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宇|“实”与“虚”:朝鲜王朝的“女史”——兼与中国古代“女史”比较
栏目:历史机构 发布时间:2024-09-04

  朝鲜受到中国古代传统史学影响,建立了一套官方修史体系。而其中对“女史”的模仿,始终若隐若现于朝鲜文献中。作者对朝鲜女史的发展演变进行追溯,其最早作为一种礼职而设立,后职能逐渐扩大,负责陪侍宫廷仪式,故对女史的文化修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受中国古代女史“事无大小,记以成法也”影响,朝鲜中宗初期,曾有过设立女史作为史官的提议,最后却不了了之。在朝鲜后期官方史料中,更多将女史称之为“彤管”“彤史”,作者认为,这并不代表女史作为正式史职,在朝鲜后期得到“运行”,而是化为一种义理道德的象征性符号。基于表面的记功书过与内在的道德意义,“女史彤管之法”体现了“虚”与“实”的二重特点,也体现出中朝史学交流中两国史学发展的相异性。

  朝鲜王朝的“女史”作为职官并不见诸其官方典籍制度,但也随侍王后,参与一些宫中仪节,为王妃提供顾问,甚至为国王管理文书,实质上承担一定的宫中礼职和文职工作。虽然朝鲜君臣较为看重传统的“女史之法”在监戒宫闱、记功书过等方面的作用,新兴士林派大臣又有恢复设立“女史”作为史官的提议,但最终未能得以落实和施行。从具有“史学意义”到实则强调义理教化的“道德意义”,朝鲜的“女史彤管之法”于“虚实之间”,很可能成为了存在于女性“道德文章”中的一种特殊符号和话语形态。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第41—51,142页。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朝鲜王朝官方史学研究(1392—1910)”(20CSS002)

  中国古代有着悠久而完备的史官修史制度,传统史官虽常伴君主左右,但不便记录君王与妃嫔的后宫生活与宫闱秘事,便出现了“女史”一职。关于“女史”的史料相对稀少,且记述零散,但学界对此已有相当见解。概而观之,“女史”最早出现于西周,《周礼》言设“女史八人”。自先秦时,“女史”就成为宫中女官,分掌后宫礼乐教化,且具有史职,记录闺门之事。汉代以降,“女史”之设立每见记录,成为参与和执掌后宫典制的专门人员,作为常设的宫官,从魏晋起已屡见诸正史,大体有着随侍帝后、整肃宫闱、书记功过,特别是起到规范、彰扬女性道德的功能。

  朝鲜王朝(1392-1910,下称“朝鲜”)是古代朝鲜半岛对中国制度文化高度吸收和效仿的时代。在史学方面,受中国传统史学影响的同时,朝鲜设立了较为完备的一系列官方修史制度。朝鲜史官之主体,一般由来自艺文馆奉教、待教、检阅等八名专任史官(亦称“八翰林”)和春秋馆数十名来自中央重要机构的兼官构成。此外,京外还设立由地方守令等兼任的“外史”等非常规史官。那么,朝鲜抑或半岛更早的时期,是否也存在“女史”这样的史官或宫中女官?其职能与称谓同中国古代之“女史”有何关联?本文拟尝试对朝鲜“女史”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考察,并进一步丰富对这一特殊史学现象的认识。

  在朝鲜官修前代史《高丽史》中,已见对“女史”之记载:“定世子妃朝谒仪。妃夙兴斋沐,备仪诣阙,王便服,王妃盛服,坐殿。女史引妃,侍女奉枣腶脩笄以从。妃入再拜,司宾女史引升殿进笄,降又再拜。宦者酌酒以进。妃啐酒再拜,女史引妃出”。可见,朝鲜文献中对“女史”的较早记录,非指称其史职,而是礼职。此处呈现的是高丽恭让王三年(1391)四月所定世子妃朝谒仪的情形。“女史”陪侍太子妃左右,作导引之职事。

  “女史”参与宫中礼节性活动,古已有之,是其基本职能之一。《周礼》称其“掌王后之礼职,掌内治之贰,以诏后治内政。逆内宫,书内令。凡后之事,以礼从”,“亦如大史之从于王”,其礼、史二职兼具,是地位之体现。在先秦时代,后宫“女史”之职可比肩掌管文书、主持祭祀、侍奉天子的“大史”,甚至能协助王后执掌内宫礼仪。如遇重典,“女史”应协侍王后,操持礼节、诵读册文等。汉代起,“女史”的地位下降,但仍保留了陪侍帝后、随行盛典的职能。

