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博物馆、图书馆可能面临侵权与被侵权北京高院发布专业提示
栏目:文化机构 发布时间:2024-10-17

  银河国际galaxy网站记者10月15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以来,北京法院受理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8401件,审结8089件。审结的案件中,涉相关出版社等提起维权诉讼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6992件,占案件总数的86%。

  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介绍,总体来看,涉公共文化服务的案件数量较大,反映公共文化服务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2020年至2022年,北京法院新收及审结的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2022年达到峰值。2023年以来,随着北京法院持续开展多元解纷工作,案件数量出现回落。

  北京高院当天发布的《北京法院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随着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新型数字化文化产品不断涌现,如博物馆VR全景视频、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藏品、博物馆虚拟数字人等。数字文化产品的快速更新迭代催生新类型案件,导致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加大。其中,著作权领域的涉数字文化产品新类型案件较为集中,数字文化产品的著作权客体认定、新类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主体责任承担等问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北京法院审结的涉相关出版社等提起维权诉讼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各类出版物网络侵权行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该类案件呈现侵权产品类型多样化、侵权使用方式复杂化的特点。

  《白皮书》显示,侵权产品由电子阅读器到点读机、点读笔、智能音箱、智能手表等,类型丰富多样;侵权行为由传统的线下销售盗版图书,扩展到通过网站、APP等线上渠道传播侵权内容;由整体提供侵权内容改为将侵权内容分章节、多文件提供;由直接提供侵权文字内容扩展为通过录播、直播等方式提供包含侵权内容的音视频产品。

  通过梳理相关案件情况、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调研座谈及检索专业文献,北京高院提出,当前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面临多重困境和风险。

  文物数据保护方式和力度不足。数字博物馆是数字化时代博物馆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文物数据可能被他人擅自传播使用。《白皮书》指出,此类纠纷面临着文物数据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等问题。因此,对于擅自传播使用文物数据的行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往往难以找到准确有效的维权方式,影响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

  图书馆文献数字化面临侵权风险。对于图书、期刊、报纸等馆藏文献的数字化保存,是图书馆转型升级的重要一环。《白皮书》指出,文献数字化与文物数字化的显著区别在于,相较于馆藏文物,图书馆的大量馆藏文献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对其进行数字化采集和传播需要避免侵犯相应著作权。但由于在提供数字化服务过程中,对于著作权侵权与作品合理使用较难准确界定和把握,公共图书馆很容易陷入侵权境地,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已出现图书馆被认定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其中还涉及部分高校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图书馆。

  数字化出版面临网络侵权挑战。《白皮书》指出,由于数字化作品复制便捷、传播迅速等特性,在超额利益诱惑下,网络侵权行为多发。同时,网络版权侵权呈现主体复杂、行为隐蔽、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等特点,导致对其认定和打击的难度不断加大,也带来维权成本较高而侵权赔偿金额相对有限等问题。

  文创产品开发经营过程中侵权风险集中。文创产品的开发经营是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保护和创新性转化。《白皮书》指出,作为新兴业态,部分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标准和规则尚在逐步明确,因此涉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较为多发。部分文化服务机构依托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馆藏艺术品或者他人作品,开发设计文创产品,可能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部分文化服务机构开发的文创产品被他人抄袭,或者他人在生产经营文创产品时具有擅自使用知名文化服务机构名称、注册商标等“搭便车”行为。相关争议和纠纷,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文创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北京高院表示,针对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中存在的重点法律问题,将持续探索完善数据保护规则,确保文物数据发挥基础要素作用。

  对于涉及数据收集、存储、传输、确权等的相关案件,根据文物数据是否构成作品分类施策,进一步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对于构成作品的文物数据,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予以保护,打击相关侵权行为。

  在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因文献数字化被诉侵权的案件中,一方面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充分考量被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主观状态、社会效益等因素,辨析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边界,审慎作出相关裁判。

  在出版物网络侵权案件中,针对损害赔偿金额问题,通过要求原告积极收集和提交损失证据,责令被告提交侵权获利证据,以及向第三方调取相关经营数据等证明方式,努力查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数额,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同时,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积极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权、激励创新的效能。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为文化行业的专业机构,注重对业务问题的研究,但对于相关法律风险的评估和应对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北京高院提示,部分机构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进一步与单位整体规模、业务体量及行业影响相匹配,避免在开展新型数字化业务过程中,被动落入对外侵权的境地或者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应对力量不足。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