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及从事动物产品加工、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是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食物链的第一责任人。
2.从事畜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定,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出售、运输、贮藏、加工、抛弃、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以及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提供贮藏场所、运输工具、设备等。
4.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河官方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