所在会员应向本会提出理事更换人选和更换申请,重新填报《中国记协理事推举表》,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六条理事可以增补、增加。本会因工作需要增补、增加理事的,应与有关会员协商一致,由该会员向本会推举增补、增加的理事人选,填报《中国记协理事推举表》,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会员需要增补、增加理事的,可向本会提出理事增补、增加的申请,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八条理事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全国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本会书面请假。

  第九条理事应当参加“理事见面日”活动,与本地区、本领域或本部门新闻工作者见面,听取意见诉求,提供服务帮助,重要情况及时向本会反映。

  第十条理事应当按照本会理事发言制度的要求,注重调查研究,在本会相关会议、活动中积极发言或提交书面建议、报告,为改进本会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三条理事如不能按规定履职,本会将给予提醒。经多次提醒仍不能按规定履职者,本会责成相关会员予以调整。

  相关会员有义务及时向本会报告,并可提出更换申请,重新推举理事人选,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