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组研究: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中国参与国际核合作之路(1957—1984)(朱雅莉)
栏目:历史机构 发布时间:2024-09-20

  对于每一个成功的探索者而言,第一戒律就是:凡是远征都有两“点”,一是起点,二是终点。如果你想让第二个理论上的“点”和实际的终点相吻合的话,那就不要考虑任何方法——因为旅途是个虚拟的空间,该到终点的时候自然就会到终点,到达“终点”的途径很多,方法自然也很多。也就是说,方法是无穷无尽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成立于1957年7月29日,当时美苏核军备竞赛正盛。虽然该机构在《章程》中提出其存在的目标和任务是“致力于加快并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的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当时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却不在其创始成员国之列。相反,该机构依据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的意愿,承认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员国资格。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政权“代表”从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根据该机构《章程》第五条款,其理事会有义务向联合国大会汇报工作,对于联大通过的决议也应予以考虑。基于此,理事会于当年12月9日即对罗马尼亚等17国提出的关于“中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的代表权”问题议案进行讨论。议案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有权在本机构中代表中国的唯一政府;决定立即把蒋介石政权从非法占据的位置上驱逐出去。该议案表决时以13票赞成(锡兰、印度、叙、埃、智、罗、捷、苏、英、法、加、荷、挪),6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12月13日,时任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西格瓦德 · 埃克隆德(Sigvard Eklund)将决议全文通知了中国外交部长。那么,在决议通过之后,中国缘何未立即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又是在何种契机下,中国最终决定并得以加入该机构?国内外历史学者对这些问题鲜有涉及,但这对于我们理解冷战时期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运行状态以及当时中国在参与国际核合作时的考量因素颇为重要,因此本文将利用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英、美、中(含台湾地区)方面的文献材料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在1953至1957年各国协商建立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过程中,苏联代表即在多次会议中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获得其成员国的席位。然而,该机构是基于1953年12月8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第八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的“和平利用原子能”倡议而建立的,苏联更多是出于冷战的宣传因素而被动加入。相应地,对建立国际原子能机构产生重要作用的12国工作组成员为: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葡萄牙、南非、苏联、印度、捷克斯洛伐克和巴西等。因此,按照投票表决需多数通过的原则,苏联若提出同美、英等国相左的议案,多数情况下都难以被完全接受。例如,在最终决定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台湾地区代表参加于1956年9月召开的讨论该机构《章程》制定事宜的世界大会时,苏联等国代表只能对美国的提议做出妥协,即美国政府以工作组名义向台湾地区发送邀请函时,必须用脚注特别说明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印度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能够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同样,在1957年10月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第一届大会上,苏联代表特别要求对台湾地区的成员国资格另外投票。当时已经获得参会资格的台湾代表对该提议予以驳斥:认为这是对台湾代表团的歧视,并援引一周前联合国刚刚拒绝印度提出的对中国代表权进行重新考虑的建议,认为该机构大会也应否决苏联的提议。因此,虽然苏联的建议得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印度等国的支持,但该提议最终还是以24票反对,16票支持,5票弃权被驳回。可见,台湾地区能够在该机构中获得成员国席位完全得益于冷战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国家的支持。

  此后,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历次成员国资格审议会议上,台湾地区的代表权虽然屡次受到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抨击,但由于美国的积极会前斡旋,审议会议的成员大部分又来自亲西方国家,台湾当局的地位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得到维系。显然,这一现象是同中国坚持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外交原则相违背的。正因如此,彼时的中国政府把国际原子能机构定义为受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控制的实体。1957年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代表团时亦指出:关于参加国际组织的问题,如果这些组织内有代表在,我们就不参加;如果参加了,那就是承认“两个中国”。1960年10月9日《人民日报》对该机构的评价是:“美国代表就运用表决机器否决了捷克斯洛伐克和苏联等国家代表提出的驱逐蒋介石集团代表、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的代表出席会议的提案和让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代表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提案”;核保障制度“损害了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援助’的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独立。它没有为原子国家规定任何义务,而使得美国可以借助它取得对受‘援’国原子科学研究中心自由地进行监督的权利”;该机构大会“在美国及其北大西洋盟国操纵下……否决了波兰代表呼吁原子国家尽速就禁止核武器试验达成协议的提案,拒绝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给予世界工会联合会以咨询地位,同时不顾许多国家的反对,还把西德‘选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理事会。”