  《高丽史》中虽已可见“女史”的痕迹,但朝鲜“女史”似缺少必要的名分。与中国“女史”制度自西周时即确立,渐成为宫官制度中的一部分,且常见于正史不同,即便是在朝鲜末期所成的典制政书《大典会通》《增补文献备考》中,也未见“女史”这一职官。但朝鲜的“女史”也随侍王后,且人数较多,有琐记可征:“中殿独与女史十余,步出仁和门”。其在宫中也承担相关职务,成为事实上的宫官。

  朝鲜燕山君(1494-1506在位)曾言:“闻古有女史之属,而今不可复也。但宫中礼仪等事,非解文能读仪注者,不可执礼。必选入年少颖悟之女,使之学习可也。”这说明至迟在朝鲜前期,宫中可能都尚未设置如同“女史”古制中专职司礼的“女史”之职。而在显宗十二年(1671)时所载之王室嘉礼仪注中,已有“女史”代行之节,体现了“女史”的礼职。事实上,关于其承担礼职的相关记录多是存在于亲蚕仪中。

  成宗八年(1477),由朝鲜大臣参定的亲蚕仪即详载“女史”的作用:“内外命妇钩筐者,各位于后。[女史一人执钩,一人执筐]……初王妃采桑,女史各以钩授应采桑内外命妇,王妃采桑讫,典宾引内外命妇以次采桑,执筐者受之,内外命妇一品,各采七条,二品、三品各采九条。女史受钩,与执筐者,退复位。典宾各引内外命妇,退复位”。在中国两晋时期,“女史”就开始参与皇后的亲蚕礼。朝鲜的情况与之相似,为了体现对农业的重视,王妃的“亲蚕”是极具意义的重大活动。在仪式进行中,众多“女史”要陪侍参与仪式的内、外命妇,负责提供和收纳喂蚕所用的工具。另外,在英祖四十三年(1767)的先蚕仪中也有类似记录:“初,王妃采桑,女史各以钩授惠嫔、王世孙嫔及采桑内外命妇。王妃采桑讫,典宾引惠嫔、王世孙嫔、内外命妇,以次采桑,执筐者受之。惠嫔、王世孙嫔各采七条,内外命妇各采九条,女史受钩,与执筐者,退复位。”可知朝鲜前后期的仪式相似,但导引“内外命妇”的已不再是“女史”。朝鲜的“女史”虽参与宫中礼仪性活动,其地位已经降低。

  中国古代的“女史”身份微贱,最初可为帝王“御幸”,后期也仅为“流外”的小官,品秩较低。而朝鲜“女史”甚至不见诸典章,其地位可想而知。但“女史”均需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通晓文字、知书达礼是必备条件。朝鲜文人也有对“女史”的描写,如一位叫金景蕙的“女史”,善琴棋工诗画,才华横溢,“有人诵传其诗数篇”。金允植也述其宗家有“蕙谷女史早寡好读书”,赞其教子成就“姆教足为范,大家名与齐”。另有记载司宪府监察畯之女宋氏“资性明敏,涉猎书史,有女史风”。可见,朝鲜的“女史”一般为出身良家的才女,也是女性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象征。

  燕山君曾命选拔“女史”入宫:“内宴奏乐时,须使解音之女审听纠察可也。娼妓及公私贱中,年少颖悟,有姿色,解音律,慎重寡言,已经疮疹等疾者,并令选入。”他打着复古“女史”的旗号,实际是选择供其享乐的年轻女子。即便如此,他也要以“宫人不解文字,虽命取书册,不晓题目,殊不称旨”及缺少能习宫中礼仪者而“不可执礼”等作为选拔的名分和标准。汉代以降,“女史”承担文职,担任司书和书记官、保存管理文书等成为其主要职能。自隋唐确立“六局(尚)二十四司”宫官制度,“女史”之职也多为执掌文书。燕山君此言,既体现了对“女史”文化才能的认可,也反映了其具备承担相关文职工作的条件。

