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环境是“一个过程的产物”,没有固定边界,其内部互相有机联系而渗透,与外部动态交流,是开放的,是未完成的,是充满活力的。它是生态性的,其生命正是在生态系统中得以可能。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也好,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风貌区也好,都不应该是被圈起来贴上固定标签的地方,而是传统元素与现代生活方式的统一所在。
所谓“历史环境”就是一定区域内人类群体活动在历史上(乃至持续至今)的稳定表现以及这种表现赖以存在的直接必要的环境要素。需要注意的是,历史环境所对应的文化不仅是曾经存在而现在已经消亡的文化,也包括历史环境中目前所留存的文化。其中,“历史”不应该被简单地理解为“过去的”,而是“过去曾显著的”,后者并不意味着“现今已然消亡”。因此,历史环境的历史性属性并不排斥现实性,其地区性属性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严格的独特性。历史环境如同自然环境一样赋予我们的文化以活力,也同自然环境一样需要得到保护。
在实践操作层面,一个“历史环境”一般对应一定的空间范围,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等。除了自然环境要素,历史环境主要指向的是具体的文化。大体而言,我们可以将这种需要得到保护与开发的文化分为两大类:“有形的”或曰“物质的”文化与“无形的”或曰“非物质的”文化。
“有形的”或曰“物质的”文化指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文化。在历史环境中,这种文化主要体现在建筑与城乡规划上。俄罗斯作家果戈里写道:“当歌曲和传说都已经缄默的时候,只有它(建筑)还在说话。”应该说,建筑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态,是一个地方文化给予人的第一印象。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历史环境的保护多停留在个体形态的“文物保护”阶段。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以及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524号国务院令)的出台,我国对于历史环境的保护工作由“点”的保护推向“面”的保护。这里,所谓的“点”指的是重要的单体建筑,如“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所谓的“面”指的是由成片的历史建筑(包括重要的与一般的)与周围环境元素所构成的空间,如“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风貌区”。
但在目前,我国地方文化的个性衰退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同质化的商业活动抽干独特地方文化的倾向是全国性的大问题。全国不少城市的拆建工程在忙不迭地实现林徽因曾经的悲剧性预言,过去忙着拆真古董,现今忙着造假古董。无论是拆还是建,都是不尊重“历史环境”的两个侧面。表面的重建实质是破坏,是一种建设性的破坏。而以“修缮”的名义对历史街区的“拆真建假”更是一种“保护性破坏”,完全违背了历史环境保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可笑的是,由于其设计方法、建筑材料、施工模式等越来越同质化和标准化,人们都知道“全国古城一个样”。现在的仿古建筑不是一种“假大空”吗?假的是历史,大的是贪婪,空的是文化。
现今是历史的总和。本着尊重历史环境的宗旨,英国人在一百年前就强调,即便是残破的建筑,也应该保护建筑古迹的原貌,因后者体现了“原创性和悲壮的感染力”,而修复工作不是为了清洁或者表面装饰,它必须是真实的,即做到“修旧如旧”,避免以现代手法扭曲古典神韵。这是我们在今后的历史建筑修缮工作中应该恪守的第一原则。
我国200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要求“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但是,所谓的“历史文化遗产”与“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含义太空泛。无论是《城乡规划法》本身,还是其他法律规范,都没有进一步落实非物质文化保护对象的判断与实施细则,这使得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缺乏法律层面的有效保障与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国对于历史环境的保护仅仅着眼于有形的物银河集团网址登录质形态(如历史建筑),而缺乏对于构成历史环境之核心的无形的非物质形态文化(如民俗)的保护。
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例如,在日本,作为法律术语的“历史遗产”或“历史环境”的外延很广,它既包括建筑等物质形态,也包括祭礼、艺能、技能、习惯等非物质形态。日本在2008年5月颁布了《关于地域的历史风致维护及改善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物质形态的风貌环境,还是非物质形态的地方传统文化,都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需要保护与传承的“历史风致”,后者不仅指向建筑与景观,也包括当地人的活动、传统生活方式、邻里关系与街区氛围;国家对历史风致的保护传承工作提供经济与技术的资助。正是日本、英国等国家对于地方非物质形态文化的重视与保护,使得其地方文化充满个性与活力,并成为推动旅游业良性发展的重要资源与载体。因此,参考国外经验,将非物质形态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统筹纳入我国的历史环境保护框架中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工作。