  国际原子能机构建立后,其理事会即开始着手讨论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原子能技术、设施和设备方面的援助。根据成员国的要求,1959年3月,该机构总干事提议对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南越和菲律宾等展开先期的核技术援助。在当年4月召开的理事会上,苏联代表再次指出,此议案并不仅仅是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那样简单,台湾地区不能被认为是该机构的成员国,韩国、南越亦然。美国无视多国意见,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和平核工业方面取得的成绩,这显然是美国控制机构运行的表现。但是,苏联的意见仍然仅得到了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以及一些不结盟国家的支持。在理事会尚未就向台湾地区提供援助事项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时,该机构却很快于1959年6月4至12日派出考察团,对台湾地区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开发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传达了台湾当局提出的核技术援助要求。

  事实上,在该机构成立初期,台湾地区从中获得了大量诸如此类的资金以及和平利用原子能技术、设施和设备的支持。笔者根据机构理事会提供的统计数据得出,1958—1965年间台湾地区共获得援助461 600美元,约占总援助的3%(接受该机构援助的国家总数为79个)。以至于苏联在1961年6月28日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中指出,1959—1960年该机构对西方政治军事集团的援助过多,如为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提供的研究人员援助是对阿富汗、缅甸、锡兰、突尼斯、摩洛哥和柬埔寨援助总和的2.5倍。在1962年2月27日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苏联代表又指出,该机构向台湾地区提供的器材甚至无处安装,却不停止此类援助,仅仅是推迟运送器材的时间。

  和平利用原子能最重要的方面是核电技术的开发以及核电厂的建设。由于核电开发的复杂性以及成员国对于推进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safeguard system)的意见分歧,该机构建立初期对成员国的援助主要着眼于除核电以外的和平利用原子能技术输出。核燃料、设施和设备的援助则主要由相关利益方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形式自行实施。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更多发展中国家通过开发核电以支撑经济发展,这间接导致了核扩散的可能性上升,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对该机构发挥核保障功能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在美国着力推进核不扩散政策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于1964年通知机构总干事,希望把1955年7月18日双方签订的“有关民用核能合作”协定中的核保障管理迁移到机构之下。此后,1967、1969年台湾当局再次将从联邦德国和加拿大核电制造商处获得的核电设备依次纳入机构核保障的范围。

  如此而言,在两极对峙的世界格局下,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建立及其运行受西方阵营国家的影响颇深。也正因此,1971年以前台湾当局得以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占据中国在该机构中的席位,并以“成员国”的身份获得援助,同时通过接受核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它在其中的地位。然而,台湾地区的地位自始至终都不稳固,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部分不结盟国家在理事会会议、大会会议中都屡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并对台湾当局获得的援助提出反对意见,亦不承认其以“中华民国”名义签订的协定。另一方面,就中国本身而言,由于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国家构建的亚太战略与中国完全对立,并地区在该机构中的成员席位,这与中国向来坚持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外交原则相违背,中国也就把该机构定义为受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控制的实体,同时着力加强与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合作。中国通过签订《关于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利用原子能的协定》以及加入1956年成立的联合原子核研究所等行动,开展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合作。在此期间,苏联对中国进行了民用核技术、设施和设备的援助,如1958年中国第一座实验型核反应堆的正式运转、回旋加速器的建成,即是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进行。在1960年苏联停止对中国核援助后,中国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开发核武器,同民用核能相关的不少工作尤其是核电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两极对立为特征的世界格局发生变化,中国同西方国家间的关系得以缓和。在此期间,中国取得的重大外交突破之一是1971年10月25日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而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的召开时间一般是每年的9月。1971年9月21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开幕后,按照惯例,大会主席依照大会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建议大会指派相关国家审议台湾地区当局的成员资格。正如前文所述,在美国提前斡旋的情况下,该委员会的组成总是有利于台湾方面的,即委员会的成员国是阿根廷、巴西、加蓬、日本、西班牙、泰国、美国、苏联及波兰九国。委员会于9月23日集会,台湾地区当局的席位毫无疑问得以保留。但是,苏联代表在会后仍要求在委员会报告后面增加一小段,即苏联代表虽支持委员会报告,但否认台湾地区及南越当局的代表权。苏联代表称,如不予加列,则要求委员会再行集会。美国为避免引起不必要争论,同意加列上述一段。大会于9月24日审查委员会的报告时,阿尔巴尼亚代表继续猛烈谴责国际原子能机构在美国操纵下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抗议委员会同意台湾地区当局占据中国的席位。然而按照原有议程,这样的抗议显然无法产生实际效果。

