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全省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内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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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会计人员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委会根据评审需要可要求面试答辩,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材料评价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