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岁学龄前儿童(线下)开展的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照《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苏文旅规〔2023〕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详见附件1)。
2.存量机构申报时具备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备案的,需要提供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证明;
3.存量机构申报时不能提供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证明的,且在住建局部门无法完成消防备案申请的,需提供具有“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好”的,可认定为“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1.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准入实行属地管理,机构应向属地(乡镇、街道)文化部门进行登记,并向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线上提交申报材料,材料线上审核通过后,组织属地及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核验,对于实地核验不通过的机构,现场说明原因。
线上申报、实地核验均通过的,颁发《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持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变更),注册(变更)完成后进入全流程资金监管;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后,至属地文化部门领取审核意见书(原件)并在机构内显眼处公示。
2.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自公告日起须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审批准入,不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3.请各机构负责人申报前务必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苏文旅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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