  因“女史”精通诗书和有教化作用的典籍,自然也成了后妃的顾问和秘书。帝后常“顾女史而问《诗》”“顾问女史,咨询竹帛”。“女史”教授皇(王)后文化知识,客观上也是负责后宫教化职能的某种延伸。朝鲜仁祖(1623-1649在位)生母仁献王后之墓志铭中有言:“宣祖大王(1567-1608在位)命女史,授(仁嫔)以《小学》诸书,读未竟,已通音义。”朝鲜的“女史”也要按王妃的要求随时提供咨询和顾问,以及受君主之命为其讲解经书等。

  根据《周礼》,“女史”不仅执掌典礼,还能协助王后治理内宫,甚至核查内宫财务、书写王后之命。武则天还曾大规模“求诸女史”。因朝鲜“女史”久在宫闱,又非正式宫官,身份特殊,也常因其才能,卷入政治之中。据朝鲜《宣祖修正实录》:“到今君臣疏隔之弊,日以益甚,虽宦官不得无时入侍,人主处深宫,惟女史传文书而已。”按史官史论,当时君臣关系紧张,宣祖甚至不信宦官,而命“女史”承担传递机要文书的任务。“女史”本应常侍后妃左右,但在特殊时期却可为君主所用,为其查递书册、管理文书。仁祖时,曾发生所谓的后宫“诅咒”事件,对此有大臣认为:“顾以宫掖之变,不外于女史。而凶谋蜮伺,必漏于同伴。若许尽付有司,按问验治,则不但罪人斯得,王章可昭,而宫闱肃然,永绝蝃蝀之孽矣”。“女史”作为后宫之人,显然易成为各类“宫变”的参与者或知情者,甚至有“及延兴狱起,语侵国母。左右女史,皆被刑戮”的局面出现。因此,发挥“女史”记功书过、劝诫女箴的职能,永保政治安宁的理想状态是十分重要的。

  在先秦,“女史”即兼具礼职和史职。《毛传》云:“后妃群妾,以礼御于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以环,以进退之。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当御者以银环进之,著于左手。既御,著于右手。事无大小,记以成法。”《郑笺》:“此妃妾进御烦碎之事,而令女史书之者,事无大小,记以成法也,此是女史之法。”“女史”负责的便是记录、安排君王的“进御之序”,这种“女史之法”甚严,以至于“女史不记过,其罪杀之”。这符合史法精神,体现了对“女史”史职的高度重视。再如:“古者人君,外朝则有国史,内朝则有女史,内之与外,其任皆同。故晋献惑乱,骊姬夜泣,床笫之私,房中之事,不得掩焉。”“人君有柱下史,后有女史,外内各有官也。”“女史”能如实记录君主的后宫生活情况,是对国史的重要补充,地位堪比正式史官。“女史”作为“汇集帝王生活资料的主要执笔人”,这种“史学意义”上的记录形式很可能还成为了帝王“起居注”制度的滥觞:“后汉马皇后撰明帝起居注,则汉起居注似在宫中,为女史之任”。在记录“宫闱秘事”的同时,为维护宫廷规范,“女史”中又分化出“彤史”,负责“掌书记功过”,可以监戒后宫,使其不逾礼法。“女史”的这一职能在中国古代宫廷中长期得以沿袭。“女史”不仅记载下了重要的后宫史料,还客观上对妃嫔乃至帝王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一定程度上能够整肃宫闱、杜绝内乱,起到彰善书恶的监督作用。

