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稳健型理财产品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1、稳健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投资的实际收益仍具有不确定性,极端情况下投资仍有可能存在亏损的风险。
2、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产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1、公司已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2、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仅限于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公司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风险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风险整体可控。
3、公司将严格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实施、检查和监督,确保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规范化运行,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并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仅限于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产品仅限于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在具体投资决策时,公司将以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需求为前提,并视公司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并有利于提高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益。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投资的稳健型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资金比较充裕,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适当投资于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运行有效,适当投资于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的风险整体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稳健型理财产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24年3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有待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详细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按照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决议及授权: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560名激励对象可在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9,073,152份。
公司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基于上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依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资金情况、相关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以及询价情况确定。
2、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子公司以及以贸易、投资为主的子公司沪士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沪士国际”)、WU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SINGAPORE PTE.LTD.(下称“沪士新加坡”)提供总额折合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新增担保及对现有担保的展期、置换、或者续保。上述子公司中,沪士国际和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下称“胜伟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于2024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折合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该综合授信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在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合计金额折合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综合授信额度对应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任意单一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公司将通过询价的方式甄选有竞争优势的金融机构进行实际合作,以有效控制资金成本,具体融资金额将依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及相关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确定。
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金额、利率及其他事项将以公司及子公司与各授信银行签订的具体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为准。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贷款等相关事宜,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
同意公司在有效期限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子公司以及以贸易、投资为主的子公司沪士国际、沪士新加坡提供总额折合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新增担保及对现有担保的展期、置换、或者续保,主要用于对上述子公司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担保,以及为上述子公司开展业务提供的履约类担保等,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上述子公司之间,对提供的具体担保金额进行调配,并办理具体的担保事项,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
注: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沪利微电有限公司和沪士国际分别持有沪士电子(泰国)有限公司0.000003%的股权。公司关联方新士电子私人有限公司持有沪士电子(泰国)有限公司1%的股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新增担保及对现有担保的展期、置换、或者续保。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有效期限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子公司以及以贸易为主的子公司沪士国际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对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子公司以及以贸易、投资 为主的子公司沪士国际、沪士新加坡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财务风险均处于可控的范围内,其基本情况如下:
沪士国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于2006年8月在香港设立,2006年10月9日,国家商务部以[2006]商合境外投资证字第001239号批准证书同意公司设立沪士国际;注册地址为香港新界荃湾白田坝街23-39号长丰工业大厦1201室;授权及实缴资本为10.2776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电路板组装产品、电子设备使用的连接线和连接器等产品的贸易销售、业务咨询及售后服务。沪士国际目前主要是为方便公司在中国内地以外获取订单以及销售所设,并于2009年10月开始经营。沪士国际主要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胜伟策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白塔路2268号,注册资本8,771.6023万欧元,法定代表人:吴传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QQNR6Y,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印刷电路板及封装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公司直接持有胜伟策80%的股权,间接持有胜伟策约3.9480%的股权,公司关联方Schweizer Electronic AG.(下称“Schweizer”)持有胜伟策20%的股权。胜伟策主要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昆山沪利微电有限公司(下称“沪利微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6日,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综合保税区楠梓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吴传彬;注册资本:150,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覆晶片(FLIPCHIP)构装用之高密度细电路基座(SUBSTRATE);HDI线路板及同类和相关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表中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审计,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沪士电子(泰国)有限公司(下称“沪士泰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4日;注册地址:No. 1 Moo 5, Khanham Sub-district, Uthai District, Phra Nakhon Si Ayutthaya Province;注册资本:638,000万泰铢;经营范围:生产、进出口、批发、零售、运输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高密度互连积层板(HDI)、电路板组装产品、电子设备使用的连接线和连接器、以及所有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及相关产品和配件,包括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公司持有沪士泰国99%的股权公司关联方新士电子私人有限公司(下称“新士电子”)持有沪士泰国1%的股权。沪士泰国主要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注:上表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沪士泰国处于建设期,其2024年1月至2月期间产生的净利润来自于汇兑收益。
沪士新加坡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18日;注册地址:2 Corporation Road #07-05 Corporation Place Singapore (618494).;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电路板组装产品、电子设备使用的连接线和连接器等产品的贸易销售、业务咨询、售后服务及投资。沪士新加坡主要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黄石沪士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黄石沪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7日,注册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81号;法人代表:吴传林;注册资本:人民币13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单、双面及高密度互连多层印制电路板(HDI)、电路板组装产品、电子设备使用的连接线和连接器等产品及同类及相关产品售后维修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类);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回收。(涉及行业许可持证经营)。黄石沪士主要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注:上表中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在实际签署时由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分别与提供综合授信额度的具体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但不超出以下范围:
3、担保金额:提供总额折合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新增担保及对现有担保的展期、置换、或者续保。
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折合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更为广泛的开展询价,以甄选有竞争优势的金融机构进行实际合作,有效控制资金成本。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依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资金情况、相关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以及询价情况确定。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子公司以及以贸易、投资为主的子公司沪士国际、沪士新加坡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证其投资及经营需要,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比较小。公司关联方Schweizer持有胜伟策20%的股权,Schweizer为德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存在一定困难;公司关联方新士电子仅持有沪士泰国1%的股权。综合考虑公司未要求其按出资比例为其持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截至本公司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黄石供应链为购买其开发的金山邻里项目商品房的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担保期间为自提供贷款的银行与按揭贷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按揭贷款客户所购商品房正式办妥抵押登记相关手续之日止,其中黄石供应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金山支行签订的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已于2024年1月21日到期解除。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黄石供应链为按揭贷款客户已提供的担保,在其正式办妥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后已全部解除。
