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国际原子能机构
栏目:历史机构 发布时间:2024-05-24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956年10月,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举行会议,通过了旨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7年7月,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加速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并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机构请求、或在其监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任何国家只要经过机构理事会推荐和大会批准,并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目前,国际原子能机构共有136个成员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43个国家的代表组成,每年举行4次会议;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

  自成立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先后主持制定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料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和《补充基金来源公约》等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

  1984年,中国政府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了接受规约的接受书,成为该机构正式成员国。20年来,中国参与了该机构一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工作,并与该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和协定。(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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