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竞争:消解学术责任的无形之手

  银河国际galaxy网站说到责任,人们很容易联想到义务,从道义和法律的角度来说,责任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就是说,对于某些事情无论愿意与否都必须去做,否则将受到责备甚至追究。如果把责任细化到学术责任,就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学术责任更符合假言判断形式的要求,这种要求由制度来维系,与职业道德的要求有些相像。后者更是一个扩展的行为要求,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换其中的具体内容。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竞争是保持社会活力与效率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巨大成功,它已然被人们默认为是对任何行业都行之有效的唯一手段。科技事业同样无法逃脱竞争的诱惑。竞争的确是一种相对行之有效的激励手段,但它不是万能的。适度的竞争能够调动社会肌体的活力,但是,过度的竞争将导致不择手段成为使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选择,从而使社会陷入一种整体不经济和无效率状态。

  由于当下教学科研系统的异化考评机制,导致被动的学术行为快速增长,这样就无形中加剧了科研活动的竞争程度。当适度竞争带来的激励机制被释放殆尽,僵化的考核体系在制度的惯性下维持不变,而从事学术活动的人群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整个学术生态就开始处于一种过度竞争状态,在各种科技资源有限性与产权不确定的约束下,极容易出现“公地悲剧”现象,那么这种过度竞争的状态就成了直接消解学术责任的无形之手。由于目前国内科研基金来源自上而下的单一化渠道,不可避免地导致维系学术责任的规则被过度竞争破坏。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面临一种两难困境:恪守学术规则,则完全有可能在竞争中落败,从而被体系抛弃;不恪守学术规则,则有悖于学术规范,一旦事发同样有可能被体系抛弃。如果在过度竞争的环境下,坚持与不坚持学术规范面临同样的困境,那么,学术责任的约束力就会被严重消解。在学术鉴别成本很高的情况下,冒险的收益一旦大于事发的成本,那么,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就是一种理性的行为,至此,学术责任就成了虚拟门神,各种媒体上披露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一旦科研市场完成从竞争到垄断的转换,那么将导致资源的集中与低效率运转,更为严重的是,利益集团加大了不正当行为甄别的成本,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学术责任的约束力则有可能完全形同虚设。仅就2006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材料显示:22个学科共受理申请课题15319项,比上年增加了2957项,增长24%。评出1314个立项资助课题。平均立项率为8.6%(2005年为9.7%)。这组数据已经充分显示出竞争加剧的现实。僧多粥少的局面,必然造成过度竞争,为了能够在这有限的资源中分一杯羹,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有了潜在蔓延的势头,这种情况造成学术界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学术理想的破灭,也暗含了傲慢地贬低对方的恶意竞争,同行相互保密,制约了知识的流通与传播。另外,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许多科研人员重数量轻质量,泡沫学术造就了数量,这种现象也配合了当下异化的考评体制,而且,由于成果鉴定困难,这种状况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适度的竞争能够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也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潜能。然而,任何事情都是有限度的,一旦超过一个限度,事情也就走到了它的反面。眼下各种学术竞争无限升级:从空间上说,从个人到学校再到省市,竞相加入了这个行列,而为了胜出,各种手段也都陆续出场。过度竞争的结果导致学术期刊、科技资源都成了设租与寻租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学术责任如何还能坚守住?而没有了学术责任的约束,竞争态势就有进一步扩大化的危险;从时间上说,任何个体为了能够在学术机构中立足,必须把自己做强、做大,这样必然加剧个体间的竞争,由于科研规律的硬性约束,只好另辟捷径,从而增加了学术不正当行为发生与蔓延的几率。

  也许事情远没有达到这么糟糕的状态,不过这种趋势不容忽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解决措施完全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对违犯学术责任的个体与组织加大惩处力度,期望尽量使违规的成本大于收益,以此控制违规的冲动。想法不错,不过,由于科技事业的特殊性,鉴别违规行为的成本有可能超过这个行为的收益,使鉴别成为一种极度不经济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捍卫学术责任,只有重新认识学术竞争的限度,修改落后的考评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