2、经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折合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连带担保;同意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折合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担保。担保期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为沪士国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与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按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最高金额计算,截止目前公司存续的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折合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更为广泛的开展询价,以甄选有竞争优势的金融机构进行实际合作,有效控制资金成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子公司以及以贸易、投资为主的子公司沪士国际、沪士新加坡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证其投资及经营需要,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比较小。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交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但不包括作为稳健型理财产品的与利率、汇率等挂钩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
3、交易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折合不超过1亿美元,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在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合计金额折合不超过1亿美元。
5、审议程序:该事项已经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6、其他:《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2024年3月26日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7、特别风险提示: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客户违约风险及其他风险,敬请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充分关注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
公司于2024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折合不超过1亿美元的额度内,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产品外销收入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结算,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经营中产生较多的外币结算业务,外汇市场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折合不超过1亿美元,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银河国际galaxy网站用,但在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合计金额折合不超过1亿美元。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基于公司外币资产、外币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交易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与公司经营相匹配,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差额交割的方式结算,品种均为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外汇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但不包括作为稳健型理财产品的与利率、汇率等挂钩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交易对手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并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银行。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通常除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占用授信额度或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缴纳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定,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禁止从事任何外汇衍生品风险投机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2、流动性风险: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或选择净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3、履约风险: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履约风险低。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5、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与公司经营相匹配,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授权额度。
2、公司已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并已制定《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为防止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现象。
5、公司已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相关人员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公司经营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负债为背景,基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业务,交易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与公司经营相匹配,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对外汇衍生品合约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由金融机构根据公开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定价。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针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已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内控运行有效,相关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针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已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内控运行有效,相关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同时也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91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710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83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2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74.2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8.5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2.84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22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109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29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与公司同行业(制造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56家。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曾受到地方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一次,涉及从业人员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管坤,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0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7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沈哲,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0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2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陈丽英,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 2021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6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公司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管坤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沈哲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英女士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公司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管坤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沈哲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英女士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普华永道中天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向普华永道中天支付的审计费用为不超过人民币28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普华永道中天从业资质、专业能力、独立性、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出具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并一致提议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普华永道中天在过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4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不超过人民币280万元的范围内,与其协商审计费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公司拟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提交公司定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投资种类:投资于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购入非上市公司股权、证券投资、举办合营企业等。
2、投资金额:投资额度折合不超过1亿美元。如采取证券投资的方式,其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在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3、特别风险提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待投资对象。受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对外投资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投资存在亏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择机投资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竞争优势,以控制风险、优势互补、提高效益为原则,持续寻求与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建立互惠互利的战略联盟与并购的机会,择机投资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以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在细分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力,从而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获得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既定的制度具体执行相关投资事宜。