  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在当年12月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中,罗马尼亚代表向各理事国代表提交了要求按照联合国通过的第2758(XXVl)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内代表权的提案。罗方代表同时指出,蒋介石方面长期占据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的席位属非法行为,因为当前诸多其他国际机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经根据第2758号决议采取了行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当如此。值得提出的是,当年该机构远东地区的理事会成员国轮值到台湾当局。在此次会议上,该提案也毫不令人感到意外地受到台湾地区代表的激烈反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不会将核反应堆用于和平目的,其行事方式与机构的目标、原则相悖,而“中华民国”是热爱和平的政权;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而非理事会才能决定成员国资格,罗马尼亚代表提交的决议草案没有任何效力;台湾当局否认此次理事会可能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席位的提案。但是,在中美接触的背景下,美国未直接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法性,只是认为应该遵循该机构《规约》以及程序规则,即理事会可以向大会提出建议,但不能做出任何决议。罗马尼亚提案最终以13票赞成、6票反对、5票弃权的票数得以通过。

  次年,总干事埃克隆德在1971—1972年度报告中进一步提到,从1972年开始,国际原子能机构将全面停止对台湾地区的技术援助和研究支持。同年6月27日,埃克隆德也向中国发出了参加当年大会的邀请。可以推断,若理事会把承认中国成员国资格的提案交予大会审议,中国获得该机构成员国的席位几无悬念。但是,1972年9月12日中国外交部长姬鹏飞给埃克隆德回信称,中国不会向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派遣代表团,除非其断绝同台湾当局的一切关系。9月25日,姬鹏飞再次公开强调:对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蒋介石“政府”以中国名义签订的多边协定,中国政府不予承认。9月26日,中方派遣人员参加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开幕式,但未出席其他分会。10月31日,即第27届联大开始前不久,中国方面私下就国际原子能机构年度报告中提到的对台湾地区的核保障措施向埃克隆德提出了抗议。埃克隆德对其发言进行了修改,并认为他与中国代表达成了共识。只是,最终在联大召开之时,中国代表陈楚明仍指出,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发言时未能就报告书中提到的“中国”字样做出明确澄清。他要求,今后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所编纂的文件必须贯彻联合国秘书长就此问题所发出的通知。该机构必须立即结束同蒋介石集团的一切来往。那么,国际原子能机构究竟在什么方面仍同台湾地区当局保持联系?中国政府不能承认的是什么协定呢?

  从笔者所阅史料看,答案是显见的,中国政府指的是1964年9月19日在理事会中得以通过、1965年10月29日生效的由台湾地区当局、美国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三边核保障协定。该协定本应该于1974年7月10日到期失效,但是台湾当局于1971年12月9日被取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资格,而资格取消后该协定将无法续订。鉴于这种情况的存在,美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抢在台湾地区当局被开除之前三天,即1971年12月6日重新签订美、台及机构三方核保障协定。其中规定,台湾地区当局承诺,“政府列入保障清单的任何材料,设备或设施不得用来推进任何军事目的”,机构承诺对上述材料、设备或设施实施核保障。新核保障协定的有效期到美、台核能合作终止为止,没有规定具体日期。这一协定的重要性是在美国减少对东亚军事投入的情况下,制约台湾地区当局进行核武开发。此外,正因为1971年后台湾地区不再被国际社会承认为主权国家,《核不扩散条约》对它也相应不具备约束力。就此而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国际性力量在抑制台湾当局开发核武、稳定亚太秩序方面显得颇为重要。

  对台湾地区占据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的席位向来持保留态度的英国方面也认为,若要核保障制度真正发挥防止核扩散的效力,那么不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的政权所在领土也应接受监督。法国核专家戈德施密特(Bertrand Goldschmidt)在1976年访问中国后提出猜测,中方似乎看到了国际原子能机构保留在台湾地区进行核保障的益处,其搁置加入该机构的立场不仅是出于政治正确,也可能是权宜之计。

  由此观之,一方面,立即解除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台湾地区的核保障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加之1972年《上海公报》签署后美国仍继续向台湾地区进行军事武器援助,中国亦无可能在事关国家主权的问题上做出让步。

