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了奖励对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和完善本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工作,促进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市进行经济、社会、城市发展决策和服务国家战略决策等提供的课题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以下简称“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是市政府设立的省部级奖项。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提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根据需要,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可以分设若干类并列的奖项,也可以另设单项奖。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设的奖项,可以各自分为上述规定的奖励等级,同等奖励等级奖项的奖金水平相等。
按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等的促进作用,可以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奖项种类、奖金数额以及对申请评奖研究成果完成时间、申请期限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评奖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已被本市采纳应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在往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
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已受理申请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可以根据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的类别设置。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并遵守保密义务。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参与申请评奖研究成果研究的,在对该项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一般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但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单项奖的评审可以分为初评和终评。评审方式包括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等。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拟予奖励的研究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申请人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
公示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报送市政府备案;其中,特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单位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领取的奖金,应当按照参与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在获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中记入获奖事迹,并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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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可以在获奖个人的档案中记入获奖事迹,并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参考依据。
评审委员会发现获奖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应当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