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只有介入司法实务,“触摸”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温度,并做出自己的裁判,才能真正运用和体现法学学者的理论功底,以至于产生辐射全国的法治效应。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名单,来自北京大学等院校的5位法学教授,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相关业务庭副庭长。这是自上届人大2012年底任命3位法学教授任职最高法院副庭长以来,第二轮法学教授担任最高法院副庭长职务。至此,最高法院副庭长中出身法学教授身份的占到了近20%。在某种意义上,这标志着从学者到法官的通道被打通。
法学学者入职最高法院,诚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有利于“更多地将最新法学研究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帮助审判人员开拓视野、提高能力”,也“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不过,此言更多是对学者做法官的极大期盼,是否真的如此尚待实践检验。
有人认为,学者与法官之间的“互换”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如英国的亨利·布雷克顿、爱德华·柯克等法官就是实例。其实,这些英国史上的知名官,都源自于律师,而不是教授,类似的还有美国的本杰明·N·卡多佐和厄尔·沃伦等法官。唯有1902年至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官的霍姆斯和任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波斯纳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这正好印证了一种关于英美法和大陆法有何区别的形象说法:在英国伟大的法律家是法官们,而在大陆则是教授们。但当教授们做了法官,是否还会是法律家呢?
根据2011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及2012年7月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的指导意见》,被集中邀请的挂职法学学者,他们虽然可出席有关会议、参加司法政策研讨、司法改革论证等工作,但实际上“不会让他们主审一个案子”。主要原因是担心他们“经验不足”,况且,《法官法》明确规定了初任法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个“硬件”。此次任命的五位法官大概不属于挂职的情形,不过既然是人大任命的法官,开庭审案也是应有之责。
无论是霍姆斯官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论断,还是丹宁勋爵所言,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其中蕴涵的法律哲理亘古未变。如今,在“全球化”浪潮波及法治领域的时代,英美与大陆两系也在积极地相互借鉴和接近。
法律更是一门技能或者人文实践,尤其是到了最高法院这个层面,只有介入司法实务尤其是案件审理之中,“触摸”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温度,并做出自己的裁判,才能真正运用和体现法学学者的理论功底,以至于产生辐射全国的法治效应。否则,如果学者进了法院还是仅仅发挥理论指导功能,依旧做做课题,写写文章,那与站在门外面的教授有何本质区别呢?著作等身的学者们进了法院,做了最高法院的官,围绕裁判案件发出声响,才能掷地有声,这也是我们最为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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