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官方官网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功能和研究定位来说,它可以是中国社会科学的协调者和组织者,但不应该成为标准的制定者和高水平学者的认定者,更不能成为学部委员或院士唯一的生产部门。用行政的方式来抓学术或做学术,会影响学术的发展,甚至可能会扼杀学术。
在国家层面,经常把科学和技术放在一起,比如1978年提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并从1978年开始多次以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全国科学大会(1978)”“全国科学技术大会(1995,2006)”或“全国科技创新大会(1999,2012)”。很明显,这里的“科学”指的是自然科学,并不包括社会科学。在国家层面从来没有召开过“全国社会科学大会”,在改革开放以后召开的“全国科学大会”上也从来没有涵盖社会科学。
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从2000年开始的每年一度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中也没有社会科学的位置。在《奖励条例》中明确规定,其奖项分为五类,即: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这里面也没有设置社会科学类奖项。很明显,国家并没有把社会科学放在“科学”的范围内,也没有把社会科学当作“科学”来看待。
还有一个现象,即中国在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领域均设有院士制度,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则没有设立“院士”制度。实际上,早在1948年,就曾设立过“中央研究院院士”,当时的院士共有81人,分为数理、生物以及人文3个组。其中人文组由28人组成,占全部院士的35%。1949年11月1日,中国科学院成立,当时决定首先建立具有过渡性质的“学部委员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恢复院士制度。1993年正式将学部委员更名为院士。1955年6月1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科学院学部成立大会,共组成了4个学部,首批推选出学部委员233人,其中,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委员有61人,占26%。这说明在早期,中国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也曾经有院士或学部委员。只是在1977年将社会科学从中国科学院分离出来,成立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后,社会科学就不再有院士了。这是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因为世界上很多国家,甚至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社会科学领域也是有院士制度的。
近年来很多人开始呼吁,国家应该像重视自然科学那样重视人文社会科学,并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也是科学,应该享受与自然科学同等的待遇。一些社会科学学者不断呼吁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应该构建院士制度,但迟迟没有结果。
中国没有在社会科学领域构建院士制度,到底对不对?是国家不够重视?还是目前的中国就不应该建立这一制度?我个人认为,两个原因都有,而最根本的原因只有一个,即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做得并不科学,或者说中国的社会科学目前并不能称之为“科学”。若研究做得不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的学者就不能被称为是科学家。而院士制度是为优秀科学家所构建的制度,若研究社会问题的学者做不到“科学”,自然就不应该为他们构建这样一个制度。
退一步说,若真要构建这样一个制度,首先必须构建一个优秀科学家的标准,即在社会科学领域设定一个院士资格的“客观标准”,而且这个标准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既不是由领导或政府所认定的,也不是媒体所认定的,而应该是某一特定学术领域的同行所认定的。
然而,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很多都与政府和媒体关系密切,经常帮助政府做事、帮助政府说话,也经常在各种媒体上露面,他们通常会被政府或媒体认可,某些学术团体,甚至其会长、副会长都是由政府部门任命,并不是学者们自己选出来的,他们的学术水平往往在专业同行间并不被认可。
相反,还存在着另一类学者,那就是学术水平很高,也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他们所发表的论文通常都局限在学术领域,而不是在政府或大众媒体上展示;他们专心做学术,无暇顾及和参与社会活动,也没有兴趣在媒体上出头露面、发表言论,所以在社会上并没有名气。
如此一来,社会科学学者就存在一个社会“名声”与学术水平之间不匹配的问题,即名声大的学者,学术水平往往并不高,而名声不大的学者却有比较高的学术水平,尽管他们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内是得到同行认可的,但政府和社会并不认可。
那么,如果面对这样的情况,若在社会科学领域评选院士,应该遵循哪一种标准呢?是从政府的角度评选那些所谓“为国家贡献最大”的学者,或是以媒体(或普通老百姓)的角度评选那些他们更认可的“知名”学者,还是从科学社群的角度评选那些真正有学术水平的学者来作为院士呢?
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评选,存在着两个风险:一个是主观性问题,即政府对某个专家的认可,可能就是某个领导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大家都认可;另一个是偏误性问题,即政府的认可往往是政府对专家的观点或者这个专家帮助政府所做的工作的认可,但二者观点的一致并不意味着学者的观点一定是正确的,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政府的决策也经常会出现失误,有时可能是重大的失误,而这些失误有些恰恰是学者的建议导致的结果。
学者在决策方面产生的负面效应往往要比产生的正面效应大得多,对国家的危害和对老百姓的危害也更大。
这里的原因是,现代政府部门的决策者往往是素质较高、受过一定专业训练且有比较丰富的政府部门工作经验的人,他们所做的决策大多数应该是合理的。学者的积极作用表现在支持正确的决策和反对不正确的决策。对正确决策的支持,增强的是决策者的信心,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决策或改变决策的方向;反对不正确的决策,可以纠正或避免决策的失误,从而改变决策方向。然而,如果学者是在支持一个错误的决策,并导致这一决策付诸实施,那么学者的副作用就太大了。
如果从大众媒体或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评选的话,肯定是那些迎合大众口味、媒体喜欢的人被当成“有水平”的专家。
人们经常会看到大众评选出来的小说、音乐和电影奖。若认为对优秀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也可以通过大众来评奖,那就错了。因为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最大的不同是,社会科学成果的消费群体并不是普通大众,而像文学、艺术、音乐、电影和戏剧等人文学科成果的消费群体恰恰就是社会大众。音乐和电影的评奖既可以有专业人士评审的奖项,也有普通大众评选的奖项,二者的视角是不同的。而社会科学学者的学术水平以及研究成果在学术上的贡献,只能由同领域的学者来认定,而不能够由大众或大众媒体来认定。
然而,尽管社会科学学者的学术水平需要同行专家评审来决定,但是这里还有一个条件,即参与评审的专家本身需要更具权威性或者有更高的学术造诣,他们更应是在该学科领域接受过系统训练、具有科学素养和学术伦理、掌握科学规范和科学方法并在同一学术领域被公认为具有很高学术水平的学者。然而,在中国这样的权威学者在自然科学领域是可以找到的,但在社会科学领域目前仍然比较难找。
如果一批有水平的学者需要一批更有水平的学者来认定,而“更有水平”的学者本身就是没有水平的,那么有水平的学者就无法被识别和认定出来。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社会科学领域无法设立院士也不应该设立院士的原因。
尽管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建立起来,但是作为中国社会科学牵头部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06年在其内部设立了“学部委员”制度,这一举措遭到了社会上的广泛非议。
这里的问题是,既然能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设立社会科学的“学部委员”或“院士”制度,那么为什么不能在全国社会科学领域建立这一制度呢?中国社会科学院能够评选出“学部委员”,但它的评选标准是什么?是否有一个公开、透明、客观且学术界公认的标准?而且是否是由具备科学素养的同行中更优秀的学者独立评选出来的?如果这些都没有问题,那就意味着这一制度可以拓展到全国的社会科学甚至是人文学科领域,而不应该只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内部去设立。
实际上,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功能和研究定位来说,它可以是中国社会科学的协调者和组织者,但不应该成为标准的制定者和高水平学者的认定者,更不能成为学部委员或院士唯一的生产部门。用行政的方式来抓学术或做学术,会影响学术的发展,甚至可能会扼杀学术。
(转自:中外学术情报本文选自:《中国社会科学离科学还有多远?》责任编辑:肖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