  朝鲜君臣谙熟中国典籍,对“女史”相关的典故也多有涉猎。成宗(1469-1494在位)时,就有大臣指出宫禁不严之弊:“然治平日久,政教或衰,内或女史之废弛,外或出入之无妨,则因缘问安,往来不止”,认为宫中产生的问题与“女史废弛”息息相关。时任弘文馆副提学的俞汝霖等就曾在疏文中写道:“女史授环,彤管记过,无非所以正家也。”朝鲜中宗(1506-1544在位)时,大司谏黄士祐等曾上疏指出:“顷年以来,持循寖弛,宴安渐坏,内宠日盛,妇言日广,宫闱以之不肃,内政以之不严。甚至疾病有家,或有养疾于闾阎,产室有所,或有就馆于私第。妇人之义,远父母兄弟,而后宫出觐,经宿旷日,会宗族以宴饮。”宫闱不严,则内政混乱,疏文提醒中宗“深体家法,以谨宫闱之治;克去牵私,以严内外之别”,后宫嫔妃及宫人均要恪守宫规,不得擅自外出或与阙外之人密会,这是君王齐家治国的关键。而“所以严内外正宫闱也”,重要的就是要“典言掌传,女史有记”。朝鲜大儒宋时烈在与孝宗(1649-1659在位)论及“家法之整肃”时,也称:“古者有女史,记诸宫中之事,付之史官。人君有所忌惮而不敢为不善之事矣”。正祖(1776-1800在位)在谈及修撰《日省录》时也提到:“古者人君,外朝则有国史,内朝则有女史。举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所以示无讳昭法戒也。”朝鲜学者成海应也曾论“女史之法”及其意义:“宫壸虽闭,洞若庭衢。至若纤琐之事,大臣无不与闻。是故,后妃群妾,以礼御于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以环而进退。又史不记过则杀之,其严且重如此,所以虑之也深矣”,并对汉代以降,“女史之法”不行颇有微词:“自汉以后,女宠富而恐其泄于外。宫壸之事,莫得以闻,故奸臣得以诬君”。同时,解释了“第女史之不记过罪,岂至于杀而必杀之哉”的原因:“宫中幽隐之地,或致漫漶,国本易乱。如春申华阳之徒,不无其变矣。所以重其法也”。综上可知,朝鲜君臣较为了解中国古代具有“史学意义”的“女史之法”,并认可其在记录内廷、书记功过、监戒宫闱、维持宫廷政治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既然如此,朝鲜的“女史”是否也具有类似史官的职能或地位呢?

  中宗在位初期,朝鲜确实有过设立“女史”作为史官的提议和君臣论议。中宗十四年(1519),在一次关于《续资治通鉴纲目》的御朝讲中,同知事金安国率先论道:“此记太后与神宗言论事,甚详。此乃阖门之言,非史官所得记,必出于女史之笔。自古女史,于闺门之内,人君举动言行,皆悉书之,故外人知之,而书之于策,后人见之,而知其善恶。国朝之事,未详得之,闺门之内,袵席之间,一动一静,岂能详记之乎?臣意可依古制,置女史,使得记动静言为可也。”掌令奇遵对此表示赞同:“安国之言,当矣。人主处深宫之中,其所为之事,外人所不能知。必有女史,以书其善恶,故虽深居九重之中,幽独得肆之地,而不敢放过。须依古置女史可也。”金安国等从《续资治通鉴纲目》详载宋神宗(1067-1085在位)和高太后言论一事引发论议,高度认可中国的“女史”在记录君主有关的宫廷秘事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认为如此方可达到君举必书、悉记言动、知其善恶的理想状态。而朝鲜因缺少此方面的历史记录,难以知晓深宫之事,为补史料之阙,主张仿古制,设立“女史”这一史官。

  对此,中宗马上提出了反对意见:“古者女子,皆能属文,故女史得其人,而宫壸之事,详记无遗。今则能文之女盖寡,似不得易为也”,即认为“女史”需能文之女担任,而朝鲜却缺少这样的才女。金安国回应道:“女史不必能文,然后为之。若稍解文字,则闺门之事,随所见以记,使后王、后贤,知先生之于闺门之内,幽独之中,无所阙失。如此则其为劝惩大矣。外则左右侍从、史官俱在,而内阙女史,大欠于治道。闺门袵席间事,后世子孙,不知其何如,甚不可也。”金安国在此进一步强调了“女史”设置的重要性,外朝设史官而内阙“女史”,则“欠于治道”,不应将内朝之史遗漏。与此相比,“女史”的文才并非十分重要,只需“稍解文字”。对此,侍讲官李清甚至认为,“女史”即便是用谚文记录又有何妨:“俗所谓谚书不妨,岂必以文字为哉?”而后,中宗再次提出意见:“女史之任,记善恶之事。必得心正之女,然后可也。非特此也,至于史官,要须择正直之人,可也。操史笔者,类非人人所得为也。”这一次,中宗又以历史记录和史官选拔的严肃性为由反对设立“女史”。为了让中宗认同众臣的理念,李清解释道:“史官与女史有异。史官持公议、明褒贬,以示万世;女史则只记其闺闼之中、人主日用所为之事而已”。诸臣不惜退让,同意将“女史”的史职降于正式史官之下,甚至可以不给予“女史”史官的名分,仅保留其日常记录的职能。但这种“持公议、明褒贬”的史德、史法要求,与正式史官实则无异了。