  此外,自1965年美苏两国在联合国十八国裁军委员会上开始讨论缔结《核不扩散条约》问题至1968年《条约》正式在联大得以通过为止,《人民日报》屡次刊载文章指出该条约是美苏两个霸权国核垄断的工具。此后中国亦在多个场合表示,这是一个极不平等、极不公正的条约。它赋予了超级大国发展、指导、储存和使用核武器的特权,却剥夺了广大无核国家反对核威胁、防止核战争及加强自卫武装的权力。它不但要别国承认超级核大国的霸权地位,给他们进行核威胁、核讹诈的特权,而且企图迫使其他国家处于其核保护伞之下。与之相应,在《条约》产生以前,中国认为假若各国没有达成全面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协议就推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建立,只能松懈各国人民在面临核战争威胁时的警惕性。该机构的核保障制度是美国侵犯他国主权、窃取他国原子能机密的工具。在《条约》产生之后,中国同样坚决反对该机构同《条约》相联结的核保障工作。

  直至20世纪70年代初中国对待国际核制度的态度仍旧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在恢复联合国席位后,1971年11月24日,中国代表团团长乔冠华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旧对美苏两个核大国凌驾于无核国家之上的事实进行了抨击。根据当时英国驻维也纳大使杰克逊(F. H. Jackson)的观察,他也认为中国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核不扩散条约》,因为中国将其视作超级大国勾结的产物,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保障制度也保有相当大的谨慎。按照以上思路推论,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即是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接受此前反复强调的具有歧视性的《条约》,亦是放弃了同无核国家一致的核政策。

  观察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中国在核事务方面的活动可以发现,当时中国确无加入该机构的意愿。直至1978年4月,《人民日报》仍刊载文章指出:美苏要求各国尽快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核保障协定,以便使它们的一切核活动都置于该机构的监督之下。这一行为是要把所有中小国家都捆绑在超级大国的秩序和制度的罗网之中。此时中国在核领域的新气象是寻求同第二世界国家进行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1975年9、11月法国国家科学研究所(Nationale de Recherche Scientifique)以及原子能委员会(Commissariat a l’energie Atomique)分别派代表团访问中国,双方商定1976至1977年两年合作计划。法国专家戈德施密特甚至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可以回避对台湾地区进行核保障的问题,以便为中国加入该机构敞开大门。1975年中国也派小组参加了在巴黎举行的第一次欧洲国际核能会议,会后考察了法国、联邦德国和瑞士的民用。这些活动往来为此后中国展开同欧洲国家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合作做了重要铺垫。

  最后,从中国自身的核能开发政策看,当时中国既缺乏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内生诉求,也未能就核电发展政策形成统一意见。周恩来虽于1970年先后三次提出要建设核电(后被称为“七二八”工程),但各方对将要建设的反应堆堆型争议不断。一方认为压水堆型核电站占世界已建核电站的一半以上,是国际上最为成熟的堆型,中国也有用于核潜艇的小型压水堆经验可借鉴;另一方却认为熔盐堆发电效益高、再生核燃料多。因此,核电站建设问题未能纳入国家计划。直至1973年2月,上海市和二机部才最终确定并联合向国务院提出建设3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站的方案。次年3月31日,周恩来主持召开中央专委会,正式批准了这一方案。4月,国家计委正式将其列入国家计划。然而,这时各方又对核电站应自主建设还是引进国外技术存在争议,使得建设工作仍然未能正式起步。1975年法国核专家访华时,对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工作的印象是:中国虽然对建设核电站感兴趣,但是下定决心具体做什么还需要一段时间。直到1978年8月,某部门还向国家计委提交了关于建议停建3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站项目的报告,其理由是工程设计图纸不全、试验验证不够、总体方案未定、经济指标落后和设备加工困难,建议停止安排生产并与法国合作建设9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站。某委同时通知外贸部门,不再引进“七二八”工程所需的大锻件和关键设备。因此,“七二八”工程处于难以推进的局面。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国防科技工业部门也开启了从“以军为主”向“军民结合”的转向。1979年4月,二机部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了要积极发展核电和推广核同位素与其他核技术的应用,并积极承担民用产品和出口产品的生产以及民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1981年3月初,在国务院副总理、国防科委主任张爱萍的主持下,国务院提出了“核工业应在保证军用的前提下,把重点转移到为国民经济利用上来”的发展方针。当月25日,国务院批示“同意原子能工业逐步转到为国民经济服务的方针”。

