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galaxy官网为规范本会特邀理事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理事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特邀理事的任命,遵循本会邀请、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上级批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特邀理事包括: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代表,全国性新闻团体代表,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代表,刚退出一线的记协系统原领导和中央新闻单位原主要负责人,在全国新闻界享有盛誉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名评论员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新闻单位代表等。
本会可邀请届中退休或离任的本会书记处原书记、期满离任的本会书记处原挂职书记担任特邀理事。
(一)按照要求参加本会全国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本会书面请假;
因调任、退休、逝世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特邀理事的,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由本会提出,经书记处审批确认,免去其特邀理事职务;
特邀理事出现缺额时,本会根据工作实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替补建议人选,经书记处审批确认。
第九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届中增补、增加特邀理事。由本会根据工作实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增补、增加建议人选,经书记处审批确认。
第十条特邀理事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刑事处罚的,不得继续担任特邀理事职务。由本会书记处免去其特邀理事职务。
该特邀理事所在单位有义务及时向本会报告,并可重新推荐特邀理事人选,提交特邀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
第十一条特邀理事的免职、更换、增补、增加等,须函告特邀理事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更换、增补、增加的特邀理事,其任期自通过之日起,至当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