历史环境有其“生命”,有“活”的历史环境,也有“死”的历史环境,这里既包括建筑的“活”与“死”,也指向包括建筑在内的整体“历史环境”的“活”与“死”。“活”与“死”的区别在于历史环境对于今日生活与未来生活是否具有可读性与可续性。因此,历史环境的“生机”不外乎有机性、个体性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性。
我们要保护的建筑连同它的历史环境一定是具有特定地域性与历史性的。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强调:“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所产生的环境分离。”以此为底线,除非是不得已的异地保护(如上海松江方塔园里的天妃宫),将一座古建筑移植到其他地方以“美化”当地环境是不可取的,这是以“假”的文脉破坏了当地真实的场所感。既然是“假”的,它就不可能是“善”的,更不可能是“美”的。这里所谓的“真善美”指向人与社会的自然演化层面。在海德格尔看来,对地方的不断体验(“栖居”)是人的自我定义的必要过程;以此,人的定义(回答“我是谁”)离不开地方的场所感(回答“我在那里”)。进一步而言,人与社会的完成(回答“我要做什么”“我将何处去”)也是基于地方的场所感。在此意义上,真实的场所感促进人与社会的真实“完成”,我们也可以将历史环境的地域性与历史性合称为历史环境的“有机性”,后者赋予当前与未来环境以可能与意义。自然,虚假的场所感往往会阻碍人与社会的真实“完成”,或者说导致人与社会出现文脉的断离,从而走向精神与文化的迷乱与湮灭。正是有机性赋予了历史环境之生命确定的基因。
文化的生命力就在于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指向的是“个体性”。我们保护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必须认识与尊重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个体性”,它赋予历史环境之生命以色泽、光彩与活力。
古镇是历史与地域文化沉积的产物,每个古镇的历史轨迹不同,地域特点也不一样,而古镇现存的体现不同时代与地域特征的建筑形制与风格都应该得到尊重。黄江平的调研指出,相比接近苏南风格的浦西古镇,浦东古镇(如新场、大团等)的民居风格具有高墙围合、屋顶坡度大、墙体低矮等特点,并认为这种风格“与其地处海隅、经常遭受台风袭击,加之环境空旷、居住安全性较小应该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上海古镇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宏观思考》,2003)。因此,保护与开发浦东的古镇应该考虑并尊重这种体现地域文化的特点。
社会本来就是丰富而多元的,正是在这种丰富而多元的维度中,历史才敞开其真实的意义。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在其影响世界城市规划的经典著作《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明确指出,不单单是“气宇轩昂的老建筑”,大量“普通的、貌不惊人和价值不高的老建筑”也是城市与街区活力不可或缺的元素。事实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都经历了对于历史环境保护的两种扩展轨迹:由对于重点的大型历史建筑(如教堂、寺庙、宫殿等)的保护扩展到对于平民历史建筑(如民居、作坊、店铺等)的保护;由对于物质的或曰有形的文化遗产(如历史建筑)的保护到对于非物质的或曰无形的文化遗产(如传统建造技术)的保护。因此,欧美日等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建筑学家吴良镛院士也强调,我们必须“保持城市特色,包括那些‘没有建筑师的建筑’‘没有城市设计师的城市’等,其中精湛之作依然是人类建筑宝库中的奇葩”。应该说,保护平民的历史建筑就是保护历史环境的日常生活性,后者相较于英雄主义的保护策略(单单保护“气宇轩昂的老建筑”),更为接近历史真实,也更能把握当下,展望未来。正是居民的日常生活赋予了历史环境之生命生生不息的自然演化的动力。
城市是“一个过程的产物”,历史环境也是“一个过程的产物”,这个“产物”是过程性的,是没有固定边界的,其内部是互相有机联系而互相渗透的,是与外部动态交流的,是开放的,是未完成的,是充满活力的。它是生态性的!历史环境的生命正是在生态系统中得以可能。有无“生态性”构成了历史环境与(一般意义上的)博物馆的区别。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也好,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风貌区也好,都不应该是被圈起来贴上固定标签的地方,而是传统元素与现代生活方式的统一所在。
那么,历史环境的“生态性”在哪里呢?说到底,一切文化的主体还是人民。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第二条也指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其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在此,我们似乎可以找到一条黄金判据:在一个历史环境中,具体环境要素的保护与开发是否“完美”就在于该环境要素与当地居民真实的日常生活是否存在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可见,在上述的历史环境之生机的三个特性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是根本的属性,它既是其他两者的前提与基础,又是历史环境的终极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