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昱倩)今日(6月6日),国内首例“发论文收版面费”一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院在修水县法院二审开庭。去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两家公司的7名涉案人员分获不同刑期。
此后,该案三名主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日(6月6日)二审开庭,庭审持续了5个小时,控辩双方围绕发论文收取版面费,以及将网上刊发论文下载、打印,并寄给论文作者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展开辩论。
去年12月,国内首例“发论文收版面费”案在江西宣判。 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新京报此前报道,修水县法院一审认为,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蔡晓伟以重庆吉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考公司”)的名义,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签订维普电子期刊版面合作协议,维普公司委托吉考公司对名下的连续型电子期刊进行宣传、收稿、初审等活动。
一审判决书显示,吉考公司总经理蔡晓伟、副总经理胡静等人,私自设立多个“编辑部”,联系有论文发表需求的人员或论文发表代理人员,进行征稿。当一期论文数量征满后,即对该期论文进行排版,提交维普公司编辑终审,并收录至维普网。之后,将该期论文文档导出,添加封面、版权页及目录,发送至印刷厂,印刷成纸质期刊,邮寄给论文署名作者,从中收取论文作者或征稿代理支付的版面费。
2018年12月14日,修水县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晓伟4年6个月,并处罚金450万元;判处副总经理胡静3年,并处罚金450万元。另外,吉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雨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负责发行的杨某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此外,与吉考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重庆纵域文化传媒公司(简称“纵域公司”)负责人黄治飞和员工钟某也同时获刑。另有一名廊坊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从事印刷,获刑1年4个月,缓刑2年。
今日二审法庭上,检方认为,蔡晓伟等吉考公司4人,非法出版期刊超过1000余期,共收取版面费、排版费、印刷费等5299万余元。
但蔡晓伟对涉案金额表示异议。他称,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包括了公司的合法收入、退稿费等。蔡晓伟说,在电子期刊领域,收取版面费是行规,很普遍。“是按正常标准收取服务费,且开具发票。”
蔡晓伟的辩护人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收取版面费,即便是出版单位也没有禁止的规定。“既然不违法,就谈不上非法经营。”
其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收取版面费在国内普遍存在,其由来可追溯到1988年中国科学协会学会工作部发出的通知:鉴于各学术期刊编辑部财政负担很重,建议收取版面费。
蔡晓伟的辩护人认为,收版面费亦是国际惯例,“维普的电子期刊实际上是OA期刊,即‘开放存取’,特征之一便是作者付费。”
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一审判决称,蔡晓伟等人收取版面费牟利,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银河国际galaxy网站的出版物经营活动。被告人从事的征稿、排版、印刷、寄送纸质期刊等一系列活动,都是为了顺利收取对方的版面费而实施的,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故应当将在一系列环节中收取的费用计入非法经营的数额。
对此,公诉人在二审法庭上称,一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意一审法院的评判,不再赘言。
一审判决认为,吉考公司等人取得了维普网的授权出版电子刊物,根据相关规定,电子出版物只能以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呈现,被告人将收录上网的论文编印成纸质期刊邮寄给作者,违反了对出版物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所述“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之情形。
在今天的庭审中,上诉人胡静称,吉考公司初审后的稿件由维普网出版,以电子刊的形式发行在其网站上,供全国的读者浏览。其后他们从网络下载打印,以非卖品的形式赠送给作者,属于向特定对象传播,且纸质册子的数量有限,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出版”。
新京报记者今日获得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2016年9月,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执法人员发现市面上有从维普网下载的论文纸质书出现,于是通过对维普公司进行巡查,发现了《医药卫生》《工程技术》等9种成册的纸质期刊,认定其行为涉嫌出版违规的电子出版物。最后,执法部门处罚了出版单位维普公司1万元,并责令改正。
蔡晓伟的辩护人对此表示,重庆的执法人员认为该类行为仅适用于行政处罚,但江西的法院认为是非法经营罪,缺乏刑法谦抑性理念。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的律师多次提出管辖异议。王万琼称,本案的“犯罪行为”未发生在修水县,一审认定被告人非法出版发行刊物,主要行为地在重庆。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该案在侦查时,2017年10月,江西省公安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由九江市公安机关管辖。后九江市公安局指定由修水县公安局管辖此案。
另一份材料显示,2017年12月,案件侦查完毕,修水县公安局就管辖问题请示九江市检察院,得到复函称,经九江市检察院与九江市中院沟通,请修水县公安局移交案件至修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此,蔡晓伟的辩护人认为,指定管辖的适用前提是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或者协商不成,但本案不存在该前提。
但检方认为管辖没有问题,表示认同一审法院的评议,即被告人系通过电话、QQ、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从事出版物的征稿活动,属于网络犯罪案件,故法院有管辖权。
在今日(6月6日)最后陈述阶段,三名上诉人均希望法院公正判决,他们称,他们的行为拥有维普网的授权。胡静认为,维普公司曾对警方作证,对他们的行为毫不知情,该说法并不可信。
一审判决书显示,重庆泛语科技公司是维普公司的子公司,泛语公司拥有许多理公司,负责编审代理收来的稿件。吉考公司是其中之一。
法官称,经过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会在评议时予以考虑。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