  鉴于中国的煤炭、石油、水利资源大部分存在于北方和西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的供电量远不足以支撑现代化建设的情况,1981年11月,国务院再次批准了自主建设的“七二八”工程项目,并于1982年11月批准将这一工程建在浙江省海盐县的秦山,命名为秦山核电厂。当年年底,国务院又正式批准了广东省电力公司与香港中华电力公司合营,采用进口成套设备,在大亚湾建设一座装机容量为2 * 90万千瓦的核电站。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在面临国内核电发展饱和、核电公司订单减少的情况下,亦急切希望向外输出核设备,此时的中国核电市场充满吸引力。在中国内外政策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法、英、德、日等国同中国的核电贸易迅速开展起来,其中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的设备来源或少或多都有美、法、英、日的参与。

  在以核电促发展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就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事宜进行了一系列积极调研。1978年12月29日,中国驻维也纳大使俞沛文致电埃克隆德的特别顾问梅塔(Mehta),询问了一系列有关该机构的架构、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及美国、苏联和其他有核国家对开放本国以便该机构进行核查的态度等。据埃克隆德称,同时期中国驻日内瓦一秘、驻纽约代表同时也与该机构相关的职员进行了接触。1980年开始,中国派遣李野砂为代表的相关人员前往维也纳联合国中心,以中国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团顾问的身份展开对该机构的实地调研,这些调研为国内主管和决策部门提供了全面背景资料,分析了中国加入该机构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其中大多数建议为相关部门采纳。

  与此同时,以王淦昌为代表的中国核科学家也认为,借鉴日本充分利用该机构获得大量核技术和经验,进口核设备与燃料以发展本国原子能工业的经验,中国亦可通过参加该机构组织的研究计划、专家小组、技术咨询、各种专业会议、核数据交流和人员培训等活动以获取相关技术、经费和设备。这对促进我国核工业的薄弱领域及整个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将非常有利。对于促成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同样至关重要的是,中美双方就达成了相对一致的意见,这为解决上文提及的对台湾地区核材料、设备、设施进行核保障一事提供了前提条件。1974年7月,美军在台南部署的核装备陆续撤出。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卡特政府表示在一年内废除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撤回在台湾的所有军事人员。同样,国际原子能机构在1979年也再次确认其对待台湾当局的立场,即台湾既非该机构的成员国,也非合法国家,它与台湾当局的唯一关系是在核保障领域。台湾方面可以被允许做的事情是在维也纳的非官方办事处(“中国文化研究所”)处理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保障事务。其次,台湾地区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仍有两名专业工作人员,一名负责核保障措施的相关工作,另一名负责科学事务,此二人是向台湾方面传达机构活动的信息来源。在缓和背景下,针对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台湾地区的核保障问题,美国方面也表示,可以考虑用“台湾当局”代替“中华民国”在INFCIRC/133以及INFCIRC/158文件(即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国、台湾三边核保障文件)中的表述。

  在同该机构官员进行了一系列非正式接触后,中方邀请总干事汉斯 · 布利克斯(Hans Blix)于1983年8月11至19日正式访华。8月13日,副外长会见布利克斯,明确提出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同国该机构签订的两个协定及其文件、出版物中仍称台湾地区为“中华民国”的问题,并指出应把这两个协定定为民间性质,该机构对台湾地区的核保障也应在非政府性的基础上实施。在做出完全改变之前,可以考虑用加注的方法予以过渡。同时,该机构的文件和出版物在涉及台湾时,也应将“中华民国”改为“中国台湾”。8月17日,外交部国际司副司长俞孟嘉同布利克斯达成了备忘录,布表示可以考虑用加注的办法,注为“理事会已于1971年12月9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有权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因此本机构与台湾当局的关系是非政府性的,应在此基础上执行有关的协定”。布利克斯在访华结束回到维也纳后,于8月31日致信,确认上述备忘录中的两点,表示将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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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主权问题外,无核国家的利益始终是中国做外交决策时考量的重要方面。决定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否表明彼时中国接受《核不扩散条约》,或是放弃了同无核国家一致的核政策?事实上,在美国总统里根上台之初,美方同中国就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交涉时,希望达成的目标为:中国不会协助任何国家获得核武器,承诺在其核出口实践中遵守国际规范,包括对非核武器国家进行出口时,遵循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保障制度以确保不会被用于任何军事或其他禁止的目的。但是,中国在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时对核保障问题仍持谨慎态度,也未接受其对中国境内任何的检查。布利克斯在1982年5月会见中国驻奥地利大使、驻维也纳联合国组织代表王殊时表明,中国是核大国,在核保障方面不会受到该制度的约束,不承认《核不扩散条约》的国家也可成为机构成员国。这表明国际原子能机构方面对中方核不扩散立场的让步。

