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政策措施,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
(二)统筹指导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六)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评估、整合、开发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七)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品牌建设,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全市文化和旅游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管,推进文化和旅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文化、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综合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十一)指导、推进全市文物事业发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文物考古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监督管理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管理、提案建议办理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合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按权限集中办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负责对本系统政务服务窗口的管理;指导辖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政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工作。
(三)艺术处。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舞台艺术、美术等门类艺术的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优秀文艺作品;负责组织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和重大文艺活动;组织、指导、推进国有文艺院团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级艺术基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公共服务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五)规划发展处。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编制与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研究论证;组织协调重要政策、课题调研工作,负责起草涉及全市文旅重要工作的综合性文稿。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旅项目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工作;指导辖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
(六)产业发展处。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引导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争取国家、省级各类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负责市级文化、旅游产业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七)资源开发处。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和保护;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规划,推动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新型业态发展;指导、推动高质量旅游目的地建设和全域旅游发展;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建设;指导文化、旅游产品创新开发体系建设。
(八)交流推广处。拟订全市文旅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文旅市场和品牌建设;组织全市文旅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推介活动;负责全市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宣传促销和市场推广;组织、参与重大旅游节庆和旅游会展活动;组织开展与境内外旅游机构、旅游组织的合作交流;指导、管理、组织并实施文化广电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
(九)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文旅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旅市场经营的行业监管,负责文化艺术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社团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文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监管文旅市场服务质量,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播工作;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融合发展。
(十一)文物保护和管理处(博物馆处)。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物科研、培训、交流合作和文物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国家、省级、市级文物保护项目申报与审核;承担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安全督察和文物安全事故处理;组织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推动红色旅游发展;组织和指导文物考古工作。
承担全市博物馆及可移动文物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度规范;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和征集工作。
(十二)广电管理处(广电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拟订和实施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十三)科教信息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大数据建设、智慧旅游发展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政务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宣传报道和新媒体建设;负责局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发言人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院校建设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四)安全与应急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牵头负责文化、广电、文物和旅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各项重大文化旅游活动、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行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五)基本建设和项目管理处。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指导、管理系统内重大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负责系统内基本建设。
(十六)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统计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处。拟订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支持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