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国际原子能机构
栏目:历史机构 发布时间:2024-06-25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是联合国系统内广为人知的全球“原子用于和平与发展”组织,也是核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心。成立于

  宗旨机构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机构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机构通过制定国际规则,对成员国进行评价等,促进和核活动的安全。

  历史1953年12月8日,为了回应国际社会对发现和利用各种核技术而产生的深切恐惧和期望,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联合国大会讲话时提议成立国际原子能机构。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956年10月26 日,82个国家的代表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7年7 月 29 日,该规约生效。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正式成立。

  按照规约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分为创始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创始成员国是联合国成员国或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在该机构规约开放签署之日90 天内签署并交存批准书的国家。其他成员国是世界上任何国家经该机构理事会推荐由大会批准交存接受机构《规约》的国家。截止到2019年2月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共有171个成员国。中国于1984年1月1日正式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1984年6月,机构理事会接纳中国为指定理事国。

  运作机制原子能机构的决策机构决定该机构的计划和预算。它们包括所有成员国的大会和由35个成员国组成的理事会。

  机构大会每年在维也纳原子能机构总部召开,通常于9月举行。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是该机构的最高权力机关。各成员国可派正式代表一名,副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出席大会。其主要职权是:指定和选举理事国;停止成员国特权和权利;批准新成员国;核准机构预算;核准机构年度报告;核准机构规约的修正案;核准总干事任命;讨论机构规约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机构理事会是该机构的2个决策机构之一,它审查原子能机构的财务报表、计划和预算,并向大会提出建议;它还审议成员申请、批准保障协定和机构的安全标准;在机构大会通过的情况下任命机构总干事。理事会每年开五次会(3月、6月和11月,9月两次),也在维也纳举行。

  机构组成原子能机构内设7个司:直属总干事办公厅(内设5个办公室:合作办公室、决策机构秘书处、内部监督服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新闻和传播办公室)、管理司、技术合作司、核能司、核安全和安保司、核科学和应用司、保障司。

  为便于工作,机构还在纽约、日内瓦、东京、多伦多设立办事处。此外,机构还有两个实验室—位于奥地利的塞伯斯道夫(Seibersdorf)实验室以及位于摩纳哥的国际海洋放射性实验室。

  机构职能按照机构规约的规定,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①鼓励和援助全世界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和实际应用;遇有请求时,充任居间人,使机构一成员国为另一成员国提供服务,或供给材料、设备和设施;并从事有助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实际应用的任何工作和服务;②依据规约,并适当考虑到世界不发达地区的需要,提供材料、服务、设备及设施,以满足包括电力生产在内的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及实际应用的需要;③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科学及技术情报的交流;④鼓励原子能和平利用方面的科学家、专家的交换和培训;⑤制定并执行保障监督措施,以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和管制下提供的特种可裂变材料及其他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并经当事国的请求,对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或经一国的请求对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实施保障监督措施;⑥与联合国主管机关及有关专门机构协商,在适当领域与之合作,以制定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一系列安全标准(包括劳动条件的标准),并使这些标准适用于机构本身的工作及利用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管制和监督下供应的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所进行的工作;使此项标准,于当事国请求时,适用于依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所进行的工作,或向成员国推荐,使用适用于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⑦每当在有关地区,本来可向机构提供的设施、工厂及设备不充分时,或只能在机构认为不满意的条件下始能获得时,取得或建立有助于履行其受权执行的职能的设施、工厂及设备。

  主要活动基于机构的宗旨和职能,机构的活动主要集中于“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在世界上的应用“监督和管制”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以及保证核安全。在机构范围内,被称三大支柱,即“促进活动”,“保障活动”和核安全活动。

  机构的促进活动大致有两个类别。①服务于所有成员国的普适性活动,主要包括核科学和技术信息交流(核数据库/专业会议/颁发核科技文件)、核教育与培训(培训班、助研金、科学访问)、专家服务与设备材料提供及推动核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的制订等。②针对某一地区需要所开展的地区核合作(例如亚太地区核合作计划、非洲地区核合作计划)或同某一成员国的国家项目合作。这类活动通常是考虑特定地区的需要或根据当事国的要求计划确定的,因而它们与相关地区或国家的核科技 发展计划关系更为密切,在做法上则以专题合作项目的方式进行,内容也更切合地区或当事国的需要或者原本就是当事国国家发展计划的一部分。

  机构的保障活动主要是根据该机构规约和所建立的保障制度,应一国或多国的请求签订保障协定,由机构派视察员对当事国实施保障核查。机构的保障制度由该机构的INF/66、INF/153 和 INF/540 等文件发布,这些文件对于当事国接受保障的的设计资料审查、核材料记录与报告内容、核查的程序与方法、同当事国的合作等作了详细规定。机构按年度向联合国及当事国作保障的执行情况报告。

  核安全活动主要是①制订核安全与核安保标准。②核信息交流(国际核信息系统/核事件报告系统)。③核应急技术支持。④对成员国核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原子能机构与成员国和世界范围内的多个伙伴合作促进安全、可靠、和平地利用核技术,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作贡献。

  主要成绩原子能机构与成员国和世界范围内的多个伙伴合作促进安全、可靠、和平地利用核技术,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了贡献。

  机构的促进活动为世界各国核领域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搭建了宽阔的平台,对全世界核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它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中国作为机构的重要成员国在这方面同该机构有着全面合作。通过这些合作,中国在对机构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在同机构的各项合作,包括核和辐射安全及环境相关的合作中受益。

  机构的保障活动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和接受,并已成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基本屏障。机构保障在防止核合作用于推进军事目的,尤其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着独特的和不可或缺的作用。

  《规约》授权原子能机构制定或采纳用于保护健康并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危害的安全标准。“安全标准”由三个层次出版物“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组成。其中第一层次出版物规定了防护和安全的基本安全目标和原则,第二层次规定了为确保现在和将来对人和环境的保护必须满足的要求。“安全导则”为如何满足这些要求提供建议和指导。“安全标准”的主要用户是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当局,同时也被联合倡议组织,设计、制造和运营的机构以及涉及辐射相关技术的机构广泛使用。银河集团网址登录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