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细则(试行)
栏目:文化机构 发布时间:2024-08-07

  为规范我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洛宁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备案细则。

  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洛宁县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留名审核,递交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名称一般表述为“洛阳市洛宁县XX培训机构”、“洛阳市洛宁县XX培训中心”等,且体现培训门类。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XX培训(明确至具体培训门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地址:洛宁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线),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洛宁县民政部门办理(地址:洛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

  培训机构完成名称预留名后,向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取得由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印制的“办学审核同意书”,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2.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的各项章程。(包括:公司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4.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应至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及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应证明(地址:洛宁县洛浦路)。自有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或场所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5.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视频监控全覆盖材料。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

  6.《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证明复印件等。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执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2)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5)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

  7.《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自编教材的另需提交培训材料内部管理制度。

  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正式出版物,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培训材料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8.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承诺书。

  9.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提交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设立备案通过后10日内,培训机构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洛宁县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洛宁县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办理完毕后须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至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实行“双重监管”制度,即风险保证金监管和预收费资金监管,资金监管遵照《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洛教组秘〔2022〕1 号)执行。

  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在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股的指导下,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纳风险保证金。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

  风险保证金由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银行和培训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且不得低于10万元(两者取高)。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能擅自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监管,视年检情况适度增加。

  预收费资金监管遵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教监管〔2022〕99 号)执行,实行全额动态监管,由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股指导培训机构和托管银行具体实施。

  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股负责指导并督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审核通过后15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对存在拒不进驻平台或平台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等情况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注销其“办学审核同意书”。

  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股定期在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洛宁文旅”将批准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营业范围、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每季度向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本季度审核登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汇总表及每个机构提交的全套申请资料,所有资料需报送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

  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股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推行白名单制度,每季度通过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洛宁文旅”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每半年向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一次洛宁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报告,每年2月28日前提交一次上一年度组织开展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和年度工作报告,纸质版材料1份和电子版。

  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股负责指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检查。

  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尤其是一对一单独授课教室必须实现监控全覆盖,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鼓励机构将视频信息存储在第三方平台,机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视频系统实时对接。

  (一)申请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3.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5.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审批范围: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详细分类参照《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洛教组〔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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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现存证照齐全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不再新审批面向3岁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成人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在2023年1月31日前重新完成审核登记;逾期不进行审核登记的,无法进行正常年审。

  对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我县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符合要求的,需在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1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23年1月31日前向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10日内到洛宁县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设立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跨县(市、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应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1.受理。洛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化和旅游局窗口负责接收培训机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申办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足。

  2.审核。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股负责办学现场审核,填写《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4)。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股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6)。

  3.公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拟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在设立场所和洛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办结。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在内)作出设立备案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7)和《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教学研学人数、场所面积、教学面积、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机构规模、注册资金等行政事项变更或要办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先向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或注销,随后持“办学审核同意书”或注销意见书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提出注销申请后,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平台进行注销声明,方可办理注销,注销后风险保证金仍需在银行专户留存3个月,确保没有学费等问题纠纷。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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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