  中国政府也一再申明,参加机构并不意味着对《核不扩散条约》的态度完全改变。中国政府不赞成以加强“防扩散体系”为名,任意单方面地扩大限制和控制范围,这无助于和平利用核能的普及和发展,无助于各国经济和科学的发展,也无助于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但另一方面,中国并不主张,也不鼓励核武器的扩散。这一态度为当时中国参与国际核合作做出了明确注脚。中国直至1988年9月才正式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核保障协定。

  在就以上问题达成协议后,1983年9月5日,布利克斯收到了来自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申请。次年1月1日中国正式获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席位,同时也顺利成为机构指定理事国。在此值得提出的是,对于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持续要求在理事会中增加非洲、中东和南亚国家席位的要求,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新成员对此予以坚定支持,中方认为上述地区在理事会中的代表不足,中方支持亚非发展中国家的原因是理事会的席位理应按照地区公平的原则考虑;发展中国家将会加快民用核能的发展,因此需要在理事会中获得充分地位;平等的代表权将会提高理事会的效率。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该尽快形成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这一态度与西方国家希望始终保持其在理事会中的绝对控制权,而不愿过多增加发展中国家席位的立场是不一致的。在不得不接受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时必然获得指定理事会席位的现实后,西方国家认为:若增加一个中国仍可以保证西方国家在理事会中三分之二的票数;若再增加其他席位则会使西方国家不得不依赖来自苏联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支持,才能阻止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重要议题上控制决策过程。鉴于此,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仅限于将原定的指定理事国由九个改为十个。

  本文通过深描中国在1957至1984年间对国际原子能机构态度的变化,尝试凝练出中国在此期间参与国际核合作的思路。首先,保证国家安全是中国参与国际核合作的前提。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同时关涉国家、地区安全及能源开发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运行通常被裹挟在大国、强国政治之中。确切而言,两极对立时期该机构的运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而是深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的影响,台湾地区能够占据成员席位得益于西方国家在该机构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其他国家提出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该席位的意见无法获得采纳。显然,美国考虑在朝鲜战争、中使用核武器以及古巴导弹危机等事件的相继发生,都表明若此时中国融入所谓的国际核秩序即是在遭受核讹诈时为中国的国家安全戴上另一个枷锁。因此,中国首先选择的是加强同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合作。在1960年苏联停止对中国的核援助后,中国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只能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军事核武器的开发,民用核事业尤其是核电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同样,20世纪80年代中国最终决定加入机构亦是考虑到,在“世界大战十几年内打不起来”的国际环境下,参与机构的工作可以拓宽同他国进行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合作渠道。

  其次,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是中国参与国际核合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1971年以后中国虽然相继恢复或获得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诸多国际组织中的席位,却搁置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进程的重要原因,是未能就地区的核材料、核设备、设施进行保障监督一事同相关方面达成一致意见。20世纪80年代前期,当美国未明确否认,或曰淡化争论中国一贯坚持的彻底问题的原则时,中国也同意将国际原子能机构同台湾地区签署的核保障协定改为民间协定。然而无法忽略的是,此后台湾当局在该机构中的活动仍给中国方面的相关工作造成困扰,如在该机构同美国合作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中,美国经常邀请台湾地区的人员参加,并让其佩戴标有“中华民国”字样的牌子,制造事端。美方往往也不理睬中国外交人员以个人身份提出的交涉,还不止一次发生过中国人员退出培训班以示抗议,台湾地区人员反而留下来的情况。