  朝鲜大臣们认为,“女史”能够记录闺门中君主之言动,为后世鉴戒。有君主的地方就一定要有史官,即便是深宫之中的隐秘之事也要毫不遗漏地记录下来。这“与朝鲜初期以来史官意识的扩大,记史活动广泛化、具体化的时代思潮相关”。金安国等人均是新晋的士林改革派,为追求传统儒家理念下的政治模式,他们不遗余力地和中宗争论“女史”的设立,本质上是士林派寄希望于通过完善官方修史制度,建立起一套对君权全面约束和监督的理想政治形态;并通过不断强化君主的德行涵养和“慎独”意识,建立对抗勋旧权臣的政治基础。标志性的事件是,早在中宗十年(1515),朝鲜就已在士林派的提议下设置了“外史”制度。“中宗代登场的士林们通过对惯例和痼疾的革除,追求道学政治的实现。这时期要求设置女史的论议就是这种和道学政治实现有关的思想。”

  其实,中国的“女史”虽也记录帝王起居,但主要是幸御之事,后期则主要围绕后妃和“列女”之事展开记录。而金安国等人更强调将其中的君主言行载录史册,传之后世为鉴。其中,多次提及“人君举动言行,皆悉书之”,且要“知其善恶”。这种“君举必书,善恶不隐”的史法,这很容易令君主不悦。中宗乃是在推翻燕山君的乱局中被强推上位,又被迫与结发妻子慎氏分离,长期被勋旧、士林派大臣压制,王权不得伸张,心中愤懑,故而多次兴起狱祸,摇摆于各政治势力之间。朝鲜儒臣赵光祖恰死于中宗十四年(1519)为打击士林派而制造的“己卯士祸”。赵光祖曾要求中宗废除燕山君以“女史”为名招徕的女乐制度,而中宗在“己卯士祸”后又予以恢复,其心态可见一斑。可推知,这种“至治主义”下的史学记录形式,甚至不放过君主的私迹,士林派大臣的主张势必会引起中宗的反对和不满;又恰逢中宗此时改变了对士林派的支持态度。因此,即便大臣们在“女史”史官职位上有所退让,对具有史官意义的“女史”之设立似乎也于事无补。

  这次论议之后就没了下文,四个月后,沈义在上疏中提及官制复古的七条改革建议,第六条则是“立女史”,依然没有得到中宗的积极回应。在现有史料中,目前并未见到朝鲜设立具有史官意义的“女史”之记载。朝鲜后期的纯祖(1800-1834在位)时的一条记录或可作为佐证。纯祖七年(1807),参赞官尹鲁东、侍读官赵良镇等讲读《国朝宝鉴》时,看到了中宗十四年(1519)时君臣对设置史官意义的“女史”一事争论的记录。纯祖由金安国设置“女史”的提议产生了对传统史官记史“详悉未易”的疑问。赵良镇认为:“金安国请置女史,而其时圣教有曰‘中国则女子能文,而今时恐未易也’,圣教诚至当矣。我国则女子之能文者绝罕,女史之说,且置勿论。”他赞同中宗的说法,认为不设置“女史”是因为选择史官甚为重要,而朝鲜女子不具备条件。尹鲁东则直接回答:“女史之法,我朝所未有,臣不必臆奏。”由此,可以推知,直至朝鲜后期,官方也并未设置“女史”这类的史官,也没有真正奉行所谓的“女史之法”。

  中国的“女史”在宫廷社会生活中起到特殊的作用,担任史职、礼职、文书和顾问之职,特别是针对后宫女性事迹的记录和规戒,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监戒、整肃宫闱的需要。此后,“女史”所记疑似从后宫女性逐渐扩大到对列(烈)女事迹的整理,作为正史中列(烈)女叙事及各类女训、女德书籍的材料来源,成为一种衡量女性道德伦理的标准。

