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galaxy官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九)指导、管理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传播、展示工作,负责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国家林草局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申报;参与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应当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文物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资产等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参与全国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管理;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承担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督察司。拟订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案件查处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违法举报管理和文物安全部门协作。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协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办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承担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五)考古司。协调、指导重大考古项目、调查和课题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指导全国考古和考古出土文物工作,负责协调考古出土文物的移交;承担古遗址、古墓葬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承担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六)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国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审核和鉴定管理工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服务和流通工作;协调开展查扣没收文物的接收工作;承担可移动文物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七)革命文物司。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拟订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国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指导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组织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文物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文物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拟订文物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文物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指导文物行业相关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九)交流合作司(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办公室)。承担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文物领域国际传播、展示中华文明工作;承办流失文物调查追索接收和外国非法进境文物的返还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16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职数)。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文物局党组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