  最后,无核国家的利益是中国参与国际核合作时考量的重要方面。国内外不少学术作品将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视作从“革命外交”向接受以《核不扩散条约》为代表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过渡。从本文的考察来看,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加入该机构更多表明在中国考虑以核电带动经济发展,同时西方急于向外输出核材料、核电设备的双重作用下,中国以积极姿态参与国际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而不表明中国已然完全接受《核不扩散条约》中存在的歧视性因素。另外,如若无视中国方面一以贯之坚持的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消极安全保障”、参与全面禁止核试验谈判、强调该机构应该更注重对发展中国家的民用核技术援助等外交活动,而将20世纪90年代中国加入《核不扩散条约》视作被动接受凌驾于无核国家之上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大外交青年智库(GDYT)作为“全球大外交青年智库开创者及代言人”,立志“为中国青年提供向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建言献策的渠道和平台”,致力于“让壹亿中国大外交新青年的智慧和方案被全球看见”,“做好中国的智库外交、青年外交等民间外交工作”。“大外交”最早从2014年建设国际政治外交外事青年人才群,到2016年开始建设全国国际问题研究青年学者群,2018年开创付费社群模式,至今已建设成中国国际问题智库里具规模、具影响、垂直细分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人才社群矩阵(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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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外交青年智库(简称“大外交智库”)(Glory Diplomacy Youth Think-tank,Glory Diplomacy或GDYT)是一家创办于2017年的以外交安全为主的综合性战略研究机构、社会/青年智库,总部在中国深圳,是深圳首家非官方外交安全智库、中国首家青年智库,创始人是王盖盖。GDYT一直坚持“只有修炼好内功,才能放心去实战”的发展理念,从2017年创始初期稳扎稳打,于2018年成立青年原创评论组(于2022年改组为《智本青析》编辑部)并创办《智本青析》电子刊至今;2019年在海南开设分支机构即海南大外交学会,同年成立青年发展研究中心,该中心在2019年创办“大外交青年发展与实践启航项目”研修班至今,在2021年创办“世界青年菁英坊《早点知道》讲座项目”至今;2020年成立应试就业研究中心并创办《真题解析》付费专栏;同年7月,成立外交外事涉外安全决策咨询公司,集中研究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海外利益分析与保护、青年外交与青年发展、区域国别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与全球治理等事务;2021年成立外文编译评议组并创办《大译编参》电子刊至今(该编辑部于2022年创办《每日信报》微电子日刊),同年成立区域国别研究中心(该中心于2022年创办《新国别简报》栏目);2022年成立世界外交数据中心、全球治理研究中心(该中心于2022年创办《鸿士论天下》栏目)、国家安全研究中心、党的理论创新研究中心,并合并所有专访项目(青坊谈、最有影响力人物访谈、21世纪中国外交天团、学人专访等)整合为《与名人对话》栏目,组建“青年智库特种部队”全职高精尖部门和全球范围内的“大中华菁英圈”,开启“Smallibrary·小书屋”全球青年阅读挑战计划(该计划于2022年创办《智库书屋》栏目),运营新知太学(网络)书院(该书院于2022年创办《线年,成立全球创业研究中心、全球湾区研究中心、跨国公司研究中心、海外利益研究中心、数字经济研究中心、海洋治理研究中心、基式外交研究中心,在香港开设分支机构“香港大外交学会(GDYT HK)”,创办“华湾国际创业发展新菁英汇”国际人才交流平台等。GDYT从2021年以来,多次举办全国(含全球)青年国际问题学术研讨、政策分析与思想交流等活动,如“国际问题研究型青年智库发展模式探索论坛”、“新型国际问题青年智库建设与发展论坛”、“国际关系青年辩论赛”、“国际关系青年辩论赛最佳辩手论坛”、“世界青年菁英坊《早点知道》系列讲座”、“国际问题/区域国别学术研讨会(GDYT·ISAS)”系列活动、“《与名人对话》系列采访活动”、“《鸿士论天下》系列讲座活动”、“新时代中国国际战略高端论坛与菁英论坛”、“华湾国际创业发展新菁英汇”系列活动、“GDYT与国际知名学者对话”等等。自创办以来,GDYT一直致力于“让壹亿中国大外交青年智慧与方案被全球看见”,聚集全球各地有志青年为实现个人、企业、社会、国家和世界和平发展而奋斗,至2021年底,已发展成集专家顾问、研究员(含高级)、特约研究员(含高级)、助理研究员、编译评议员、时政评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全方位国际人才体系(200人)的样本标杆青年智库,聚焦中国与全球大外交领域青年的原创方案、发展计划和外交延伸等助力与服务,在“对照全球外交发展、对接世界高端智库、对比新型平台建设”的三原则指导下,为中国的外交与安全发展贡献青年力量和方案,为政府、企业、智库、高校、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都有提供过咨询服务,被海内外青年誉为现代智囊的“青年精英大脑集散地”,是全球新型外交青年智库的开创者和代言人!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