  与此同时,对“女史”的称谓也逐渐有了变化,出现了“彤管”“彤史”。所谓“女史彤管之法”中的“彤管”一词出自《诗经·北风·静女》篇:“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有说认为,西周时就已有了“女史彤管”制度,“彤管”为周王赐给“女史”所用。《毛传》曰:“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郑笺》:“女史以之说释妃妾之德,美之。”杜《注》曰:“彤管,赤管笔,女史记事规诲之所执。”郑玄谓“彤管,以赤心之人也”,体现了对“女史”彰善书过的要求。《后汉书》中有“端操有踪,幽闲有容,区明风烈,昭我管彤”之语,《注》曰:“妇人之正其节操有踪迹可纪者,及幽都闲婉有礼容者,区别其遗风余烈,以明女史之所记也。管彤,赤管笔”。这说明“女史”通过记载高尚节操的女性事迹,以表彰妇德达到教化之效。西晋惠帝时,还出现了《女史箴》这一讽喻规劝帝后妃嫔言行的文体。东晋顾恺之的《女史箴图》中“女史”所执也确为丹色之笔。

  “女史彤管,法如国史,主记后夫人之过。”“彤管”的意象逐渐成为“女史”手执之笔,被赋予了史官奉行史法褒贬的色彩,成为“女史”史权具象化的符号标志。有观点以为,在《毛诗序》《鲁诗》《齐诗》后,经东汉郑玄作《毛诗笺》进一步确定,奉纲常名教的汉唐儒家之说者力主“彤管”为女史记事工具,成为史官职位和权力的象征,并将其赋予了一层浓厚的道德伦理意义。“女史彤管之法”也是一种“《春秋》大义”,由此被改造成传统史学范畴下的义理主义的文化符号。晋代后出现的“彤史”一词,正是在“彤管”道德含义的基础上,“履行汉儒所言之女史职责”。“彤史者,后宫女官名也……使之记宫闱起居及内廷燕亵之事,用示劝戒。”“掌宴见进御之序,凡后妃群妾御于君所,彤史谨书其日月。”由其执掌推知,“彤史”可理解为专注“彤管记史”的“女史”,也可视作是“史学意义”上“女史”的别称。

  朝鲜似也认同“古者女史,彤管有记”。肃宗(1674-1720在位)初年修《显宗实录》时,献纳李沃等言:“知中枢姜栢年终始参启于宾厅议礼之时,不能自守于洪波之中。实录都厅握彤管,随太史与闻《阳秋》,则弱守谬礼之人,不可当此任。请姜栢年实录堂上之任改差”。此处昭示了“彤管”作为史官之笔的秉笔直书的史法,实录厅史官修实录、续国史,“彤管”甚至具有指代史官之意。再如哲宗(1849-1863在位)时,大臣请为纯祖上“祖”之庙号的疏文中,就称先王之圣迹“已有琬琰之刻、彤管之记,万万非臣可能赞述而扬厉之”。这说明了朝鲜对“女史”作为史官意象的认识,可能是记载包括国王本人的一切宫闱史事。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当时中宗反对设立“女史”之职,很大因素也是为此。

  然而,对于这一典故,朝鲜君臣还银河国际galaxy网站充满疑惑、时常讨论。张维在撰写宣祖继妃仁穆大妃的哀册文时,有“载命彤管,俾赞芳尘之语”,有其他大臣看后提出异议,认为“彤管乃女史所用,于此用之,恐失本旨”。张维只依稀记得“古人以纪事之笔谓之彤管,而未省出于何书,不能破其疑也”,后来偶然在《事文类聚》中发现“有曰史官载事,用彤管以纪事,出古今注。然后乃始释然”。正祖是朝鲜史上知名的学者君主,熟习儒家典籍,但对于“彤管”一处,他也有诸多疑虑。他曾对于朱熹《诗集传》等不同于汉儒笺注之解,发问道:“彤管之为赤管笔,女史之所执而记事者,已见于《左传》所引此诗之三章杜预《注》。而《集传》以彤管为未详者何欤?小注或称针管或称乐管,又何所据欤?”徐有渠等一方面认为,“此诗旧说以为陈静女之德,以示法戒,故彤管之为女史之笔,自无可疑”,基本赞同了经学化的儒家道德观点;另一方面,又称朱熹将其定为“淫诗”,“则彤管二字,于义无当,不得不以未详为释矣”。至于针管、乐管之说,可能是对“管”字的附会,“未必有的据”。他委婉地质疑了朱熹、欧阳修的观点,更愿认可传统道德层面的“彤管之法”。此外,金羲淳则在与正祖的条对中,对朱熹不取毛、郑所言卫夫人无德,故有“女史彤管”之意,而判定其为“淫诗”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安有女史而相与期会于城隅野外,又既非后夫人之侧。而男女相淫,则复焉用彼彤管哉?故直书曰未详者,岂非是欤?”他虽对朱子之说做了回护,却认为欧阳修之“针管说”“或为近之耶”。