公司目前资金比较充裕,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既定的战略规划,充分利用自身竞争优势,以控制风险、优势互补、提高效益为原则,持续寻求与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建立互惠互利的战略联盟与并购的机会,择机投资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以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在细分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力,从而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投资额度折合不超过1亿美元。如采取证券投资的方式,其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在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投资于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购入非上市公司股权、证券投资、举办合营企业等。
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已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1、受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对外投资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投资存在亏损的风险。
2、公司已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对投资的审批权限、办理部门、操作流程、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并且公司有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良好,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3、公司有丰富的印制电路板产业经验,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为公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在投资前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4、公司对外投资仅限于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公司将审慎选择相关优秀企业,公司管理层在获得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根据战略规划,经济形势、印制电路板产业周期以及资本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谨慎决定具体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和投资期限。
公司以控制风险、优势互补、提高效益为原则,持续寻求与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建立互惠互利的战略联盟与并购的机会,择机投资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在细分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力,从而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投资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投资额度折合不超过1亿美元,预期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一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运行有效,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公司目前资金比较充裕,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既定的战略规划,充分利用自身竞争优势,以控制风险、优势互补、提高效益为原则,持续寻求与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建立互惠互利的战略联盟与并购的机会,择机投资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在细分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力,从而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择机投资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择机投资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运行有效,相关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择机投资印制电路板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4日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1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4、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6、2020年10月30日,公司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21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85元/股调整为15.14元/股,期权数量由29,992,000份调整为32,991,200份。同时,鉴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12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59,700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27人调整为615人,股票期权数量由32,991,200份调整为32,631,500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8、2021年8月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359,700份股票期权完成注销。
9、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实施完成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5.14元/股调整为14.99元/股。同时,鉴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3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756,700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5人调整为579人,股票期权数量由32,631,500份调整为30,874,800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0、2022年8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1,756,700份股票期权完成注销。
11、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将于2022年10月15日届满,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实现情况为90.70%,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比例为80%,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575名激励对象可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9,803,105份,行权价格为14.9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2年9月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2,599,615份股票期权完成注销。
13、2022年9月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2,599,615份股票期权完成注销。
14、2023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73,240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5,040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78人调整为566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8,275,185份调整为28,001,945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088,517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5、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73,240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5,040份。由于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系统后台管控出现疏漏,上述1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王晓保、江瑞、徐如丰、毛博文、刘琼)出现误操作,违反《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协议》的约定,行权19,375份股票期权。上述5名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19,375股股票已全部通过二级市场卖出,产生的收益共114,473.59元已全部上缴公司。鉴于此,同意将上述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273,240份调整到253,865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95,040份调整到75,665份。同时,鉴于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元(含税)。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从14.99元/股调整到14.8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6、2023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253,865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17、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1)《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5,400份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2)其余562名激励对象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该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个人考核层面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4,488份由公司予以注销;(3)其余562名激励对象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无法行权,该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6,600份由公司予以注销。综上,公司本次共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136,488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66人调整为562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8,021,320份调整为27,884,832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8、2023年9月25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136,488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19、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10月13日届满。截至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9,639,440份,到期未行权88,000份。公司依照规定将到期未行权的88,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由27,884,832份调整为27,796,832份,激励对象为562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0、2023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88,000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21、2024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3,130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900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62人调整为558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7,796,832份调整为27,743,702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62,194份。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节 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之“二、激励对象发生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3,130份股票期权,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900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62人调整为558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7,796,832份调整为27,743,702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62,194份。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监事会核查了离职人员名单,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注销4名离职人员已被《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3,130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900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62人调整为558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7,796,832份调整为27,743,702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362,194份。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针对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