  成海应曾作《彤管说》一文,对“女史彤管之法”及有关释说提出考辨和异议。他诘问道:“此不过宫中细琐之事,岂足为后夫人盛法哉?”又指出杜《注》“以为三章虽说美女,义在彤管。彤管,女史记事规诲之所执”,而“《毛传》既不言规诲,杜氏何从得之?夫王宫所用,毛氏固不可知,况杜氏之后出乎?意古者逸礼或有此语,而为后儒所传述欤。又毛杜二说不相合,据毛则既不见其规诲,据杜则又不见其礼御”。他认为,将“女史”所谓持“彤管”记功书过的道德意义无限放大,人为建立这种联系缺乏理据且颇有龃龉。而“彤管”概念的形成,则正是汉魏时的笺注家所一手塑造。此见地与前文所言之说颇为暗合。此外,成海应也发现了欧阳修、朱熹等名宿对“彤管”有过不同于汉儒的解释。特别是朱子的“淫诗说”还引起了后来“汉学”者对《集注》的攻击。最后,他只得表示“不宜以一二区区之见妄议也”。

  后世多认为,朱熹将“彤管”理解为当时男女表达情意的信物,此举开创了《诗经》由“经学”向“文学”过渡化的先河,也难怪一贯奉行性理学、主张礼教纲常的朝鲜君臣困惑不解了。上文已述,朝鲜君臣知悉中国的“女史”概念,但从整体上看,他们对所谓“彤管”之说也是充满疑惑、一知半解。当然,他们的关注点一直停留在经史学术层面,并未能落实到关系朝鲜修史、治道的层面,或许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具有史学意义的“女史”制度很可能未在朝鲜真正施行过。

  韩国史学家金庆洙认为:“史官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女史是否被设置虽然很难断定,但从朝鲜后期的情况来看,作为非常设的机构,非君王而只是以王妃的言行相关记事为目的,某种程度上得到了运行。”关于其观点,还需加以考辨。

  在朝鲜后期的官方史料中,确实屡见与“女史”相关的内容,但更多地使用“彤管”“彤史”这类称谓。如英祖六年(1730),为景宗(1720-1724在位)宣懿王后所作的幽志中,称其事迹“喆范惠闻,虽彤史所载,殆无以过之”;正祖七年(1783)为贞纯王后所上玉册文中提到“宝册扬徽,彤史增焕”;纯祖二十一年(1821),在孝懿王后金氏的谥册文中言其“柔光叶乎黄裳,淑德昭乎彤管”。再如,高宗四年(1867)为赵大妃加尊号、册宝,称其德行“彤史摭实,巍功荡烈之不胜书”;高宗十四年(1877)为哲宗正妃明纯大妃上谥号的教文中,称其“古后妃未有盛者,女史氏不胜书之”;高宗十六年(1879)为庆贺赵大妃回甲的教文中,称其事迹“星纪重新,女史增耀”;高宗十七年(1880)为宪宗(1834—1849在位)孝定成皇后上尊号的教书中称其“后妃以来未有盛,临翟仪而三纪已届,女史之编不胜书”。这类表述大多以国王对后宫女性的玉册、哀册、谥册等形式的教文存在,成为一种近乎固定形式的揄扬文字,甚至在清嘉庆帝给予朝鲜纯祖及王后的敕谕中,就有“女史扬芬”一词。笔者认为,这未必能说明朝鲜后期“女史”制度就得到了“运行”,而更多的是一种义理道德性话语符号的存在。

  朝鲜后期的君权羸弱,特别是“势道政治”时期,朝鲜沦为后宫与外戚政治势力的舞台,表面上的彰扬后宫女德,实则反映的是国君对王权的迫切需求。又因朝鲜后期几位国王在位时间较短,王位更迭频繁,造成后宫妃嫔数量较多,礼仪性的教册文也会增多。特别是高宗(1864-1907在位)时,处在内忧外患的境地,为了彰显自己法统之正和王室威严,为后宫女性上尊号、谥号的情况也大大增多。

  此外,在《高丽史》中,就称高丽太祖(918—943在位)后妃神静王太后皇甫氏“名在景锺,事光彤管”;高丽肃宗(1095-1105在位)册封明懿太后柳氏为王妃时,希望她“褕翟加仪,永流芳于彤管”。《高丽史·烈女传》序文曰:“古者,女子生而有傅姆之教,长有彤史之训。故在家为贤女,适人为贤妇,遭变故而为烈妇。”朝鲜前期的中宗十九年(1524),在册封世子嫔朴氏的册文中,称其“儆戒无违,庶遵女史之训。柔嘉惟则,永流彤管之芳”;仁祖时为仁穆王后所撰志文中称“将于彤管所记,永垂悠久”;孝宗给仁烈王后的玉册文中,称其事迹“彤史传芳,揭鸿光于千亿”。再如肃宗首任王妃任敬王后的谥册文中,称“彤管有记,庶行迹之可征”;在仁显王后的册文中,称其“流芳彤史,永垂百代之耿光”等。可见,这种与“女史”相关的道德性称谓存在于“官样文章”中的记录方式,绝非仅在朝鲜后期存在。

  “采有德,戒声色,彤管有史,晏朝有箴。”与中国“彤史”整理的列(烈)女事迹有所不同,朝鲜的“女史彤管所记”,表面上是想通过所谓的历史记录,来表彰女性的淑德良行,但实质上更多凸显的仅是其义理道德的象征含义。所谓“千秋女史笔,懿德不胜书”,在称赞朝鲜“烈女”事迹时,接受儒教纲常的朝鲜士人会有“此非特彤管所载女史所纪之罕闻而稀觏”的感叹。对具备极高道德操守的贞烈之女加以褒扬,还往往体现在一些贵族女性的墓志铭之中:“苟有握彤管掌女史者,其必有纪载传后,而今无闻焉。姑且略叙其一二,书诸石以志其墓”。仁祖时,有大臣作《孀妇叹》一诗曰:“七十老孀妇,单居守闺壸,人人劝改嫁,善男颜如槿。惯听女史诗,稍知妊姒训,白首作春容,宁不愧脂粉!”诗中高度赞颂了一位恪守传统妇德的老年女性,“女史诗”对朝鲜女性的道德教化作用不言自明。在中下级阶层中,这类程式性的记录同样类似于“官样文章”,如英祖十七年(1741),有地方官上报民女林氏为意外溺死的丈夫殉节之事,称“李氏以遐乡村妇,非有女史之训戒,而贞节如此卓异”,朝廷为此还特命褒奖。可见,无论在朝鲜的宫廷还是民间,均标榜“女史”赞颂之女性事迹。本应具有史学记录意义的“女史”概念实质上更倾向于作为一种衡量女性德行的道德标准和义理符号而存在。

  综上,通过对朝鲜“女史”职能的考察,显示出中朝“女史”的诸多异同。汉代以降,“女史”已实质上从史官转为以宫人身份承担文书、顾问之职,参与宫中礼仪活动的部分职能得以保留。朝鲜可能真实存在的“女史”所履行的文职和礼职,也恰与之相关。与中国自西周时即设立“女史”制度不同,“女史”作为正式职官并不见诸朝鲜官方典籍制度之中,且设置其为史官的提议又屡遭国王的否定。朝鲜大臣虽多次言及“古者女史”在书记功过、整肃宫闱等方面的作用,甚至希望恢复“女史”这一史官,以构建新的儒家伦理特征的朝鲜士林政治体系,但最终均未能落实“女史彤管之法”的实施。从现有的史料记录推测,朝鲜的“女史”实质上承担过一些宫中的礼职和文职工作,但具有“史学意义”的“女史”制度很可能并未真正施行过。

  “彤史”继承了传统官方史学记录的意义,在道德层面上进而逐渐升华而成“女史彤管之法”,从琐碎的宫中记事转向为专注“彤管所记”的列(烈)女事迹。朝鲜关于“女史”的有关文字记录实则更大多标榜义理教化,一定程度上昭示了朝鲜的“女史彤管之法”在“虚实之间”,从具有“史学意义”过渡到实则强调义理教化的女德伦理和褒贬精神的“道德意义”,很可能成为了存在于女性“道德文章”中的一种特殊符号和话语形态。而其作为官方史学意义上的特殊史官“女史”,抑或是记录女德事迹的“彤史”制度,并未有确实存在的证据。称“女史”制度在朝鲜后期某种程度上得到“运行”的说法似可商榷。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